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國家機關政府集中採購工作規程(試行)

2006年4月10日,中央國家機關政府採購中心以國機采字〔2006〕9號印發《中央國家機關政府集中採購工作規程(試行)》。該《規程》分總則、編報政府集中採購實施計畫和項目委託書、貨物採購、工程採購、服務採購、簽訂政府採購契約、驗收、附則8章118條,由中央國家機關政府採購中心負責解釋,自2006年5月1日起實施。

簡述

2007年5月22日,國家機關事務管理局網公布《中央國家機關政府集中採購工作規程(試行)》。

規程

中央國家機關政府集中採購工作規程(試行)

國機采字〔2006〕9號,2006年4月10日印發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中央國家機關政府集中採購行為,提高政府集中採購工作效率,明確政府集中採購工作程式,根據《政府採購法》、《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中央國家機關全面推行政府採購制度實施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02]53號)、《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財政部關於全面推進政府採購制度改革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3]74號)和財政部的有關規定,結合中央國家機關實際情況,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 中央國家機關各部門及其所屬各級預算單位(以下簡稱採購單位)和中央國家機關政府採購中心(以下簡稱採購中心)實施政府集中採購活動適用本規程。

中央國家機關各部門(以下簡稱各部門)是指與財政部發生經費預算繳款、撥款關係的行政單位、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規程所稱政府集中採購,是指採購單位和採購中心按照政府採購法律法規規定的方式和程式,使用財政性資金(含國債資金)和配套的單位自籌資金,採購國務院公布的政府集中採購目錄內的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

第四條 各部門應明確一個專門機構,具體負責本部門、本系統政府集中採購的管理工作,主要職責是:組織協調所屬各級預算單位的政府集中採購工作、匯總編制本單位政府集中採購預算和政府集中採購實施計畫、協助採購中心實施政府集中採購等。

第五條 中央國家機關政府採購中心是組織實施政府集中採購目錄內項目採購的執行機構,負責制定政府集中採購工作規程、組織實施集中採購目錄內的項目採購、培訓集中採購業務人員等工作。

第六條 採購中心組織實施政府集中採購目錄內的項目採購時,主要職責是:編制採購檔案、發布採購公告、發放採購檔案、制定評分辦法、抽取專家、組織評審或談判、發布中標(成交)公告、發出中標(成交)通知書和未中標(未成交)通知書等。

第二章 編報政府集中採購實施計畫和項目委託書

第七條 採購單位應在當年預算下達以後,將政府集中採購預算細化,按照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政府集中採購目錄,認真編制本單位政府集中採購實施計畫,包括擬採購貨物、工程及服務的名稱、採購預算、數量、資金來源、交貨(工)時間、技術指標和服務要求等,具體要求和格式按照採購中心當年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條 各部門應於每年五月底之前,將本單位及其所屬各級預算單位的政府集中採購實施計畫,統一報送採購中心。

第九條 為適應實際情況的變化,採購單位可於每年十月底之前將需調整或增加的下半年和下一年度初的政府集中採購實施計畫報送採購中心。

第十條 政府集中採購實施計畫具有嚴肅性,一經上報不得隨意撤消或更改。

第十一條 未編報政府集中採購實施計畫的臨時性採購項目以及追加預算的貨物採購項目,由採購單位填寫《中央國家機關政府集中採購項目委託書》(以下簡稱《項目委託書》,見附屬檔案1、附屬檔案2,可登入中央政府採購網下載),並附情況說明,直接報採購中心組織採購。

第十二條 工程施工項目與工程監理項目的政府集中採購實施計畫和《項目委託書》必須同時報送。

第十三條 採購中心應當按照採購單位提供的政府集中採購實施計畫和《項目委託書》,組織實施政府採購。

第十四條 採購單位因特殊情況需要對政府集中採購實施計畫和《項目委託書》進行調整的,應於具體採購項目實施前向採購中心提出書面變更申請。若該項目已實施,原則上不得變更。

第十五條 採購單位因特殊情況需要自行採購政府集中採購目錄內的項目時,應提出書面申請,說明理由,經採購中心審核同意後,報財政部國庫司批准。

第三章 貨物採購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十六條 貨物採購分為協定供貨、定點採購和未納入協定供貨、定點採購的貨物採購。

