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用信息管理辦法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水利部印發的《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用信息管理暫行辦法》(水建管〔2009〕496號)、《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不良行為記錄公告暫行辦法》(水建管〔2009〕518號)規定,制定《廣東省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用信息管理辦法》。該《辦法》於2010年11月16日由廣東省水利廳以粵水建管〔2010〕247號印發。《辦法》共16條,自2011年1月1日起試行。

廣東省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用信息管理辦法
(2010年11月16日廣東省水利廳粵水建管〔2010〕247號印發,自2011年1月1日起試行)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央和省關於開展工程建設領域突出問題專項治理工作的總體部署和要求,進一步健全和加快我省水利工程建設領域信用體系建設,規範水利工程建設市場秩序,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水利部印發的《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用信息管理暫行辦法》(水建管〔2009〕496號)和《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不良行為記錄公告暫行辦法》(水建管〔2009〕518號)規定,在《廣東省水利廳關於政府投資項目水利工程建設市場不良行為處理辦法(試行)》的基礎上,結合我省水利建設行業實際,現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我省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用信息採集、審核、發布、更正和使用的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水利建設市場主體,是指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水利工程建設活動的省內、省外單位(企業)和個人,包括工程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諮詢、質量檢測、招標代理、安全評價等單位(企業)和相關執(從)業人員。
本辦法所稱省外單位(企業)指除在省內工商部門註冊以外的單位(企業)。
實施總承包方及BT、BOT等建設管理模式的相關水利建設市場主體可參照執行。
第四條 水利工程建設市場主體信用信息的管理遵循依法、公開、公正、準確、及時的原則,實行動態管理,切實維護水利工程建設市場主體的合法權益,保守國家秘密,保護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第五條 省、市、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是廣東省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用信息管理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分工負責轄區內水利建設市場主體的信用信息管理工作。
省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制定全省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制度和標準,建立全省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平台,採集和發布全省水利建設市場主體的信用信息,負責並指導全省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用評價、良好行為及不良行為信息認定等信用信息管理工作,並按有關規定予以公告或報送水利部。
各市、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依照許可權,分別負責其轄區內的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用信息管理工作,採集和發布轄區內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用信息,負責轄區內的市場主體良好行為和不良行為記錄信息公告和定期報送工作;配合省水行政主管部門建立健全全省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平台,開展信用評價、良好行為和不良行為記錄信息認定及公告工作。
第六條 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包括基本信用信息、信用等級信息、良好行為和不良行為記錄信息。
(一)基本信用信息是指水利建設市場主體的名稱、註冊地址、註冊資金、資質、業績、人員、主營業務範圍等有關信息。
(二)信用等級信息是指水利行業組織開展的信用評價活動確定的信用等級信息。
(三)良好行為記錄信息是指水利建設市場主體在本省水利工程建設活動中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受到地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流域管理機構或地市級以上相關專業部門、有關社會團體的獎勵和表彰,所形成的信用信息。
(四)不良行為記錄信息是指水利建設市場主體在本省水利工程建設活動中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違反水利行業現行規程、規範和技術標準,以及契約履行嚴重不到位,受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流域管理機構或相關專業部門的行政處理,或者未受到行政處理但造成不良影響和後果的行為,所形成的信用信息。
