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切實保障退出現役的一至六級殘疾軍人(以下簡稱殘疾軍人)的醫療待遇,根據《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和民政部、財政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印發〈一至六級殘疾軍人醫療保障辦法〉的通知》(民發[2005]199號)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一、殘疾軍人按照屬地原則,結合當地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有關規定,參加殘疾撫恤關係所在統籌地區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並在此基礎上享受殘疾軍人醫療補助。
二、有工作單位的殘疾軍人隨單位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按規定繳費。無工作單位的殘疾軍人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以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作為繳費基數。
所在單位無力參保的、無工作單位的殘疾軍人由殘疾撫恤關係所在地縣級以上民政部門統一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參保繳費手續。其單位繳費部分,經當地勞動和社會保障、民政、財政部門共同審核確認後,由財政安排資金;其個人繳費部分由民政部門代收後一併繳納。
殘疾軍人參加醫療保險個人繳費確有困難的,由所在單位幫助解決;單位無力解決的、無工作單位的殘疾軍人,經殘疾撫恤關係所在地勞動和社會保障、民政、財政部門共同審核確認後,由殘疾撫恤關係所在地的財政安排資金。
三、殘疾軍人在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基礎上,享受醫療補助。醫療補助是對一至六級殘疾軍人的補充醫療保障,各地應按照“現有的醫療待遇不降低”的原則,根據以下補助範圍和標準,結合本地實際,研究制定具體補助辦法,並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逐步提高補助標準。
(一)住院費。殘疾軍人在醫療保險定點醫院住院所產生的費用,屬於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基本診療項目和服務設施範圍內的藥物、診療和服務項目中由個人自負部分,以及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住院起付額,在醫療補助封頂線以內的,給予醫療補助;
(二)門診費用。原則上由個人帳戶支付,超出部分中,屬於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基本診療項目和服務設施範圍內的費用,給予醫療補助。具體補助標準,由各地根據上年實際發生金額和財政、社會經濟發展水平測算制定,要切實保障好一至四級殘疾軍人的醫療待遇,一至四級殘疾軍人補助比例不低於80%,五、六級殘疾軍人補助比例不低於60%;
(三)殘疾軍人舊傷復發所發生的醫療費用。殘疾軍人所在單位參加了工傷保險的,由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支付;殘疾軍人所在單位沒有參加工傷保險的,單位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予以支付;無工作單位的按照工傷保險有關規定和標準列入醫療補助,由負責醫療補助的部門支付。
四、醫療補助所需資金由殘疾軍人殘疾撫恤關係所在地民政、勞動和社會保障、財政部門根據本地經濟和社會發展水平、財政負擔能力、殘疾軍人醫療費實際支出和原醫療保障水平等因素測算,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確定後,列入當年財政預算。各地要管好用好醫療補助的資金,保障殘疾軍人現有的醫療待遇不降低,尤其要對一至四級殘疾軍人給予政策傾斜。殘疾軍人在單位已享受的醫療保障待遇高於本辦法的,由原單位繼續予以保障。
五、殘疾軍人的醫療服務管理按照統籌地區基本醫療保險有關規定執行。各地要採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加強管理,防止浪費。
六、有關部門要密切配合,制定規範、合理、便捷的工作程式,切實履行各自職責。民政部門要嚴格一級至六級殘疾軍人的審核工作並提供有關資料,統一組織無工作單位的一至六級殘疾軍人辦理參保、繳費等續,做好各項協調工作;對年老體弱、行動不便的殘疾軍人,基層民政部門要對其就醫等給予協助。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要做好參保殘疾軍人醫療保險服務管理工作,按規定保障殘疾軍人的基本醫療保險待遇;要對相關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定期分析,並商財政、民政部門解決資金使用過程中出現的問題。財政部門要及時安排資金,並會同有關部門加強資金使用的監督檢查,確保殘疾軍人醫療補助資金專款專用。當地財政確有困難的,上級財政要幫助解決,特別是市、州級財政要切實負起責任。中央、省財政對財政困難及殘疾軍人人數較多的市、州給予適當補助。
七、各市、州要根據本辦法並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實施辦法,切實保障殘疾軍人的醫療待遇。
八、本辦法自2007年1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