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旅遊景區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管理辦法

2014年12月8日,四川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四川省旅遊局以川食藥監發〔2014〕114號印發《四川省旅遊景區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管理辦法》。該《辦法》分總則、旅遊景區餐飲服務提供者基本要求、旅遊景區經營管理者基本要求、應急處置、監督管理、附則6章34條,由四川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四川省旅遊局依職責負責解釋,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通知

四川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四川省旅遊局關於印發《四川省旅遊景區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管理辦法》的通知

川食藥監發〔2014〕114號

各市(州)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旅遊局:

為提高旅遊景區食品安全水平,落實旅遊景區食品安全責任,保障遊客飲食安全,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和省旅遊局聯合制定了《四川省旅遊景區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管理辦法》,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四川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四川省旅遊局

2014年12月8日

管理辦法

四川省旅遊景區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提高旅遊景區食品安全水平,落實旅遊景區食品安全責任,保障遊客飲食安全,推動旅遊產業健康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四川省旅遊條例》、《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四川省行政區域內的在旅遊景區內從事餐飲服務的單位和個人(簡稱旅遊景區餐飲服務提供者)。

旅遊景區餐飲服務提供者由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和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按照當地旅遊景區劃定的範圍共同確定。

第三條 旅遊景區餐飲服務提供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應當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本辦法從事經營活動,接受監管部門的監督管理和社會監督,保證食品安全,承擔食品安全責任。

旅遊景區經營管理者應當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責任,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督促、指導景區內餐飲服務提供者加強食品安全管理,配合、協助監管部門開展景區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檢查。

第四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旅遊景區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的監督管理,依法實施餐飲服務許可,開展日常監管,查處食品安全違法行為。

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建立旅遊景區食品安全綜合治理機制,加強對旅遊景區食品安全的管理,落實旅遊景區食品安全責任。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及旅遊執法機構配合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開展旅遊景區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管工作。

第二章 旅遊景區餐飲服務提供者基本要求

第五條 旅遊景區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依法取得《餐飲服務許可證》,按照許可範圍依法經營,並在就餐場所醒目位置懸掛或者擺放《餐飲服務許可證》。

第六條 旅遊景區餐飲服務提供者接待遊客、旅遊團隊應當與自身供餐能力相適應,不得超能力接待。

第七條 旅遊景區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建立相應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食品安全標準組織開展餐飲服務活動,嚴格執行《餐飲服務食品安全操作規範》,並符合以下要求:

(一)從業人員(含臨時工作人員)應當持有健康合格證明、食品安全培訓合格證明;

(二)採購食品及原料時,應當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明和產品合格證明,建立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台賬,嚴格執行索證索票制度;

(三)應當設定食品庫房,食品庫房應當配置良好的通風、防潮、防鼠、防蟲等設施。食品貯存應當分類、分架、隔牆、離地存放,標識明顯。應當及時清理變質或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及原料;

(四)嚴格冷盤加工、餐飲具清洗消毒、餐廚廢棄物處置等關鍵環節的管理;

(五)冷藏冷凍設施設備數量應當能滿足經營需要且運轉正常;

(六)應當有完善的供水設施以保證加工需要,水質應當符合GB5749《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七)餐用具數量、清洗消毒設施設備的大小和數量應當能滿足經營需要,不得使用未經清洗和消毒的餐用具,不得重複使用一次性餐飲具;

(八)超過100人的一次性聚餐,每餐次的食品成品應當留樣;

(九)不得加工製作存在安全隱患的野菜、野果、野蕈和國家保護的野生動植物。

第八條 旅行社安排旅遊團隊用餐時應當選擇持有《餐飲服務許可證》、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量化分級管理等級較高的餐飲服務單位。

第九條 旅遊景區餐飲服務提供者單日單團單次接待旅遊團體用餐超過100人的,應當在接餐前向所在地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十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和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旅遊景區餐飲服務提供者接待旅遊團隊用餐的食品安全情況進行重點檢查,定期向社會公示檢查情況。

第十一條 旅遊景區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及時向所在地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和旅遊景區經營管理者報告季節性歇業和開業情況。歇業期間應當對食品加工場所、設施進行維護保養;開業時應當開展食品安全自查,達到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經營條件後才能營業。

第三章 旅遊景區經營管理者基本要求

第十二條 旅遊景區內有餐飲服務提供者的,旅遊景區經營管理者應當配備食品安全管理人員,負責景區內的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管理。食品安全管理人員應當接受食品安全知識培訓。

第十三條 旅遊景區經營管理者應當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擬進入景區餐飲服務提供者的經營資格、場所、選址和規劃的審查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員制度,食品安全日常檢查制度,防止不符合國家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進入景區的管理制度,餐廚廢棄物處置管理制度,生活飲用水管理制度,食品安全投訴受理制度以及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急處置預案等。

第十四條 旅遊景區經營管理者應當定期開展食品安全檢查,督促景區內餐飲服務提供者加強食品安全管理,消除食品安全隱患。

第十五條 在旅遊景區內舉辦節慶活動涉及餐飲服務的,旅遊景區經營管理者應當向所在地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和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報告,制定並落實相關工作措施,保障活動期間餐飲服務食品安全。