第十七條 協定供貨,是指對小批量標準化商品的採購,由採購中心代表採購單位以公開招標等方式確定商品品牌、品種、規格、價格(折扣率)、數額標準、供貨期限、付款方式、服務條件、權益保護等,並與供應商簽訂契約,採購單位直接按照契約採購商品的一種便捷的集中採購組織方式。

第十八條 定點採購,是指對規定範圍內的需求零散的服務或商品的採購,由採購中心代表採購單位通過公開招標等方式確定相對固定的定點供應商並與其簽訂契約,由定點供應商按契約承諾為採購單位提供相關服務或商品的集中採購組織方式。

第二節 協定供貨

第十九條 採購中心根據國務院每年頒布的政府集中採購目錄和採購單位提供的政府採購實施計畫,確定貨物採購項目實行協定供貨的範圍、要求和期限,在徵求採購單位的意見後組織實施。

第二十條 採購中心應當將貨物項目協定供貨的採購結果以檔案形式印發採購單位並定期在中央政府採購網協定供貨專欄中公告,內容包括協定供貨的具體執行程式、品目、中標供應商、中標產品配置、價格(折扣率)、訂貨方式、供貨期限、售後服務等。

第二十一條 採購單位採購協定供貨範圍內的貨物項目時,採購金額在公開招標限額標準以下的,採購單位可直接採購;採購金額在公開招標限額標準以上的,應當按照採購中心檔案規定的辦法和程式組織二次競價或公開招標。

第二十二條 採購單位直接採購時,應當按照採購中心檔案規定的程式和辦法,在採購中心公告的中標供應商及其推薦的供貨代理商(以下簡稱協定供貨商)的範圍內選擇最終供貨商和中標產品。

第二十三條 採購中心公布的協定供貨中標價格為最高限價,其中已經包含了配套服務和有關配件的費用,採購單位無需另外付費。為獲得更優惠的價格,採購單位直接採購時,可與協定供貨商進行談判,也可委託採購中心採用電子採購方式組織二次報價。

第二十四條 採購單位首次採購協定供貨產品時,應先在中央政府採購網的中央國家機關政府集中採購用戶庫中註冊,以便協定供貨商提供中標產品及相關服務。

第二十五條 納入協定供貨範圍內的貨物採購項目,採購單位原則上不得採購非中標產品,確因特殊情況必需採購非中標產品的,採購單位應提出書面申請,由採購中心另行組織採購。

第二十六條 採購單位在簽訂採購契約前,應注意維護自身權益。如發現協定供貨商提供的產品和服務在價格完全可比的條件下,明顯高於市場平均價格時,則可以從協定供貨商以外的其它供應商處進行採購,但採購單位應承諾對貨物及服務質量自行承擔責任,並在簽訂採購契約前將有關情況的書面說明加蓋公章後傳真至採購中心備案,同時附錄有關供應商的報價檔案及產品型號、配置清單。

第三節 定點採購

第二十七條 採購中心根據國務院每年頒布的政府集中採購目錄和採購單位提供的政府採購實施計畫,確定貨物項目實行定點採購的範圍、要求和期限,在徵求採購單位的意見後組織實施。

第二十八條 採購中心應當將貨物項目定點採購的採購結果以檔案形式印發採購單位並定期在中央政府採購網定點採購專欄中公告,內容包括定點採購的具體執行程式、品目、定點供應商名稱、訂貨方式、供貨期限、售後服務等。

第二十九條 採購單位採購定點採購範圍內的貨物項目時,採購金額在公開招標限額標準以下的,採購單位可直接到定點供應商處採購;採購金額在公開招標限額標準以上的,應當由採購中心重新組織公開招標。

第三十條 採購單位直接採購時,應當按照採購中心檔案規定的程式和辦法,在採購中心公告的定點供應商範圍內進行採購,並可與定點供應商進行談判,以獲得更優惠的價格。

第三十一條 採購單位首次到定點供應商處採購前,應先在中央政府採購網的中央國家機關用戶庫中註冊,以便定點供貨商能夠提供產品及服務。

第三十二條 納入定點採購範圍內的採購項目,採購單位原則上不得到非定點供應商處採購,確因特殊情況必需到非定點供應商處採購的,採購單位應提出書面申請,經採購中心審核同意後自行採購或委託採購中心另行組織採購。

