喪失日常生活能力

喪失日常生活能力,即被保險人經醫院診斷確定喪失獨立完成六項“日常生活活動”中的三項或三項以上的活動能力。

喪失日常生活能力,即被保險人經醫院診斷確定喪失獨立完成六項“日常生活活動”中的三項或三項以上的活動能力。

六項基本日常生活活動:重大疾病定義中所指的“六項基本日常生活活動”是指:

1)穿衣:自己能夠穿衣及脫衣

2)移動:自己從一個房間到另一個房間

3)行動:自己上下床或上下輪椅

4)如廁:自己控制進行大小便

5)進食:自己從已準備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

6)洗澡:自己進行淋浴或盆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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