四川省行政執法證管理辦法

四川省行政執法證管理辦法是為加強行政執法證件的管理,規範行政執法行為,促進行政執法機關依法行政,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實施,根據《四川省行政執法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行政執法證件的管理,規範行政執法行為,促進行政執法機關依法行政,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實施,根據《四川省行政執法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四川省行政區域內依法實施行政執法的機關、有關組織及人員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具有法定行政執法權的行政機關和其他組織(以下簡稱行政執法機關),應當統一申領和使用四川省行政執法證。按規定申領、使用由國務院所屬部門印製並套章的行政執法證件的有關機關,可以不再申領四川省行政執法證。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含行政公署,下同)法制工作部門依照本辦法的規定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頒證及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四川省行政執法證(以下簡稱執法證)由省人民政府統一印製,套印四川省人民政府印章。證件印製的具體工作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門負責。

第六條

執法證上應張貼持證人員的照片。照片上按下列規定加蓋頒證機關的鋼印:屬市、地、州、縣行政執法機關的,加蓋市、地、州法制工作部門的鋼印;經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門批准由省行政執法機關統一發證的,加蓋省行政執法機關的鋼印;屬省行政執法機關的,加蓋本機關的鋼印。

第七條

執法證的持證人員必須是行政執法機關的在編工作人員,並具備下列條件:
(一)熟悉本專業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的專業知識;
(二)遵紀守法,忠於職守,秉公執法,清正廉潔;
(三)經過培訓,考核合格。

第八條

對行政執法機關內的下列人員不得頒發執法證:
(一)不直接從事行政執法的人員;
(二)受刑事處罰執行期滿或違紀受行政記過以上處分後不滿兩年的;
(三)受黨紀處分後不滿兩年的;
(四)因違法或違紀行為正在接受審查的;
(五)國家公務員考核不稱職的;
(六)未經行政執法崗位培訓或考核不合格的;
(七)其他不符合發證條件的。

第九條

行政執法機關領取執法證應當向本級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門提出書面申請。
申請書應當包括行政執法依據、執法範圍、法定許可權、處罰種類和申領執法證的名冊等內容。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門收到申請後,應當按照《四川省行政執法規定》進行嚴格審查,對法律、法規和規章沒有明確規定享有執法權的行政機關和其他組織,不得批准發給執法證;對沒有建立健全內部執法程式的,督促其建立、健全和完善;對符合頒發執法證條件的,按下列程式頒發執法證:
(一)省政府各行政執法機關的執法證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門頒發;
(二)市、地、州行政執法機關的執法證由市、地、州法制工作部門頒發;
(三)縣級行政執法機關的執法證由縣級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門審核後,報市、地、州法制工作部門審查批准,由市、地、州法制工作部門統一頒發;
(四)經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門批准,省行政執法機關可以向下級機關頒發執法證。

第十一條

各行政執法機關應當按照《四川省行政執法規定》,會同同級政府法制工作部門對執法人員進行專門法律和相關法律的培訓。對考核合格者,按照規定程式將執法證發給行政執法人員。

第十二條

按規定使用國務院有關部門頒發的行政執法證件的行政執法機關,應將執法依據、處罰種類、證件式樣及持證人數報同級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門備案。
經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門批准,由省行政執法機關直接頒發證件的,該系統的各級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將頒證情況報本級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

行政執法機關對依法委託的執法人員,應進行認真審查並培訓考核,經審查考核合格的,發給委託執法證。頒證情況,應報同級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門備案。
委託執法證由省人民政府統一印製。印製的具體工作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門負責。

第十四條

行政執法人員在執法過程中,必須出示國務院有關部門或省人民政府統一印製或監製的行政執法證件。

第十五條

行政執法人員執行公務,應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堅持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認真履行職責,嚴格遵守法定程式。

第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門或發證機關給予批准教育,責令限期改正或暫扣執法證件;情節嚴重的,吊銷執法證件:
(一)利用執法證件進行違法違紀活動,以權謀私;
(二)越權使用執法證件的;
(三)玩忽職守的;
(四)塗改、轉借執法證件的。

第十七條

行政執法人員調離原工作崗位,由發證機關收回執法證件,並上報原負責審批發證的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門備案。
執法證件遺失,經持證人所屬行政執法部門核實,並登報申明作廢后;報原審批的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門申請補發。

第十八條

執法證件每年一季度由行政執法機關統一報送同級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門驗證;未經驗證的執法證件無效。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門應當將驗證情況的綜合統計報表送上一級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門。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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