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發通知
大安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大安區行政執法特邀監督員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府各部門:
經區政府同意,現將《大安區行政執法特邀監督員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大安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5年4月8日
辦法全文
大安區行政執法特邀監督員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加強對行政執法工作的監督檢查,促進行政執法機關和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履行職責,規範執法行為,根據《四川省行政執法監督條例》、《四川省行政執法監督檢查證管理辦法》和《自貢市行政執法特邀監督員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行政執法特邀監督員是指由區政府聘任,並經省政府法制辦批准、統一由省政府頒發監督證的行政執法監督人員。
第三條 區政府法制辦作為區政府的行政執法監督機關,具體負責行政執法特邀監督員的日常聯絡和管理,統一協調和安排行政執法特邀監督員開展行政執法監督工作。
第四條 行政執法特邀監督員的工作方式採取分散與集中相結合的辦法,兼顧本職工作和監督員工作。
第五條 行政執法特邀監督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熟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行政執法及行政執法監督檢查業務知識;
(二)熱心行政執法監督工作,積極參加行政執法監督活動;
(三)遵紀守法,忠於職守,辦事公正,清正廉潔;
(四)具有較強語言文字表達能力或相關工作經歷;
(五)年齡在25-65周歲以內;
(六)在本區工作、生活;
(七)身體健康,能勝任工作。
第六條 行政執法特邀監督員,可以在以下人員中選取:
(一)人大代表、政協委員;
(二)民主黨派或無黨派人士;
(三)社會團體、基層民眾、企業、新聞媒體等工作人員;
(四)區人民法院法官、區人民檢察院檢察官、律師。
(五)其他符合條件的有關人員。
第七條 行政執法特邀監督員聘期為兩年,可以連聘連任。
第八條對擬聘請的行政執法特邀監督員,應進行必要的培訓,並經考試合格後方能報批。
第九條不得向下列人員頒發監督證:
(一)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受黨紀處分後考核仍受影響的,受政紀處分後未解除的;
(三)涉嫌違法違紀正在接受審查的;
(四)國家公務員考核不稱職的;
(五)其他不符合發證條件的。
第十條 擬聘請的行政執法特邀監督員申領監督證,由區政府法制辦負責報省政府法制辦審批。
第十一條 行政執法特邀監督員主要履行下列職責:
(一)對監督檢查區域內的行政執法行為進行監督檢查;
(二)收集並及時向區政府法制辦反映各行政機關在行政執法活動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改進意見和建議;
(三)參加區政府法制辦組織的行政執法監督、檢查活動;
(四)根據區政府法制辦的安排,專題調研行政執法中的有關問題;
(五)辦理區政府或區政府法制辦交辦的其他行政執法監督事項。
第十二條 行政執法特邀監督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監督行政執法機關及其執法人員履行法定職責;
(二)根據監督工作需要查閱有關檔案和資料;
(三)應邀參加有關政府和部門行政執法工作會議;
(四)調查了解行政執法有關問題的辦理情況;
(五)參加行政執法監督理論和業務知識的學習培訓。
第十三條 行政執法特邀監督員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認真履行工作職責,積極參加行政執法監督、檢查活動;
(二)遵守有關工作制度,保守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三)不得接受有關單位或者當事人的財物;
(四)不得以行政執法特邀監督員名義從事任何與行政執法監督工作無關的活動;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四條 行政執法特邀監督員對行政執法機關及其執法人員的執法活動主要進行以下幾方面的監督:
(一)執法人員身份是否合法,是否做到持證執法,是否按法定人數執法;
(二)行政機關的執法工作是否有相關法律依據,檢查程式是否規範,有無亂檢查現象;
(三)行政處罰是否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程式合法,有無濫用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不執行罰款與收繳分離制度的現象;
(四)行政執法機關是否履行法定職責,有無不作為或亂作為的行為,行政執法人員有無濫用職權、謀取私利的行為;
(五)有無其他違法執法行為。
第十五條 行政執法特邀監督員監督的程式:
(一)必須出示監督證,表明身份;
(二)查驗執法人員證件和相關檔案;
(三)詢問有關情況,記錄有關事項;
(四)對不規範、不合法的執法行為進行現場糾錯,監督改進;
(五)對不配合監督工作的,記錄在冊備案;
(六)現場或事後向區政府法制辦反映。
第十六條 行政執法特邀監督員履行行政執法監督職能時應出示監督證,表明身份;需要查閱執法案卷和相關檔案資料的,應當持區政府法制辦開具的介紹信。
第十七 條行政執法特邀監督員應當嚴格按照《四川省行政執法監督檢查證管理辦法》的規定,妥善保管並正確使用《四川省行政執法監督檢查證》,不得借作他用,如遺失應及時向區政府法制辦公室報告,並登報聲明作廢。
第十八條 行政執法特邀監督員發現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政執法過程中存在違法執法現象,可以當場提出糾正建議或向區政府法制辦報告,由區政府法制辦下發《行政執法監督通知書》,督促整改。有關行政機關應當及時糾正並在10個工作日內就處理情況向區政府法制辦和行政執法特邀監督員作出書面回復。
第十九條 行政執法特邀監督員在聘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區政府法制辦提出意見報區人民政府同意後予以解聘,收回《行政執法特邀監督檢查證》:
(一)連續三次以上無故缺席行政執法監督、檢查活動的;
(二)不依法履行行政執法監督工作職責的;
(三)利用行政執法監督工作非法謀取私利的;
(四)接受有關單位或者當事人財物的;
(五)違反社會公德,從事有損行政執法監督工作形象的活動;
(六)有其他違法違紀犯罪情形的;
(七)工作或生活地變動,不在本區的。
第二十條 區政府法制辦每半年組織召開一次行政執法特邀監督員座談會,總結行政執法監督情況,聽取對行政執法監督的意見和建議及對行政執法單位的評價。
第二十一條 行政執法特邀監督員聘任期內不脫離原工作崗位,工資、獎金、福利等均由原單位負責。
第二十二條 區政府對恪守職責、成績突出的行政執法特邀監督員予以通報表彰。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區政府法制辦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制定依據
一《四川省行政執法監督條例》
2001年9月22日四川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
2010年9月29日四川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修訂
二、《四川省行政執法監督檢查證管理辦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四川省行政執法證管理辦法》、《 四川省行政執法監督檢查證管理辦法》和《四川省重大行政處罰行政強制備案規定》的通知
川辦發〔2014〕3號
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有關單位:
《四川省行政執法證管理辦法》、《四川省行政執法監督檢查證管理辦法》和《四川省重大行政處罰行政強制備案規定》已經省政府領導同志同意,現予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4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