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網際網路協會

四川省網際網路協會成立於2001年9月27日,本協會業務主管單位是四川省通信管理局。

基本信息

簡介

是四川省民政廳批准註冊的全省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接受四川省民政廳的監督管理,同時也是中國網際網路協會的成員單位,並接受其業務指導。協會的宗旨是遵守國家憲法、法律和法規,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協會的主要任務是團結全省網際網路行業的相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學術團體,對內組織制定我省網際網路行業的行約、行規,維護我省網際網路行業整體利益,實現行業自律;協調企業、用戶和政府主管部門的交流與溝通,向企業和用戶宣傳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提高我省網際網路技術的套用水平和服務質量,保障國家、行業與用戶的整體利益,普及網路知識,引導用戶健康上網;對外代表四川省網際網路界參與學術交流和有關技術標準的研究;促進我省網際網路行業健康、有序發展,發揮網際網路對我省社會、經濟、文化發展和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積極推動作用。
目前,我省網際網路協會有常務理事單位、理事單位、會員單位近百家,主要包括政府有關管理部門、基礎運營企業、增值服務企業、科研教育、新聞媒體和其他有關單位。
凡是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的規定,擁護並承認本協會章程、經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准成立的與網際網路、通信行業相關的企業、科研、教育及學術團體均可申請加入協會,成為四川省網際網路協會的團體會員。

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中文名稱為“四川省網際網路協會”,英文名稱為“SiChuanInternetSociety”(簡稱:SCIS)。
第二條 本協會是由四川省內從事網際網路相關產業的企事業單位、個人,自願結成地方性、行業性、非贏利性的社會團體,是經四川省民政廳核准註冊,受國家法律保護的獨立法人組織。
第三條 本協會的宗旨是遵守國家憲法、法律和法規,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團結全省網際網路行業的相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學術團體,對內組織制定行約、行規,維護行業整體利益,實現行業自律;協調行業與政府主管部門的交流與溝通,宣傳貫徹國家政策、法規,提高我國網際網路技術的套用水平和服務質量,保障國家利益和用戶利益,普及網路知識,引導用戶健康上網;對外代表四川網際網路界參與國內、國際交流和有關技術標準研究;促進我省網際網路產業的發展,發揮網際網路對我省經濟、文化發展和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中的積極推動作用。
第四條 本協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四川省通信管理局的業務指導,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四川省民政廳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協會會址設於成都。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協會的業務範圍包括:
(一)向會員宣傳國家政策、法律、法規,向政府主管部門反映會員和行業的願望及合理要求,組織與加強政府主管部門與會員之間的交流與溝通。
(二)制訂並實施網際網路行業的規範和自律公約,協調會員間的關係,促進會員間的溝通與協作,充分發揮行業自律作用保障國家信息安全,維護行業整體利益和用戶利益,提高行業的服務質量。
(三)開展我省網際網路行業的調查和信息蒐集、整理、統計與分析工作,研究網際網路的發展戰略、方針政策,促進網際網路的套用開發,探討本行業的發展規劃,向政府和有關主管部門提出切實可行的建議。
(四)組織與開展有益於網際網路發展的活動,加強行業的信息交流,傳遞最新技術動態和市場信息,加速推進網際網路的發展與套用。
(五)積極參與網際網路有關組織的活動,加強會員單位思想方面的了解和溝通,為網際網路健康發展作出積極貢獻。
(六)編輯出版協會刊物、信息資料。
(七)承擔會員單位及其它社會團體或政府主管部門委託事項。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協會以單位會員為主,同時也接納在本行業有一定影響的個人會員。具體接受辦法由本協會常務理事會制定並實施。
第八條 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四項基本原則,擁護並承認本協會章程;
(二) 自願加入本協會,參加本協會的有關活動,支持本協會 的工作;
(三) 單位會員是經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准成立的與網際網路行業相關的企業、科研、教育及學術團體。
(四) 個人會員是在網際網路領域有一定專長和貢獻的公民。
第九條 加入本會的程式為:
(一) 單位會員:
符合第八條第(一)、(二)、(三)款的企業、科研、教育及學術性團體,向本會提出申請,經組織宣傳工作部審查,經常務理事會批准簽發會員證書。
(二) 個人會員:
符合第八條第(一)、(二)、(四)款的個人向本會提出書面申請,由組織宣傳工作部審查,經常務理事會批准簽發會員證書。
第十條 本協會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對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三) 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 參加本協會的各種活動及符合本章程的其它權利;
(五)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本協會會員需履行下列義務:
(一) 執行本協會決議,履行符合本章程的義務;
(二) 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各項工作,維護本協會聲譽和會員的合法權益;
(三) 積極參加本協會組織的各種活動;
(四) 按規定繳納會費(會費標準由各屆理事會根據有關規定和本會實際情況,在徵得會員同意的基礎上作出明確規定);
(五) 及時提出意見和建議,為發展壯大本協會做貢獻;
(六) 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會員如無正當理由一年不交納會費的,則視為自動退會;退會的會員應交回會員證書。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由理事會討論決定並予以宣布,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協會的會員代表、理事、常務理事及其他領導的產生應充分體現民主集中的原則,須經充分醞釀協商,由選舉產生。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責是:
(一) 制訂和修改協會章程;
(二) 選舉產生理事會,選舉或罷免理事會成員;
(三)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通過重要決議;
(五) 決定和終止本會的重大變更事項。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需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需經與會會員代表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三年召開一次。因特殊情況需臨時召開、提前或延期時,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投票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三年。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秘書長一人,理事若干。
第十八條 理事會職責為:
(一)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 選舉或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 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 決定會員的吸收和取消會員資格;
(六)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等事項;
(七) 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 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制定本會的中、近期工作計畫;
(九)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 決定本會一般事項變更。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 到會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也可採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協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方針、路線、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或刑事處罰;
(五)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二條 在特殊情況下,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確因工作需要仍需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職務,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部門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三條 本協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均為三年。可連選連任,相同職位連選連任一般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確需延長任期,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部門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四條 理事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理事長、秘書長或副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經理事會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部門批准同意後方可。
本協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責: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 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以下職權:
(一)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 組織落實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
(三) 協調本協會內部各部門工作;
(四) 提名副秘書長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 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做出決定;
(五) 決定辦事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六)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和使用原則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 會費;
(二) 捐贈;
(三)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四) 利息;
(五)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條 協會將按會費管理有關規定,按年度收取會員會費。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 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嚴格執行國家財務法規和有關規定,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編制年度經費預算、決算,定期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財務收支狀況,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有關部門的審計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的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五條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財產處理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因完成宗旨需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第三十九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部門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條 本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部門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由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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