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交通行業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草擬全省公路和水路交通行業發展政策、法規,並監督執行。
(二)根據國家的總體布置,編制全省公路和水路行 業發展規劃、中長期計畫和年度計畫,並監督實施;負責全省交通行業統計和信息引導。
(三)負責全省公路和水路交通運場、汽車技術檢測、汽車維修市場、運輸服務市場、搬運裝卸市場、汽車駕駛學校和駕駛員培訓工作)行業管理,培育公路、水路運輸市場,維護交通運輸行業平等競爭秩序;指導城鄉客、貨運輸的銜接協調工作;指導地方交通運輸行業最佳化結構、協調發展;對關係救災、搶險、戰備等緊急客貨運輸進行必要的調控。
(四)負責全省公路、水路交通建設(含客貨運輸和旅遊運輸場站建設)行業管理,維護交通建設行業平等競爭秩序;組織實施國家、省重點公路、水路工程建設;監督全省地方交通建設項目實施。
(五)負責全省公路、水路設施的維護、管理和規費稽徵;負責全省公路、橋樑、隧道收取通行費、站卡設定的協調和歸口管理。
(六)負責全省水上交通安全監督、船舶及水上設施檢驗、通訊導航、救助打撈、船舶代理外輪理貨的管理;負責港口、航道和港航設施建設使用岸線布局的行業管理;負責技術船員培訓和發證的歸口管理。
(七)貫徹執行國家有關交通科技政策;指導實施交通行業計量、質量、技術標準和規範工作;制訂全省交通科技政策、技術標準;組織重大科技開發,推動行業科技創新和進步。
(八)指導交通行業的體制改革和交通特許經營企業的管理;建立健全規範的交通行業財務管理與會計核算體系;監督管理全省交通行業國有資產。
(九)指導交通行業的精神文明建設、廉政建設、行風建設和職工隊伍建設;指導交通行業人才預測、教育、培訓和勞動衛生工作;負責廳機關的人事管理、勞動工資和機構編制工作;按規定管理廳直屬單位領導幹部以及廳屬單位的人事管理、勞動工資和機構編制工作。
(十)負責有關交通涉外工作,指導交通行業利用外資工作;開展國際、省際交通經濟技術合作與交流工作。
(十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執行涉及交通的有關地方經濟政策。
(十二)管理和指導車站、港口及航運公安工作。
(十三)負責全省交通戰備的管理工作。
(十四)承辦省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機構設定
辦公室
政策法規處
綜合規劃處
財務處
人事勞動處
建設管理處
運輸管理處
安全監督管理處
審計處
科技教育處
外事外經處
省紀委駐廳紀檢組、監察廳駐廳監察室
公安處
離退休人員管理處
機關黨委
信訪處
四川省交通戰備辦公室
行政徵收
1、養路費的徵收
法律依據:
《四川省公路養路費徵收管理實施辦法》
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設定的各級交通稽查征費機構負責養路費的稽查、徵收
管理工作。其中,從事營業性運輸的拖拉機和畜力車養路費的徵收管理工作由市(地、州)、縣(市、區)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2、道路(公路)運輸管理費
法律依據:
《四川省道路運輸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
《四川省運輸管理費徵收管理使用辦法》(川交財86第66號)
《關於發布公路運輸管理費徵收的使用規定的通知》(交通部、財政部86交公路字633號)
《關於第一批降低22項收費標準的通知》(計價費〔97〕2500號)
其他行政行為
1、船舶焊工證書許可
法律依據:
《焊工考試規則》(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檢驗局船規字(93)340號文發)第一章1.1.1“(1)從事船舶和海上設施以及有關的機械、管系、鍋爐與受壓容器等產品的一般強度結構鋼、高強度結構鋼及其他材料(有色金屬、不鏽鋼、低溫鋼等)的手工電弧焊、氣體保護半自動焊、埋弧半自動焊和定位焊;(2)不超過60m 水深的一般強度結構鋼的濕法焊接和局部乾法焊接(包括水下定位焊、水下手工電弧焊和水下氣體保護半自動焊)。”
《焊工考試規則》(1993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船舶檢驗局〔1993〕船規字340號文發)第一章1.2.2“本規則1.1.1(1)所規定的焊工考試和《焊工合格證書》頒發,由本局的直屬檢驗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檢驗機構和漁業船舶檢驗機構(以下統稱船舶檢驗機構)按本局規定的管理範圍分別負責。”
2、危險貨物申報員考試發證許可
法律依據:
《危險貨物申報員考試發證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務監督局港監字(1996)234號文發)“四、考核發證。1、各港務(航)監督根據培訓情況定期組織申報員考試,也可就近聯合組織考試,對考試合格者發放申報員證書,不合格者在30日內可申請補考一次。2、申報員證書分貨物和船舶兩種,在證書中應有明確的標註,兩者不能相互代替。3、申報員證書有效期不得超過5年。證書有效期內,每年審核一次,證書期滿重新辦理考核換證。4、申報員因故調動,可由具備申報資格的現單位申請辦理換證手續。”
3、汽車客運站等級
法律依據:
交通部《關於開展汽車客運站級別核定和普查的通知》(公客字〔1997〕019號)“按照《汽車客運站級別劃分和建設要求》規定,一級客運站報交通部審批。二級(含)以下汽車客運站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主管部門審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