第十六條 旅遊景區經營管理者應當重視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和知識宣傳,在景區明顯位置設立食品安全知識宣傳欄和景區內餐飲服務提供者食品安全信息公示牌,公布舉報投訴電話,受理遊客食品安全舉報投訴。

第十七條 旅遊景區經營管理者應當建立景區內餐飲服務提供者的退出機制,對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協助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停止其從事餐飲服務經營活動。

第十八條 旅遊景區經營管理者應當及時向所在地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報告景區內餐飲服務提供者季節性開業或者歇業情況,並進行開業前的食品安全檢查。

第四章 應急處置

第十九條 發生旅遊景區食品安全事故時,事發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及相關部門應當在本級人民政府統一領導、組織、指揮下,按照食品安全應急預案及時做出反應,採取措施依法處置。

第二十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會同相關部門按照有關規定開展旅遊景區食品安全事故調查,向旅遊景區餐飲服務提供者、旅遊景區經營管理者和旅行社等了解食品安全事故有關的情況,要求其提供相關資料和樣品,並採取以下措施:

(一)封存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可能導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

(二)封存被污染的食品工具及用具,並責令進行清洗消毒;

(三)經檢驗,屬於被污染的食品,予以監督銷毀;未被污染的食品,予以解封;

(四)依法對食品安全事故調查處理情況進行公布。

第二十一條 旅遊景區經營管理者應當制定食品安全事故處置預案,組織開展應急演練。當發生旅遊景區食品安全事故時應當採取下列措施:

(一)責令已造成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的旅遊景區餐飲服務提供者立即停止經營活動,並保留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可能導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設備和現場;

(二)在2小時內報告當地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及相關部門;

(三)協助醫療機構救治病人;

(四)配合有關部門進行調查,按要求如實提供有關材料;

(五)落實各部門要求採取的其他措施,把事態控制在最小範圍。

第二十二條 旅遊景區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制定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方案,當發生旅遊景區食品安全事故時應當採取下列措施:

(一)立即停止經營活動,在2小時內報告當地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及相關部門,同時報告旅遊景區經營管理者;

(二)協助醫療機構救治病人;

(三)保留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可能導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設備和現場;

(四)配合有關部門進行調查,按要求如實提供有關材料和樣品;

(五)落實各部門要求採取的其他措施,把事態控制在最小範圍。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及相關部門應當建立旅遊景區食品安全事故處置區域協作機制。遊客用餐與食物中毒分別發生在省內不同行政區域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及相關部門應當聯合對事故進行調查處理。遊客食物中毒發生地相關部門負責對食物中毒人員進行調查、詢問,遊客用餐所在地相關部門負責對事故發生責任單位進行調查、處理;遊客食物中毒發生地與用餐所在地共同的上一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及相關部門負責協調、指揮。

第二十四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與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及相關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旅遊景區食品安全信息通報制度,暢通報送渠道,及時發布相關餐飲服務食品安全預警和提示,重要情況及時向同級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報告。

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旅遊景區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新聞發布和輿情應對工作機制,加強信息發布前的溝通和論證,及時、客觀、準確發布權威信息,積極、妥善應對輿情。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履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對旅遊景區餐飲服務提供者進行監督檢查,及時向社會公告監督檢查情況。

第二十六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旅遊季節變化確定對旅遊景區餐飲服務提供者的監督檢查頻次,在旅遊旺季相應增加監督檢查頻次;應當特別注意檢查季節性開辦餐館的食品安全狀況,從業人員和臨時聘用人員持健康證情況。

第二十七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全面推行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量化分級管理工作,會同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旅遊景區經營管理者在景區明顯位置集中公示旅遊景區餐飲服務提供者的食品安全監督量化分級管理等級。

第二十八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旅遊景區顯著位置設立12331公示牌,公布食品安全監督舉報電話。

第二十九條 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將餐飲服務食品安全規範和標準納入旅遊景區、旅遊飯店和餐廳的相關服務標準,將餐飲服務食品安全工作納入旅遊景區、旅遊飯店和餐廳質量等級的劃分與評定工作。旅遊行政管理部門組織開展旅遊景區等級評定、旅遊飯店星級評定、旅遊餐館等級評定工作時,應當將其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狀況列入評定項目,並徵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意見。

第三十條 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和旅遊行業協會應當分別將旅行社安排旅遊團隊用餐的食品安全情況納入旅行社分等定級管理考評和行業自律監管範圍。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旅遊景區,是指為旅遊者提供遊覽服務、有明確的管理界限的場所或者區域。

旅遊景區經營管理者,是指對景區經營負有管理職責的組織和機構。如:景區管理委員會、景區管理局或者景區管理公司等。

旅遊景區餐飲服務提供者,是指設於景區內,為旅遊者提供餐飲服務的經營者。

旅遊團隊用餐,是指旅行社與餐飲服務提供者提前協定確定的以配套桌餐或自助餐為供餐方式的餐飲服務形式。

第三十二條 市(州)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和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可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制定旅遊景區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由四川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四川省旅遊局依職責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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