第三十三條 採購單位在簽訂採購契約前,應注意維護自身權益。如發現定點供貨商提供的產品和服務在價格完全可比的條件下,明顯高於市場平均價格時,應及時向採購中心反映,由採購中心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四節 未納入協定供貨、定點採購的貨物採購

第三十四條 未納入協定供貨、定點採購的貨物採購項目,採購中心應當在收到採購單位的政府集中採購實施計畫或《中央國家機關政府集中採購項目委託書》後,根據採購單位採購需求的具體情況,依法確定合理的採購方式。

公開招標限額標準以上的採購項目,應當採用公開招標方式採購;公開招標限額標準以下的採購項目,應當依法採用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詢價或單一來源方式採購。

第三十五條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由採購單位提出書面申請,說明理由,經採購中心審核同意並報財政部國庫司批准後,方可實施採購:

(一)應當採用公開招標採購方式,因情況特殊需要採用其他採購方式的;

(二)因特殊原因需採購進口產品的;

(三)其他需報採購中心審核同意的特殊情況。

第三十六條 採購中心應當根據採購單位的採購需求,負責編制完成採購檔案。對於重大採購項目以及技術較為複雜或者對技術指標意見不一致的採購項目,應當進行項目論證,論證內容包括採購項目的商務要求、技術指標和評分細則等。

第三十七條 採購項目的論證需要徵求供應商意見的,採購中心應在指定媒體上公開徵求意見,供應商的意見應以書面形式出具;採購項目的論證需要徵求專家意見的,採購中心應要求專家出具《項目論證專家意見書》。《項目論證專家意見書》應有明確結論,附上所有相關材料,並由專家本人簽名。

第三十八條 採購項目的論證需要公開舉辦論證會的,採購中心應至少提前兩天在指定媒體上發布公告,論證專家原則上按照財政部評審專家管理的有關規定統一抽取。論證會由採購人代表、供應商代表、專家及採購中心有關人員參加,並製作完整的會議紀錄。論證會結束後,應由專家根據各方意見,起草《項目論證意見書》。《項目論證意見書》應有明確結論,並附會議紀錄和有關材料。對論證結論難以達成共識的,《項目論證意見書》要如實對不同意見作出反映。《項目論證意見書》應由專家、供應商及採購單位代表簽字。

第三十九條 單一來源採購項目,採購單位或採購中心認為只能從唯一供應商處獲得的,採購中心應按規定在指定媒體上發布徵集供應商的公告,期限不得少於三個工作日。公告期結束後如果只有唯一供應商回響,可按照單一來源採購方式繼續實施採購活動,如果有兩家以上(含兩家)供應商回響,應當變更採購方式,並按相關規定實施採購活動。

第四十條 採購檔案必須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規定,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不得限制供應商公平競爭或以不合理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歧視待遇,不得以任何方式指定品牌和供應商。採購單位提出限制性條款的,採購中心應當予以修正。

第四十一條 採購檔案的評分方法、評分細則和專家打分表一律與採購檔案同時編制並對外發布,未公開的評分方法、評分細則和專家打分表不得在評審或談判活動中使用。

評分方法、評分細則和專家打分表應嚴格按照有關規定編制。

第四十二條 採購單位對採購項目設有攔標價的,應在編制採購檔案時出具公函,並加蓋公章,說明採購項目總包和分包攔標價的設定情況及超過總包和分包攔標價的處理辦法,採購中心應當在採購檔案相關條款中作出說明。

第四十三條 採購檔案編制完成後,應經採購單位有關負責人簽字並蓋章確認,由採購中心按規定在指定媒體上發布公告。

第四十四條 邀請招標項目,招標檔案經採購單位有關負責人簽字並蓋章確認後,由採購中心負責按規定在指定媒體上發布資格預審公告,期限不得少於七個工作日,公告期結束後兩個工作日內,由專家確定合格供應商名單,由採購單位和採購中心共同從評審合格的供應商中隨機確定五家以上(含五家)入圍供應商。

第四十五條 因特殊情況需要縮短採購公告期限的,由採購單位或採購中心報財政部審批後,方可實施。

第四十六條 公開招標、邀請招標採購項目,採購單位因特殊原因需對已經發放的採購檔案作必要的澄清或更正的,應當在採購檔案規定的提交投標檔案截止時間十五天前提出,採購中心應按照有關規定發布更正公告並通知潛在供應商。超過規定期限的,採購項目的開標時間應當向後順延。

