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會簡介
四川省經濟信息協會成立於1987年11月,是四川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主管、四川省經濟信息中心領導的,經省民政廳批准成立的社團組織。
四川省經濟信息協會是四川省經濟信息中心信息產品的對外服務視窗,向社會經濟各界提供相關服務。
協會擁有項目諮詢資質,為社會經濟各界提供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分析報告、資金申請報告、區域規劃報告、產品市場調查報告,經濟信息專項傳輸,網路、電子政務工程等信息服務。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四川省經濟信息協會是四川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領導下掛靠在四川省經濟信息中心的全省社會經濟信息民眾性組織。
第二條 本協會是向社會提供經濟信息服務,從事非營利性社會服務活動的社團組織。
第三條 四川經濟信息協會的宗旨是: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嚴格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提倡良好的社會道德風尚,組織會員單位,動員社會力量,共同推動我國國民經濟和社會信息化事業的健康發展。
第四條 本協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四川省經濟信息中心的領導和業務指導,在四川省民政廳登記註冊,接受四川省民政廳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協會住所:四川省成都市督院街30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業務範圍
(一) 組織研究我省信息化和信息行業的發展戰略、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管理體制等,向政府和有關部門提出建議。
(二) 組織會員單位、分支機構和社會力量,對電子政務、電子商務和電子社區的理論和實踐問題進行研究、探討和交流,推動政務信息化、企業信息化和社區信息化進程。
(三) 推動信息標準化、信息安全、信息網路、信息資源庫等信息基礎工作的開展。積極組織有關單位推廣和套用信息技術。
(四) 在遵守國家法律和保證信息安全的前提下,針對經濟社會發展中遇到的突出問題,組織信息交流和諮詢服務,促進信息資源共享,充分發揮信息對經濟和社會發展的積極作用。
(五) 組織對信息服務業特別是信息內容業基本情況的調查研究,向政府主管部門反映信息服務業發展中的突出問題,並提出相關對策和建議。組織和推動相關企業開展業務交流和研討活動。
(六) 組織和推動相關企業開展業務交流和研討活動。
(七) 編輯出版信息書刊和有關資料,宣傳普及信息化知識,推進信息化教育。
(八) 組織和開展信息技術、信息經濟、信息管理、信息內容和信息服務等方面的人才職業化、資格化培訓。
(九) 承擔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以及企事業單位委託的有關信息化.經濟工作方面的研究、諮詢、評估和評審工作。
(十) 建立協會信息網路,加強同會員單位、分支機構和地方協會之間的聯繫與合作,推動全省信息協會整體優勢的發揮,促進各類信息機構和會員單位之間的橫向聯繫。
(十一) 建立與全國信息組織、省內各信息組織的聯繫,促進信息合作與交流。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四川省經濟信息協會會員分團體會員、個人會員和名譽會員。
(一)團體會員。經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批准成立的團體和企事業單位,承認本章程者,可以申請為本會團體會員。
(二)個人會員。在信息行業有一定專長的個人,承認本章程,經團體會員或個人會員推薦,可以申請為本會個人會員。
(三)名譽會員。主要授予在信息行業的學術研究和工作實踐中有重大貢獻的國內外知名專家和學者。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 擁護本協會章程。
(二) 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 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 經協會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 由四川省經濟信息協會頒發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參加本協會組織的活動;
(三) 獲得本會各項服務的優先權;
(四) 對本會工作提出批評建議和進行監督;
(五)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執行本協會決議;
(二) 維護本協會合法權益;
(三) 完成本協會委託的有關工作;
(四) 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 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根據實際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一年以上不交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 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四川省經濟信息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協會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三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並經核准登記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多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四川省經濟信息協會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理事會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 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 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 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 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 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 制訂內部管理制度;
(十)從業人員的工資報酬。
(十一)決定本協會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必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一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社團登記機關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二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三年。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三條 本協會會長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 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 本協會需要。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 協調各分支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書長及各分支機構、辦事機構、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四) 決定分支機構、辦事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 會費;
(二) 捐贈; 政府資助;
(三) 政府資助;在業務範圍內開展服務活動的收入;
(四) 在核准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 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
第三十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配備有專業ide1會計人員。會計不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的資產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訂程式
第三十六條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十五日內,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七條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十五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資產處理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終止動議,必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三十九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和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條 本協會經社團登記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經2006 年11月9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理事會。
第四十一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