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華,男,重慶人,研究生。1997年12月至2006年7月,任四川省交通廳公路局局長。2006年8月至2009年3月,任四川省交通廳副巡視員。2009年4月23日,蔡華因涉嫌挪用公款罪和受賄罪被逮捕。
2010年1月12日,蔡華被成都市中級法院一審以挪用公款罪、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受賄款6萬元予以追繳;被告人陳小寒因犯挪用公款罪、行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蔡華於1997年12月到2006年7月期間任四川省交通廳公路局局長。2001年2月,蔡華與陳某共謀,利用職務之便,將500萬元公款假借其他名義挪用給陳某為法定代表人的某縣一房產開發公司。後陳某將此款用於公司註冊驗資、工程開支等營利活動。其後,蔡華收受陳某感謝費6萬元。同年11月,陳某歸還欠款350萬元。此外,1999年6月,為獲得蔡華在某公路工程中的“關照”,陳某送其現金2萬元。次年11月,蔡華以單位名義將該款捐贈給某學校。
法院審理認為,蔡華利用擔任公路局局長的職務之便,與陳某共謀,個人決定將公款500萬元借給他人進行營利活動,謀取個人利益,屬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的情形,二人均構成挪用公款罪,且數額巨大,並有150萬元至今未退還;蔡華在挪用公款後收受感謝費,其行為構成受賄罪。陳某給予蔡華感謝費8萬元的行為,構成行賄罪,且情節嚴重。故對蔡華、陳某數罪併罰,依法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