第四十七條 採購中心應於評審或談判活動開始前一個工作日,按照財政部《政府採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隨機抽取專家,專家不得少於評審或談判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但採購中心工作人員不得參加評審或談判。

第四十八條 採購單位需要派代表參加評審或談判的,應當出具推薦函,並加蓋公章,推薦函的內容應當包括採購項目名稱、被推薦人姓名和職務等。採購單位在自願前提下,可以在推薦函中推薦三名以上代表,由採購單位與採購中心共同隨機確定一名代表參與評審。採購單位派出的代表不得以專家身份參與評審。

第四十九條 重大複雜項目,採購中心應於評審或談判活動開始前三個工作日通知財政部和採購單位紀檢監察部門對評審或談判過程進行監督。

第五十條 公開招標、邀請招標採購項目,應當按照預先公告的時間和地點進行開標。開標由採購中心主持,採購人、供應商和有關方面的代表參加。

第五十一條 公開招標、邀請招標採購項目開標時,應當由供應商或者其推選的代表檢查投標檔案的密封情況,也可以由採購單位委託的公證機構檢查並公證;經確認無誤後,由工作人員當眾拆封,宣讀投標供應商名稱、投標價格、價格折扣、招標檔案允許提供的備選投標方案和投標檔案的其他主要內容。

第五十二條 公開招標、邀請招標採購項目,採購單位對採購項目設有攔標價的,應在供應商提交投標檔案的同時密封提交攔標價,攔標價應當加蓋採購單位公章,否則作無效處理。

第五十三條 公開招標、邀請招標採購項目,評標委員會成員和採購單位派出的評標代表不得參加開標儀式,採購單位派出的其他代表也不得對其透露開標情況。

第五十四條 公開招標、邀請招標採購項目,採購中心應安排各評標委員會成員單獨評標,採購單位派出的非評標人員不得參加評標,並應當退出評標現場,但紀檢監察人員除外。

第五十五條 採購單位需要對採購需求和項目背景進行一般性陳述的,應當在採購檔案中說明;需要進行特別陳述的,應當提供文字說明並由負責人簽字,加蓋採購單位公章,由採購單位代表在評審或談判活動開始前提交評標委員會或談判小組宣讀並作為業務資料存檔。

第五十六條 評審或談判結束後,採購中心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將評審報告送採購單位,採購單位應當在收到評審報告五個工作日內予以確認,採購單位無正當理由不確認評標結果的,視為同意。

第五十七條 採購中心負責按照評標委員會或談判小組確定的採購結果,在指定媒體上發布中標(成交)公告,並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同時抄送採購單位),向未中標人發出未中標通知書。

第五十八條 採購項目廢標的,採購中心應當按規定發布公告,並根據有關規定重新確定採購方式後組織採購。

第四章 工程採購

第一節 工程施工和工程監理項目採購(招標)

第五十九條 公開招標限額標準以上的工程施工和工程監理項目,應當採用公開招標方式;因特殊情況需要採用其他方式的,應由採購單位(招標人)提出書面申請,說明理由,經採購中心審核同意並報有關部門批准後,方可實施。

第六十條 公開招標的工程施工、工程監理項目,一般採用資格預審方式,由採購中心負責編制資格預審檔案。其中,公開招標的工程施工項目,應先由採購單位(招標人)對報名供應商進行必要考察後,在資格預審前對供應商進行初選。

第六十一條 資格預審由資格預審專家委員會完成。資格預審專家委員會對申請供應商的資格預審檔案進行評比後,確定合格供應商名單,由採購中心發出資格預審合格通知書。

第六十二條 不進行資格預審的公開招標的工程施工、工程監理項目應當進行資格後審。採購中心應當按規定發布招標公告並向供應商發放招標檔案,投標供應商的資質情況由評標委員會在評標時進行審查。

第六十三條 採購單位(招標人)負責按照招標檔案的規定組織供應商的現場勘察,使其了解工程場地和周圍環境情況,獲取必要的投標信息。

第六十四條 採購單位(招標人)應在組織投標供應商勘察現場時,向投標供應商介紹以下情況:

(一)施工現場是否達到招標檔案規定的條件;

(二)施工現場的地理位置和地形、地貌;

(三)施工現場的地質、土質、地下水位、水文等情況;

(四)施工現場氣候條件(氣溫、濕度、風力、年雨雪量等);

