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會簡介
四川省印刷協會的前身是四川省印刷技術協會,成立於1980年11月30日,2004年3月正式更名為四川省印刷協會,逐步實現向行業協會的職能轉變。四川省印刷協會是中國印刷技術協會、中國印刷及設備器材工業協會的團體會員單位,是四川省科學技術協會的組成部分。協會現有直接會員單位120個,在冊的間接會員單位1736個,團體會員單位(即市、州印協)16個,會員單位總數占全省印刷企業的50%以上,會員單位總產值約占全省印刷企業的80%。協會在省民政廳、省新聞出版局的領導和支持下,在省科協的指導下,遵循協會章程,實踐辦會宗旨,團結廣大印刷企業和職工,遵守國家的憲法、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遵守《印刷行業公約》,維護行業利益,反映行業訴求,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促進行業公平競爭,堅持為會員服務、為企業服務、為行業服務,發揮政府與印刷企業之間的橋樑和紐帶作用。協會積極開展學術和生產、技術、經營管理經驗的交流活動,開展各種形式的技術教育和培訓活動,開展行業內的技術競賽活動,提高行業整體素質。協會組織會員單位參加國內外的大型印刷技術展覽會,了解國內外印刷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協會定期舉辦設備器材展會,為印刷企業與印刷設備器材廠家、商家構建交流和商貿的平台。協會積極促進會員單位之間、協會與兄弟省市和港澳的同行之間的聯繫和交流。四川省印刷協會通過獨立開展或與業務主管部門聯合開展各種活動,為促進四川印刷業的發展作出了貢獻,被四川省科學技術協會評為2002-2003年度學會工作先進集體。
協會章程
本協會的名稱為四川省印刷協會(簡稱四川省印協)
英文譯名: Sichuan Printing Association
英文縮寫: ScPA
第二條 本協會是由從事出版物、包裝裝潢和其他印刷品生產經營活動以及與印刷相關的企事業單位和個人自願組成的自律性、非營利性、行業性社會團體法人。是中國印刷技術協會、中國印刷及設備器材工業協會的團體會員單位,四川省科學技術協會的組成部分。
第三條 本協會宗旨是遵守國家的憲法、法律、法規和黨的方針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維護行業利益;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促進行業公平競爭;提高行業整體素質;發揮政府與企業之間的橋樑和紐帶作用;開展多種活動,為會員、為企業、為行業服務。促進印刷科學技術的普及,提高全行業的科學技術和經營管理水平,促進四川印刷業的發展。
第四條 本協會接受業務主管部門四川省新聞出版局、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四川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接受中國印刷技術協會、四川省科學技術協會的業務指導。
第五條 本協會的辦公地址在成都市大石西路36號。
第二章 主要任務
第六條 本協會主要任務
宣傳、貫徹國家關於印刷行業的各項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建立行業自律機制,制訂並監督執行本行業行規行約,恪守誠信原則,對違反行規行約,損害行業整體利益的會員採取相應的行業自律措施,對違法經營的企業,建議政府有關部門予以查處;(三) 受政府委託承擔行業評估論證、行業調查、行業技術論證、參與技能資質考核,發布行業信息等職責;參與主管部門組織的技術成果鑑定,項目評估等;
(四) 建立“四川省印刷專業技術人材庫”,協助和配合主管部門制定培訓規劃和印刷專業技術人才的培養計畫,並組織實施。
(五) 開展我省印刷行業的科學技術普及和提高活動;
(六) 編印《四川印刷通訊》和有關印刷技術資料;
(七) 舉辦省內印刷展覽會(含主辦、承辦、協辦、作支持單位),傳播、推廣和交流先進技術,構建商貿平台,向有關部門和單位提供科技諮詢服務,開展技術經濟信息交流;
(八) 在國家政策法規允許範圍內,開辦與印刷科技相關的經營實體、中介活動為本行業及相關行業提供有償服務;
(九) 表彰對印刷事業做出貢獻人員;
(十) 舉辦為會員服務的活動,幫助企業開拓市場;
(十一) 完成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協會的會員種類: 個人會員、單位會員(含直接單位會員、間接單位會員)、團體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擁護本協會的章程;自願加入本協會;在本協會的行業領域內具有一定影響和有代表性的人士;具有初級以上專業職稱的技術人員和經營管理工作者,或從事印刷技術研究、教學、管理的大、中專以上畢業生及在印刷技術、組織管理方面有特殊專長者。第九條 會員入會程式:
提交入會申請書;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由本協會發給會員證。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參加本協會的活動;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督權;入會自願,退會自由。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執行本協會的決議;維護本協會合法權益;按規定交納會費;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無故二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其職權是:
制定和修改章程;選舉和罷免理事;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決定終止事宜;決定其他重大事宜。第十五條 本協會會員代表大會原則上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本協會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一年。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領
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執行本屆會員大會的決議;選舉或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設常務副理長一名)、秘書長;籌備召開本會會員代表大會;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用;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制定內部管理制度,並監督執行情況;進行表彰和獎勵活動;決定其他重大事項。第十九條 理事會原則上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協會建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人數原則上不超過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項的職權,應理事單位的要求通過理事或常務理事的變更,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原則上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
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在本協會行業領域內有一定影響;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職年齡原則上不超過65周歲;秘書長為專職或兼職。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任職年齡的,須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一般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理事長為團體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理事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核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 檢查本屆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 協調分支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書長以及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決定;
(四) 提名辦事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 會費;
(二) 捐贈;
(三) 政府資助;
(四)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的標準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業務主管單位財務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本會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核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務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和掛靠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理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掛靠單位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2008年5月8日會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