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禁中國小校和在職中國小教師有償補課的規定

嚴禁中國小校和在職中國小教師有償補課的規定

2015年6月29日,教育部以教師〔2015〕5號印發《嚴禁中國小校和在職中國小教師有償補課的規定》。該《規定》共6條。違反規定的中國小校,視情節輕重,相應給予通報批評、取消評獎資格、撤消榮譽稱號等處罰,並追究學校領導責任及相關部門的監管責任。違反規定的在職中國小教師,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批評教育、誡勉談話、責令檢查、通報批評直至相應的行政處分。

通知發布

教育部關於印發《嚴禁中國小校和在職中國小教師有償補課的規定》的通知

教師〔2015〕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教育局:

為進一步加強中國小師德師風建設,規範中國小校辦學行為,大力推進素質教育,切實減輕學生學業負擔,堅決糾正人民民眾反映強烈的教育行風問題,現將《嚴禁中國小校和在職中國小教師有償補課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一、加強組織領導,落實主體責任。嚴禁中國小校和在職中國小教師有償補課是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的必然要求,是深入解決“四風”問題重要舉措。各省級教育部門是責任主體,要高度重視,加強領導,按照《規定》要求,結合實際研究制訂標本兼治的具體實施方案和細化的違規處理辦法。建立健全領導責任制和工作機制,緊盯寒暑假、法定節假日等重要時間節點,紮實有序開展有償補課專項治理活動,堅決制止有償補課等亂收費行為。

二、開展專項督查,嚴格責任追究。我部將把治理有償補課納入督導檢查的重點內容,定期開展專項督查。各省級教育部門要開展自查,將治理有償補課納入專項督導和責任督學掛牌督導,對《規定》中所列舉的行為要發現一起、查處一起,並對典型案件予以曝光。對監管不力、問題頻發、社會反響強烈的學校和地方,要嚴格追究其主要負責人的責任。對於在課堂上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學任務、課上不講課後講並收取補課費的,以及打擊報復不參與有償補課學生等嚴重違紀、敗壞師德的行為要重點查辦,實行“零容忍”。

三、強化宣傳教育,注重正面引導。各地教育部門要通過各種方式,迅速將《規定》要求傳達到中國小校、教職員工、學生及家長。將學習《規定》作為2015年師德教育的重點內容,記入教師培訓學時。教育引導廣大教師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立德樹人,自覺拒絕有償補課,對每名學生認真負責,為學習有困難學生答疑輔導,開展課前課後或假期義務值守等志願服務。選樹並宣傳優秀教師典型,充分展現當代教師無私奉獻、崇德向善的精神風貌,傳播教育正能量。

四、嚴格教師管理,接受社會監督。各地教育部門要將在職教師是否組織或參與有償補課,作為年度考核、職務評審、崗位聘用、實施獎懲的重要依據,實行一票否決制。中國小校領導要帶頭執行規定,堅決杜絕學校組織或參與有償補課行為,並加強對教師從教行為的管理。積極構建學校、教師、學生、家長及社會廣泛參與的監督體系,暢通和公開舉報渠道,主動接受社會監督。教育部公布統一監督舉報電話:……;舉報信箱:……。

各省級教育部門請於2015年底前將《規定》的實施方案和處理辦法報送我部教師工作司,並向社會公布。

教育部

2015年6月29日

規定全文

嚴禁中國小校和在職中國小教師有償補課的規定

一、嚴禁中國小校組織、要求學生參加有償補課;

二、嚴禁中國小校與校外培訓機構聯合進行有償補課;

三、嚴禁中國小校為校外培訓機構有償補課提供教育教學設施或學生信息;

四、嚴禁在職中國小教師組織、推薦和誘導學生參加校內外有償補課;

五、嚴禁在職中國小教師參加校外培訓機構或由其他教師、家長、家長委員會等組織的有償補課;