(五)現場環境(交通、飲水、污水排放、生活用電、通信等);

(六)工程在施工現場中的位置或布置;

(七)臨時用地、臨時設施搭建等;

(八)其他需要介紹的情況。

第六十五條 在勘察現場後的一至二日內,由採購單位(招標人)和採購中心共同組織召開投標預備會,對招標檔案、工程設計圖紙和現場情況做介紹或解釋,並解答投標供應商提出的疑問。

第六十六條 投標預備會結束後,由採購中心整理會議記錄,並以書面形式將問題和解答及時傳送到所有領取招標檔案的投標供應商。

第六十七條 公開招標的工程施工、工程監理項目的其他程式依照本規程第三章第四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十八條 公開招標限額標準以下的工程施工項目,一般採用邀請招標方式,被邀請供應商名單的確定可採取下列方式之一:

(一)由採購中心在採購單位(招標人)的監督下,從採購中心供應商庫中隨機抽取三家以上供應商;

(二)由採購單位(招標人)直接確定三家以上供應商,並出具推薦函,加蓋單位公章;採購單位(招標人)推薦供應商不足三家的,按照第一種方式進行補充。

第六十九條 公開招標限額標準以下的工程監理項目,應當實行定點採購,由採購單位直接從定點供應商中自行採購。

第二節 與工程有關的貨物採購

第七十條 與工程有關的貨物主要包括:鍋爐、電梯、中央空調、政府採購限額標準以上的建築材料等。

第七十一條 與工程有關的貨物採購分為定點採購和未納入定點採購的貨物採購。

第七十二條 與工程有關的貨物採購項目實行定點採購的,應當按照第三章第三節的有關規定執行;未納入定點採購的,按照本節規定執行。

第七十三條 未納入定點採購的與工程有關的貨物採購項目,採購單位應在提交政府集中採購實施計畫或《中央國家機關政府集中採購項目委託書》的同時,向採購中心提供經設計單位確認的貨物清單、與貨物相關部分的工程概算和完整的設計圖紙和技術資料,以便採購中心編制採購檔案。

第七十四條 採購檔案發放後,採購單位應組織潛在投標供應商勘察現場,使其了解施工現場情況及周圍環境,以獲取與貨物的設計、安裝、運行等相關的必要信息。

第七十五條 其他程式依照本規程第三章第四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服務採購

第七十六條 服務採購項目以定點採購為主,定點採購項目的有效期一般為一年。

第七十七條 採購中心根據國務院每年頒布的集中採購目錄及採購單位提供的政府採購實施計畫,確定服務項目實行定點採購的範圍、要求和期限,並通過公開招標等方式確定服務定點採購供應商。

第七十八條 採購中心應當將服務項目定點採購的結果以書面形式印發採購單位並定期在中央政府採購網定點採購專欄中公告,內容包括定點採購的具體執行程式、品目、定點供應商名稱和售後服務等。

第七十九條 實行定點採購的服務採購項目,採購單位未經批准不得在定點供應商範圍外進行採購。採購單位確因特殊原因必需在定點供應商範圍外進行採購的,應經採購中心審核同意後,由採購單位自行採購或委託採購中心另行組織採購。

第八十條 實行定點採購的服務項目,採購單位的內部所屬單位能夠提供相應服務的,應填報有關申請表(可從中央政府採購網上下載),經各部門審核並報採購中心核准備案後,可繼續承接本部門內部的相應服務項目。

第八十一條 未納入定點採購的服務項目按照規定的採購方式組織實施採購。

第六章 簽訂政府採購契約

第八十二條 由採購中心統一組織實施的協定供貨、定點採購等項目,政府採購契約主體為採購中心、採購單位和中標(成交)供應商,採購中心代表各採購單位統一簽訂政府採購總契約或框架協定,採購單位和供應商就具體採購項目簽訂政府採購契約。

第八十三條 未納入協定供貨、定點採購的採購項目,由採購單位與供應商直接簽訂政府採購契約。

第八十四條 採購契約的簽訂必須符合《政府採購法》、《契約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必須按照採購檔案和供應商投標(報價)檔案約定的條款和格式簽訂。

第八十五條 政府採購契約的必備條款包括:採購檔案中規定的契約通用條款與專用條款、契約標的質量及數量、契約金額、交貨(工)時間及地點、驗收、資金支付、違約處理、契約附屬檔案、中標通知書等。