第七條 水利建設市場主體基本信用信息報送程式:
(一)各水利建設市場主體按要求自主填寫基本信用信息。
(二)在廣東省從事水利工程建設的省外企(事)業單位及省屬(含省直)企(事)業單位直接將信用信息報送廣東省水利廳。
(三)在廣東省從事水利工程建設的省內其他企(事)業單位,經註冊地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後,報送廣東省水利廳。
水利建設市場主體報送的信用信息應真實、合法。信用信息的採集、審核、更正,必須以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書為依據。
第八條 水利建設市場主體良好行為記錄和不良行為記錄的報送程式良好行為記錄信息由水利建設市場主體直接報送省水利廳,報送材料應明確獎勵或表彰頒發機構,受獎勵或表彰的主體、主要人員、時間、地點及簡要情況說明等。
不良行為記錄信息由工程建設單位及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對管轄範圍內已有處理文書的不良行為及時進行調查確認,認真做好證據和資料的收集、整理、歸檔等工作,並將認定的水利工程建設市場主體不良行為在15日內報送給上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報送材料應明確記載不良行為的責任主體、責任人、時間、地點以及不良行為事實、處理機構、處理結果等。
良好行為及不良行為應採用採用紙質檔案報送。
第九條 廣東省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不良行為信息公告辦法及認定標準由廣東省水利廳制定,具體公告辦法及認定標準按《廣東省水利廳關於政府投資項目水利工程建設市場不良行為處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不良行為處理辦法》)執行。未受到行政處理、但造成不良影響和後果的不良行為記錄信息,在公告平台後台保存備查。
第十條 省水利廳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按照誠信激勵和失信懲戒的原則,逐步建立健全信用獎懲機制,在市場準入、招標投標、資質(資格)管理、信用評價、工程擔保與保險、表彰評優等工作中,利用公布的水利建設市場主體的信用信息,依法對守信行為給予激勵,對失信行為進行懲處。
(一)良好行為記錄信息,作為市場主體信用評價的重要內容,在信用評價中適當加分,並進一步納入招投標活動及資質管理等相關範疇,作為企業評標及資質新增項、資質(資格)定級或升級和個人執業資格及職稱評定的重要依據。
(二)不良行為記錄信息,按照《不良行為處理辦法》的認定標準實行分級處理,分為輕微、嚴重、特別嚴重三個等級。除按有關規定實施行政處罰外,相關處理措施包括但不限於:據不良行為的影響程度分別予以通報;建議相關資質管理部門在一定期限內不批准其水利工程建設資質新增項、資質(或執業資格)定級或升級的申請;在一定期限內禁止參與省內水利工程的投標;建議相關資質管理部門責令其停業整頓、降低企業資質等級或吊銷資質證書、營業執照以及有關責任人的執業資格證書等。
單位和個人違反國家、省有關法律法規的,依法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條 經省水利廳核實的良好行為和不良行為,在信息公告前書面通知有關單位(企業),允許其進行補充、陳述或申辯。經省水利廳最終予以核定的或在書面通知發出30日後未收到單位(企業)書面回復或其他相關單位不同意見的,正式確定為良好行為記錄和不良行為記錄。由省水利廳將其行為記錄通過省水利廳入口網站及廣東水利建設與管理信息網進行公示和公告。
省外單位(企業)良好行為和不良行為記錄同時由省水利廳報送水利部並告知其所在省(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 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實行實時動態更新管理。主體信用信息發生新增、變更等情況時,須每月定期報送有關情況。需要及時調整更新的信息,則應隨時調整。
水利建設市場主體基本信息發布時間為長期;良好行為記錄信息發布期限按受獎勵級別確定,受省部級以上獎勵的為5年,其餘為2年;不良行為信息公告期限按特別嚴重、嚴重和輕微三個級別確定,具體為12個月、9個月和6個月,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公告期後,相關良好行為和不良行為記錄信息長期在公告平台後台保存備查。
第十三條 水利建設市場主體對公告信息有異議的,可向有關信息管理部門提出書面更正申請,並提供相關證據。信用信息管理部門應當及時進行核對,對確認發布有誤的信息,及時給予更正並告知申請人;對確認無誤的信息,應當告知申請人。
行政處理決定經行政複議、行政訴訟以及行政執法監督被依法變更或撤銷的,不良行為信息將及時予以變更或撤銷,並在信息平台上予以公告。
第十四條 地市級水行政專管部門要加強對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用信息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明確分管負責人和承辦部門、人員及職責,保證信息收集、公告、傳送及時準確。鼓勵社會各界監督我省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用信息管理工作。
第十五條 有關水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責令整改;在工作中玩忽職守、弄虛作假、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1年1月1日起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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