六、嚴禁在職中國小教師為校外培訓機構和他人介紹生源、提供相關信息。

對於違反上述規定的中國小校,視情節輕重,相應給予通報批評、取消評獎資格、撤消榮譽稱號等處罰,並追究學校領導責任及相關部門的監管責任。對於違反上述規定的在職中國小教師,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批評教育、誡勉談話、責令檢查、通報批評直至相應的行政處分。

規定解答

出台背景

近年來,有償補課問題日益突出,人民民眾對此反應強烈,有償補課問題連續6年高居信訪首位,嚴禁有償補課刻不容緩。

有償補課與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和立德樹人根本任務背道而馳,是應試教育的產物,反過來加劇應試教育的不良競爭。學校為了提高升學率和知名度,利用節假日組織學生集體有償補課,加重學生課業負擔和人民民眾經濟負擔,滋生教育腐敗。有些教師為了追求名利,本末倒置,熱衷於有償補課,把在學校的本職工作當副業,將有償補課當主業,影響教育教學質量,敗壞校風校紀。極少數教師利用職務之便,採取“課上不講、課下講,校內不講、校外講”方式,強迫所教學生參加有償補課,敗壞師德。有償補課影響學生身心健康發展,破壞教育公平,損害教師和教育行業聲譽,社會反映強烈。

教育部高度重視有償補課治理工作,並將其列為我部2015年黨風廉政建設工作要點。在深入調查研究基礎上,針對有償補課的不同主體和形式,研究制訂了《規定》。並以印發通知的形式,就貫徹落實《規定》精神提出了具體要求。

出台依據

一是嚴禁有償補課合法合理。《教育法》、《義務教育法》、《教師法》、《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就學校的辦學行為、收費規範及教師的職業道德、崗位職責都提出了明確的要求,有償補課顯然與上述要求背道而馳,必須予以禁止。《中國小教師職業道德規範》、《中國小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行為處理辦法》也明確劃出禁止教師有償補課行為的師德紅線。此外,國外的做法也為我們提供了借鑑。如美國、德國、日本等,在有關教育法規中也明確規定“教師在業餘時間不能從事有償家教”等。

二是各省(區、市)已出台的地方法規為嚴禁有償補課奠定了紮實的基礎。據對全國31個省(區、市)人大頒布的本省義務教育條例或省實施《義務教育》辦法的梳理統計,有24個省份在法規中對禁止有償補課作了規定。其中,16個省份無條件禁止有償補課,8個省份有條件禁止有償補課。其中山東、寧夏等省份已經開展了教師有償補課專項治理行動,成立治理行動領導小組、設立舉報電話和信箱,廣泛發動民眾進行監督等。專項治理活動取得良好成效,中國小師德水平明顯提升,得到了人民民眾和社會各界充分肯定。

嚴禁行為

在深入調查研究基礎上,針對有償補課的不同主體和形式,我們共列舉了六種嚴禁中國小校和在職中國小教師對中小學生進行有償補課的行為。一是嚴禁中國小校組織、要求學生參加有償補課;二是嚴禁中國小校與校外培訓機構聯合進行有償補課;三是嚴禁中國小校為校外培訓機構有償補課提供教育教學設施或學生信息;四是嚴禁在職中國小教師組織、推薦和誘導學生參加校內外有償補課;五是嚴禁在職中國小教師參加校外培訓機構或由其他教師、家長、家長委員會等組織的有償補課;六是嚴禁在職中國小教師為校外培訓機構和他人介紹生源、提供相關信息。

設定考慮

第一、二、三條是針對中國小校有償補課行為作出的規定。三個嚴禁將杜絕中國小校組織有償補課、與校外培訓機構聯合等變相組織的有償補課以及與校外培訓機構的聯繫。第四、五、六條是針對在職中國小教師有償補課行為作出的規定。三個嚴禁將杜絕在職中國小教師自己組織或參與他人組織的有償補課,特別是從根本上消除“課上不講課下講、課上泛講課下精講”行為發生的可能性,切斷在職中國小教師與校外培訓機構的聯繫,以及消除校外培訓機構對在職中國小教師的誘惑。