第八十六條 政府採購契約應採用中文簡體字,產品技術說明中若有其他文字表述的應譯成中文,專用字母、詞和詞組應提供中文註解。

第八十七條 政府採購契約中所使用的計量單位,除採購檔案有特殊要求外,均應採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定的計量單位。

第八十八條 政府採購契約必須採用書面形式,為便於檔案管理,契約正文統一採用A4複印紙。

第八十九條 納入協定供貨、定點採購的具體採購項目,政府採購契約為統一格式,由採購單位和供應商按採購中心規定的辦法上網填寫、生成和列印。

第九十條 政府採購契約應由雙方當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經其正式授權的委託代表簽字並加蓋公章(或契約專用章),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或採購檔案規定的契約生效條件達成時生效。

第九十一條 政府採購契約(包括追加或補充契約)一式四份,採購單位、供應商各執一份,採購單位在契約簽訂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分別報財政部備案一份,採購中心存檔一份(協定供貨和定點採購除外)。

第九十二條 採購中心在契約備案或存檔過程中,如發現與採購檔案契約條款實質內容相違背時,有義務提請有關部門按相關規定處理。

第九十三條 採購單位應在中標(成交)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與中標(成交)供應商簽訂政府採購契約。

第九十四條 市場行情變動較大的IT類產品的政府採購契約,應在採購檔案規定的時間內簽訂,逾期未簽或未履行的,應當重新組織採購。

第九十五條 工程採購項目契約的簽訂與履行按照建設行政管理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十六條 採購中心有義務督促政府採購契約的履行。採購單位應及時向採購中心反映契約執行中遇到的問題,採購中心應及時採取有效措施,幫助採購單位協調解決好相關問題。

第九十七條 政府採購契約履行中,採購單位需追加與契約標的相同的貨物、工程或者服務的,在不改變契約其他條款的前提下,可與供應商簽訂補充契約,但所有補充契約的採購金額不得超過原契約採購金額的百分之十。

第七章 驗 收

第九十八條 採購單位根據採購契約約定的時間、地點和方式,負責對供應商所提供的貨物、工程和服務進行驗收,採購單位認為必要時可邀請國家權威檢測機構進行驗收。

第九十九條 供應商按契約約定將貨物交採購單位清點無誤,並調試合格後,向採購單位申請驗收。

第一百條 驗收過程中,採購單位應要求供應商派員到現場當面進行驗收,並簽署驗收證明,作為雙方確定責任的依據。

第一百零一條 採購單位驗收人員應具備與採購項目相關的專業知識和實踐經驗,本單位專業技術人員不足的,應邀請相關技術人員參加驗收。

第一百零二條 按規定邀請經對方認可的國家法定質量檢測機構進行驗收時,驗收費用由邀請方承擔,驗收完成後由法定質量檢測機構出具驗收報告及相關證書。

第一百零三條 如驗收標的的規格、配置高於採購檔案對採購項目質量、技術性能的要求,在不增加採購資金的條件下,按履約合格驗收。

第一百零四條 貨物驗收合格後,由採購單位負責收取發票,並按要求填寫《中央國家機關政府集中採購貨物驗收單》,簽署驗收人姓名並加蓋採購單位和供應商公章。

第一百零五條 《中央國家機關政府集中採購貨物驗收單》是實施政府集中採購的有效憑證,應和發票一起入帳,作為財務部門的付款憑證和國有資產管理的登記入帳憑證以及審計檢查的依據。

第一百零六條 採購單位在驗收過程中發現貨物數量、規格等與契約要求不符或有表面瑕疵時,應當面提出,並簽署書面形式證明;對質量、技術等問題有異議時,應在契約約定的期限內提出。

第一百零七條 採購單位與供應商之間就驗收合格與否產生分歧的,應邀請國家法定質量檢測機構重新組織驗收,並出具驗收報告。由此所發生的費用,由責任方支付。

第一百零八條 採購單位在供應商按契約規定交貨或安裝、調試後,無正當理由而拖延接收、驗收或拒絕接收、驗收的,應承擔由此而造成的供應商的直接損失。

第一百零九條 工程採購項目的驗收按照建設行政管理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一百一十條 與工程有關的貨物如果屬於整體工程的一部分或者其配套設施,應在整體工程結束後,與整體工程共同試運行並參加驗收。

