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水環境監測管理辦法

第十條 第十四條 第二十條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水環境監測是合理開發、利用、管理、保護水資源和水環境的一項重要基礎工作。為加強水環境監測工作的管理,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四川省行政區域內江河、湖泊、水庫、渠系的水環境監測管理工作。
第三條 四川省水利電力廳是全省水環境監測工作的主管部門。四川省水環境監測中心及各分中心是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水資源監測機構,對水質監測工作進行歸口管理。
第四條 四川省水環境監測中心及各分中心根據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授權,依照國家頒布的有關法規,負責轄區內江河、湖泊、水庫、渠系的水環境、水資源質量監測和評價;對轄區內的取水口、退水口和向水體排污的排污口以及水利水電工程、水環境治理工程的前期設計階段及施工期的水質實施監督性監測;為取水許可證的發放和年度審查中的取水及退水水質提出核實意見,其他任何部門和單位的水質監測數據不得作為取水許可水質核定的依據。取水戶應遵守水質管理的規定。
四川省水環境監測中心及各分中心必須通過省級以上計量認證並取得合格證書,方有資格承擔水資源、水環境質量的監測工作和取水許可的水質監測工作,並提供有效數據、成果,未通過計量認證的單位,不得開展上述監測工作。

第二章水環境監測中心職責

第六條 省水環境監測中心的主要職責:
1.承擔全省水環境監測、水污染調查、水資源質量評價等業務和管理工作。
2.遵照水利部《水質監測規範》和有關技術標準,開展全省水環境監測、水資源質量評的質量保證、技術指導和人員培訓工作。
3.承擔全省水利水電系統水質數據資料的整編、彙編及資料庫的建立,編制全省水資源質量通報。
4.圍繞全省水資源管理和保護的重點任務的需要,開展水環境和水資源質量的預測、預報工作。
5.開展取水許可的水質監測工作,協助水行政主管部門做好取水許可監督管理工作。承擔污染源入河的排污口及受納水體、突發性污染事故的監督性監測、仲裁性監測以及城鄉供水水源的水質監測,為水行政主管部門提供可靠的監督管理依據。
6.為水資源管理、保護和水環境保護提供公證數據。
第七條 水環境監測分中心職責:
1.承擔上級業務主管部門下達的水環境監測任務。
2.為當地水行政主管部門做好水環境監測、水污染調查、水資源質量評價等業務工作。
3.編制業務轄區內水質通報。
4.開展所轄範圍內取水許可的水質監測工作,協助水行政主管部門做好取水許可監督管理工作,為取水、退水、受納污水水體和向河道、水庫、湖泊、渠系排污的排污口的設定以及有關水事糾紛案件裁決提供公證監測數據。
5.承擔城鄉供水水源地、灌區及保護區範圍內的水質監測。
6.積極參與水資源和水環境保護工作。

第三章 監測工作與監測站網

第八條 各地、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結合本地實際,制定水質監測制度。
第九條 各級水環境監測中心所轄區域內的主要河流、湖泊、水庫、供水水源地、入河排污口等應實施定期監測,每年不少於三次(即豐、平、枯各一次)。
第十條 國家基本水質站網是國家基本水文站網的重要組成部分,按水利部制定的站網布設原則進行規劃,由水文部門統一管理。
第十一條 專為水資源保護而需要增設的專用水質站,或在原有水質站點增加專用監測項目,由使用單位提出要求,由水環境監測中心設立和管理。
第十二條 為其他專門目的服務的專用水質站,由使用單位自行或委託水環境監測中心設立和管理,但不應與基本水質站網重複。
專用水質站或在基本水質站點增加監測項目等,其基本建設、運行管理、大修折舊費等均由提出設站的單位承擔。

第四章 監測質量保證

第十三條 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領導監測質量保證工作,審查質量管理工作規劃和計畫,並監督執行。
第十四條 各級水環境監測中心應嚴格執行國家和水利行業的技術標準以及《質量管理手冊》的有關規定,並應接受水利部水環境監測主管部門和國家技術監督部門的行業管理、考核及檢查。
第十五條 省水環境監測中心負責對全省水利水電系統各類水質分析室的業務進行指導;負責對監測人員的技術培訓和上崗考核;負責所屬各監測機構的計量認證和組織複審。
第十六條 水環境監測中心各類分析室必須具備布局合理、安全實用、整潔明亮的工作環境;監測工作中使用的各類計量器和主要儀器設備,必須是經省技術監督局授權的省水環境監測中心標準計量室定期檢定或校驗合格的器具;省水環境監測中心不能檢定的計量器,由當地具有檢定能力的法定檢定機構定期檢定。
第十七條 水環境監測人員在日常工作中,應嚴格按技術規定進行監測全過程的各種質量控制,保證分析測試質量。
各級水環境監測單位應接受水利系統全國(或省)統一的水環境監測質量考核。
第十八條 省水環境監測中心在計量認證合格證書有效期內,負責對網點中的各中心進行不定期的檢查和考核。

第五章 數據、資料和成果管理

第十九條 各級水環境監測機構均應按統一的技術要求進行水質數據整編,建立水環境信息資料庫,並按有關規定報送。
第二十條 各級水環境監測機構按管理許可權及有關規定,向使用單位提供水質監測資料和成果,使用單位未經提供單位的同意,不得將其轉讓、出版、刊印或用於以營利為目的活動。
第二十一條 向用戶及社會提供的測試報告、技術報告和公證數據等成果都必須嚴格按照國家計量法及實施細則的規定,統一使用計量認證合格標誌。
第二十二條 水質監測數據、資料和成果主要包括年鑑、水質資料的磁介質、水質通報、水質年報、水質特徵值統計、專題水質調查、評價報告、水質情報、水質預測、水質研究報告等。
省及各地、市、州的水質監測成果由省水環境監測中心和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審定和公布。
第二十三條 水環境監測數據、資料及成果是國家水土資源的基本資料,各水環境監測中心應嚴格遵守部頒“水文資料的密級和對國外提供水文資料的試行辦法”的規定。
第二十四條 向領導機關提供所需的水環境監測數據、資料及成果,由省水利電力廳統一歸口對外。

第六章 監測機構經費

第二十五條 水質監測經費,視財務情況按隸屬關係,在水利事業費年度預算中酌情安排。
第二十六條 水利水電系統各級水環境監測主管部門,應根據監測工作的總體要求將水環境監測規劃列入各有關的水專業規劃中,規劃批准後應與相關規劃同步實施。
第二十七條 各級水環境監測機構為各有關部門以及其它企事業單位和個體從業者的生產經營提供的各項專業服務項目,按自願互利的原則開展有償服務,收費標準和管理按四川省物價局、財政廳、水電廳三廳、局聯文“川價字非(1995)158號文”關於印發水利部《水文專業有償服務收費管理試行辦法》的通知執行。

第七章 獎懲

第二十八條 各級水環境監測機構應本著“獎優罰劣”的原則,根據本單位的情況建立水環境監測工作的獎懲制度。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四川省水利電力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頒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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