處分內容

《規定》明確了對中國小校和在職中國小教師有償補課行為的處罰措施:對於違反規定的中國小校,視情節輕重,相應給予通報批評、取消評獎資格、撤消榮譽稱號等處罰,並追究學校領導責任及相關部門的監管責任。對於違反規定的在職中國小教師,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批評教育、誡勉談話、責令檢查、通報批評直至相應的行政處分。對監管不力、問題頻發、社會反響強烈的地區,要嚴格追究其主要負責人的責任。尤其對於在課堂上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學任務、課上不講課後講並收取補課費的,以及打擊報復不參與有償補課學生等嚴重違紀、敗壞師德的行為要重點查辦,實行“零容忍”。

貫徹落實

為突出實效,要求各級教育部門在工作開展過程中要堅持四個原則:一是專項治理工作是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落實立德樹人的必然要求;二是堅持從人民民眾的切身利益出發,考慮民眾想法,傾聽民眾意見;三是堅持依法治理,符合法律規定;四是突出治理重點,注重工作實效。

《規定》的貫徹實施,各省級教育部門是責任主體。為使檔案落地生根,教育部要求:一是加強組織領導,落實主體責任;二是開展專項督查,嚴格責任追究;三是強化宣傳教育,注重正面引導;四是嚴格教師管理,接受社會監督。同時,要求各省級教育部門於年底前將《規定》的實施方案和處理辦法報送我部教師工作司,並向社會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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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6月29日,教育部印發《嚴禁中國小校和在職中國小教師有償補課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並就有償補課專項治理工作進行安排部署。教育部指出,治理有償補課是是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的必然要求,是進一步加強中國小師德師風建設,規範中國小校辦學行為,大力推進素質教育,切實減輕學生學業負擔,堅決糾正人民民眾反映強烈的教育行風問題的有力舉措。

《規定》就中國小校和在職中國小教師有償補課行為作出六條禁令:一是嚴禁中國小校組織、要求學生參加有償補課;二是嚴禁中國小校與校外培訓機構聯合進行有償補課;三是嚴禁中國小校為校外培訓機構有償補課提供教育教學設施或學生信息;四是嚴禁在職中國小教師組織、推薦和誘導學生參加校內外有償補課;五是嚴禁在職中國小教師參加校外培訓機構或由其他教師、家長、家長委員會等組織的有償補課;六是嚴禁在職中國小教師為校外培訓機構和他人介紹生源、提供相關信息。

《規定》就中國小校和教師有償補課行為作出處罰規定:對於違反上述規定的中國小校,視情節輕重,相應給予通報批評、取消評獎資格、撤消榮譽稱號等處罰,並追究學校領導責任及相關部門的監管責任;對於違反上述規定的在職中國小教師,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批評教育、誡勉談話、責令檢查、通報批評直至相應的行政處分。

教育部對各地教育部門做好《規定》的貫徹落實提出具體要求:一是加強組織領導,落實主體責任;二是開展專項督查,嚴格責任追究;三是強化宣傳教育,注重正面引導;四是嚴格教師管理,接受社會監督。通過加強師德考核、構建監督體系、暢通舉報渠道,切實建立治理有償補課的長效機制。各地要按照要求,結合實際研究制定標本兼治的實施方案和細化的違規處理辦法,並面向社會公布。

教育部強調,各省級教育部門是治理有償補課工作的責任主體,對監管不力、問題頻發、社會反響強烈的地區,將嚴格追究教育部門主要負責人的責任。對於在課堂上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學任務、課上不講課後講並收取補課費的,以及打擊報復不參與有償補課學生等嚴重違紀、敗壞師德的行為要重點查辦,實行“零容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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