第一百一十一條 服務類採購項目,採購單位接受供應商的服務後,認為其服務質量、價格等不符合服務承諾的,應當及時向採購中心反映,由採購中心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一百一十二條 為保證採購質量,為採購單位提供良好服務,採購中心可視情況對中標(成交)供應商的產品或服務質量組織抽檢,或者向採購單位發放回執單,對供應商的契約履行情況進行檢查和記錄。

第八章 附 則

第一百一十三條 供應商的質疑分別由採購單位和採購中心負責答覆。

第一百一十四條 採購單位收到供應商的質疑的,應在七個工作日內作出答覆,並以書面形式通知質疑供應商和其他有關供應商,同時報採購中心備案;採購單位提出的採購項目的商務要求、技術指標和評分細則存在傾向性和排斥性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第一百一十五條 採購中心對供應商提出的詢問或質疑,按照中央國家機關政府採購中心供應商詢問、質疑處理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一百一十六條 採購單位委託採購中心組織實施集中採購目錄外的項目時,適用本規程。雙方可根據實際情況,簽訂委託協定,協商確定委託事項及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一百一十七條 電子採購的有關規程另行制定。

第一百一十八條 本《規程》由中央國家機關政府採購中心負責解釋,自2006年5月1日起實施。

附屬檔案:1.中央國家機關政府集中採購項目委託書(貨物服務類)

2.中央國家機關政府集中採購項目委託書(工程類)

附屬檔案

附屬檔案1

中央國家機關政府集中採購項目委託書

(貨物服務類)

中央國家機關政府採購中心:

一、我單位今委託你中心辦理下列貨物或服務的採購事宜,具體需求如下:

產品/項目名稱

數量
交貨(工)時間
聯繫人
聯繫電話/傳真
採購預算總額(元)
□預算內□預算外□自籌
紀檢監察部門 聯繫人
聯繫電話/傳真
技術指標和服務要求(可另附紙張)

注: 技術指標包括性能、規格、型號、款式、顏色、材質等,但不能指定品牌;服務要求包括售前、售中和售後服務,如安裝、調試、培訓、維護等。

二、我單位承諾:1、同意將本表申報的項目委託中央國家機關政府採購中心(簡稱採購中心)組織實施;2、負責落實項目所需資金,履行相關報批手續;3、本委託一經發出無特殊原因不可撤銷或單方變更,我單位接受採購中心的採購結果並按照採購結果和有關法律規定與中標、成交供應商簽訂採購契約;4、我單位負責進行貨物清點、驗收、交接和保管,並按契約和有關規定完成結算工作,全面履行契約;5、如果違反上述承諾,我單位願意承擔由此引起的一切後果;6、若我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與採購中心簽訂有政府採購委託協定,本委託書應構成其組成部分。

採購單位(章)

附屬檔案2

中央國家機關政府集中採購項目委託書

(工程類)

中央國家機關政府採購中心:

一、我單位今委託你中心辦理以下工程項目的採購(招標)事宜,工程項目概況如下:

工程項目 概況 採購(招標)人
法人代表
單位地址
單位性質
工程名稱
建設規模
建設地址
結構形式
層數 地上
檐高
地下
跨(高)度
工程項目的補充描述
投資立項文號
投資總額 及來源
規劃許可證 文號
設計完成 情況
採購(招標) 範圍
採購(招標) 類別 □施工□監理
採購(招標) 完成時間
經辦人
聯繫電話
紀檢監察部門聯繫人
聯繫電話/傳真
註:採購(招標)單位應向中央國家機關政府採購中心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權委託書、立項批准檔案、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申請表,才能進入採購(招標)程式。







二、我單位承諾:1、同意將本表申報的項目委託中央國家機關政府採購中心(簡稱採購中心)組織實施;2、負責落實項目所需資金,履行相關報批手續;3、本委託一經發出無特殊原因不可撤銷或單方變更,我單位接受採購中心的採購結果並按照採購結果和有關法律規定與中標、成交供應商簽訂採購契約;4、我單位負責進行貨物清點、驗收、交接和保管,並按契約和有關規定完成結算工作,全面履行契約;5、如果違反上述承諾,我單位願意承擔由此引起的一切後果;6、若我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與採購中心簽訂有政府採購委託協定,本委託書應構成其組成部分。

採購單位(招標人)(章)負責人簽字: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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