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國小教學名師培養管理辦法

按《四川省“十二五”中國小教師培訓規劃》提出的百千萬人才培養計畫,為做好教學名師的培養工作,2011年12月27日,四川省教育廳以川教〔2011〕212號印發《四川省中國小教學名師培養管理辦法》。該《辦法》分總則、培養與管理、考核、附則4章23條,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教育廳通知

四川省教育廳關於印發《四川省中國小教學名師培養管理辦法》的通知
川教〔2011〕212號
各市(州)教育局、省級教師培訓機構:
按照《四川省“十二五”中國小教師培訓規劃》提出的百千萬人才培養計畫,為了做好教學名師的培養工作,我廳制定了《四川省中國小教學名師培養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附屬檔案:四川省中國小教學名師培養管理辦法
四川省教育廳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四川省中國小教學名師培養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深入貫徹國家和四川省《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建設高素質專業化教師隊伍”的精神,按照《四川省“十二五”中國小教師培訓規劃》關於實施“百千萬人才培養計畫”,造就一批中國小教學名師的總體部署,實施“四川省中國小教學名師(以下簡稱教學名師)培養計畫”。為規範教學名師的培養和管理,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四川省中國小教學名師培養對象是經本人申報與學校(單位)推薦,市(州)教育行政部門審議,由省教育廳審定公布的人選。
第三條 四川省中國小教學名師應模範執行黨和國家教育方針,模範履行教師職責,具有高尚的職業道德和無私奉獻精神,具有強烈的事業心和責任感。教學名師應堅持在教育教學一線工作,教育理論先進,教學技能精湛,教學業績突出,育人成效顯著,積極發揮示範引領作用,並獲得廣泛認同。

第二章 培養與管理

第四條 按照“選、培、管、用”一體化的原則,對省級教學名師培養對象分學段和學科進行為期3年的培養培訓,並進行動態管理。
第五條 培養培訓重點幫助省級教學名師培養對象牢固樹立職業理想,堅定教育信念與責任,著力更新教育知識,重點提高教學創新能力、學術研究能力和自我發展能力,全面提升教育教學經驗和實踐水平,提升教育理論和學術水平,促進其實現從“經驗型教師”向“專家型教師”轉型,幫助其儘快成長為教學名師和有較大影響的教學與學術領軍人才。
第六條 以“堅持育人為本,突出實踐取向,促進終身學習”為基本理念,參考四川省特級教師標準和教師教育課程標準(試行)精選培訓內容,精心設計培訓課程,實施個性化的培養,內容主要包括政治素養與師德修養、教育思想與教育科學、學科知識與發展前沿、課程與課堂教學、教育教學研究等。
第七條 培養培訓將集中培訓與自主研修相結合,採取集中研修、課題研究、崗位研修、團隊研修、名師訪學、區域示範、資源研發、經驗總結等方式進行,突出個性化、過程化特點。
第八條 三年培訓期間,培訓機構應充分把握項目特徵和個體差異,在全國範圍內遴選優秀專家和一線導師,科學設計培訓課程。授課團隊中省外(校外)專家和特級教師等所占比例不低於30%。為教學名師培養對象配備理論和實踐“雙導師”,進行小班化培訓和跟蹤式指導。
第九條 鼓勵、支持教學名師人選組建工作室或項目組,開展學術研究,反思、總結教育教學經驗,撰寫論文,著書立說。有計畫地組織研發、出版一批體現項目特色,具有較高水平的教學資源和課程資源。
第十條 由省教育廳組織專家研製教學名師成長檔案袋,培訓機構與任職學校為教學名師建立成長檔案袋,由培訓機構、任職學校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對其進行動態管理。
第十一條 教學名師人選如有工作等變動,其所在學校應及時上報教育行政主管部門,並由市(州)教育局報省教育廳備案。
第十二條 教學名師人選因工作變動或其它原因,不能參加有關培養培訓活動或無法完成學習任務的,有違法違紀、違反師德規範要求或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將取消“四川省中國小省級教學名師”資格。
第十三條 對培養期間表現突出的教學名師人選,省教育廳將提供高級研修和異地訪學。

第三章 考 核

第十四條 省、市(州)、縣(區)教育行政部門,培訓機構和任職學校要通過考核,科學、客觀、公正地評價教學名師人選的工作和學習情況。
第十五條 由任職學校對教學名師人選進行包括德、能、勤、績等方面的年度考核,由培訓機構對其參加培訓學習情況進行考核,考核結果應報市(州)、縣(區)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學校和機構考核均合格方可繼續納入培養,否則取消資格。

第四章 組織保障

第十六條 四川省中國小教學名師培養計畫是由省教育廳統一規劃,各市(州)教育行政部門出台相應的配套政策,由省、市(州)、縣(區)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共同實施的系統工程。
第十七條 省教育廳負責教學名師的培養計畫的統籌管理工作,確定承擔培訓任務的機構,對培養培訓工作進行指導和檢查評估。同時,設立中國小教學名師培養培訓專項經費,用於培訓研修、課題研究、學術交流、考察學習、資源開發、成果推廣等。
第十八條 各市(州)、縣(區)教育行政部門負責中國小省級教學名師人選的管理與使用,制定配套政策和措施,提供配套資金支持,為其參加培訓學習,進行在崗研修和課題研究,發揮引領、示範和輻射作用創造條件。各級教師研訓機構應為其提供學術交流機會,搭建展示平台,充分發揮教學名師人選在教師專業化發展中的積極作用。
第十九條 省級教學名師人選任職學校負責對其進行日常管理和培養,支持教學名師人選參加各種學習研修、示範引領、結對幫扶等活動,並在工作安排、經費等方面給予支持。名師人選任職學校應每年為其提供外出學習機會。
第二十條 省教育廳要定期檢查市(州)教育行政部門實施中國小教學名師培養計畫情況,督促相關配套政策、經費等的落實情況。
第二十一條 各培訓機構應成立工作領導小組,選聘高水平的項目負責人和首席專家,制定具體的培養培訓方案、實施計畫和管理辦法,加強過程管理與指導,確保高質量完成培養培訓任務。省教育廳組織專家督察組對培訓機構實施培訓情況進行專項督察,建立培訓質量信息跟蹤與反饋系統,定期發布培訓機構培訓質量調研報告。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四川省教育廳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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