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意附加年年安康疾病保險

中意附加年年安康疾病保險,隸屬於中意人壽保險有限公司,具體內容可見中意人壽[2009]第115號。

條款摘要

中意附加年年安康疾病保險條款
報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備案文號:中意人壽[2009]第115號
在本條款中,“您”指投保人,“我們”、“本公司”均指中意人壽保險有限公司,“本附加契約”指您與我們之間訂立的“中意附加年年安康疾病保險”的保險契約。

條款信息

1 您與我們訂立的契約
1.1 契約構成 本附加契約可以附加於我們供您選擇的人身保險契約(以下簡稱主契約)。如您申請投保本附加契約,經我們審核同意後可以訂立本附加契約。主契約的條款也適用於本附加契約,若互有衝突,則以本附加契約為準。
1.2 保險契約成立與生效 您提出保險申請、我們同意承保,本附加契約成立。
本附加契約自我們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險費並簽發保險單後開始生效,契約生效日期在保險單上載明。保單年度、保險費約定支付日均以該日期計算。
我們自保險單上約定的生效日的次日零時起開始承擔本附加契約約定的保險責任。
1.3 投保年齡 指您投保本附加契約時被保險人的年齡,年齡以周歲計算。
本附加契約所接受的投保年齡與主契約所接受的投保年齡相同。
1.4 契約的簽收 在您收到本附加契約時,您應當簽署本附加契約的簽收回執。
1.5 猶豫期 自您簽收本附加契約的次日起,有10日的猶豫期。在此期間,請您仔細閱讀本附加契約,如果您認為本附加契約與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猶豫期結束前解除本附加契約,我們將在扣除不超過10元的工本費後無息退還您所支付的保險費。
解除本附加契約時,您需要填寫申請書,並提供您的保險契約及有效身份證件。自您書面申請解除本附加契約之日起,本附加契約即被解除,我們自本附加契約生效日起不承擔保險責任。
2 我們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險金額 本附加契約的基本保險金額等於主契約的基本保險金額。
2.2 保險期間 本附加契約的保險期間與主契約的保險期間相同。
2.3 等待期 從本附加契約生效(或最後復效)之日90天內,被保險人發病,我們不承擔保險責任。這90天的時間稱為等待期。但因意外傷害事故引起的第7、8條約定的疾病無等待期。
2.4 保險責任 在本附加契約有效期內,我們承擔如下保險責任:
2.4.1 重大疾病提前給付保險金 如果被保險人在等待期後首次發病並經專科醫生首次確診患有任何一項符合我們第7條約定保障範圍及定義的重大疾病,我們將按照以下方式向被保險人提前給付保險金,同時主契約及本附加契約效力終止:
(1)若被保險人被確診患有重大疾病時未滿1周歲,我們將按基本保險金額的30%提前給付保險金;
(2)若被保險人被確診患有重大疾病時已滿1周歲但未滿2周歲,我們將按基本保險金額的60%提前給付保險金;
(3)若被保險人在年滿2周歲至年滿70周歲後的首個保險單周年日24時之間被確診患有重大疾病,我們按本附加契約的基本保險金額提前給付保險金;
(4)若被保險人在年滿70周歲後的首個保險單周年日24時之後被確診患有重大疾病, 我們按本附加契約的基本保險金額的50%提前給付保險金。
在重大疾病提前給付保險金和主契約的身故保險金兩項保險責任中,我們只支付其中的一項,並且:
(1)若被保險人符合重大疾病提前給付保險金的支付條件並提出保險金的申請,則主契約的身故保險金保險責任效力自動終止;
(2)若我們已按主契約支付了主契約身故保險金,則重大疾病提前給付保險金保險責任效力自動終止。
2.4.2 非危及生命的惡性腫瘤保險金 如果被保險人在等待期後首次發病並經專科醫生首次確診患有本附加契約第8條約定保障範圍及定義的非危及生命的惡性腫瘤,且被確診時未滿70周歲,並自確診之日起30天后仍生存,我們將按基本保險金額的20%向被保險人給付保險金,且給付以一次為限。
我們以同一被保險人為標的的所有非危及生命的惡性腫瘤保險金總金額不超過人民幣5萬元。
如果被保險人所患的惡性腫瘤被首次確診時已符合第7.1款所約定的保障範圍及定義的惡性腫瘤,我們將按照2.4.1款進行賠付,本項保險金保險責任自動終止。
2.4.3 自主生活能力喪失護理輔助金 如果被保險人在等待期後因疾病或意外傷害事故導致自主生活能力完全喪失,即無法獨立完成六項基本日常生活活動中的三項或三項以上,且自主生活能力完全喪失時未滿70周歲,並自自主生活能力完全喪失之日起30天后仍生存,我們將按基本保險金額的20%向被保險人給付本項保險金,且給付以一次為限。
我們以同一被保險人為標的的所有自主生活能力喪失護理輔助金總金額不超過人民幣5萬元。
2.5 豁免保險費 若主契約開始豁免保險費,則豁免保險費也包括本附加契約的保險費。豁免保險費期間,本附加契約繼續有效,但本附加契約保險計畫不得變更。
2.6 責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導致被保險人發生第7、8條所約定的疾病或達到疾病狀態的,我們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1)投保人對被保險人的故意殺害、故意傷害;
(2)被保險人故意自傷、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採取的刑事強制措施;
(3)被保險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險人酒後駕駛、無合法有效駕駛證駕駛,或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車;
(5)被保險人感染愛滋病病毒或患愛滋病;
(6)戰爭、軍事衝突、暴亂或武裝叛亂;
(7)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污染;
(8)遺傳性疾病、先天性畸形、變形或染色體異常。
3 保險金的申請
3.1 保險金申請 申請保險金時,申請人須填寫保險金申請書,並須提供下列證明和資料:
(1)保險契約;
(2)被保險人或其他有權領取保險金的人的有效身份證件;
(3)醫院出具的診斷證明、病歷及檢查報告;
(4)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等有關的其他證明和資料。
以上申請資料和證明不完整的,我們將及時一次性通知申請人補充提供有關資料和證明。
3.2 保險金給付 我們在收到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及契約約定的證明和資料後,將在5日內作出核定;情形複雜的,在30日內作出核定。
對屬於保險責任的,我們在與受益人達成給付保險金的協定後10日內,履行給付保險金義務。
我們未及時履行前款規定義務的,除支付保險金外,應當賠償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
對不屬於保險責任的,我們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內向受益人發出拒絕給付保險金通知書並說明理由。
我們在收到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及有關證明和資料之日起60日內,對給付保險金的數額不能確定的,根據已有證明和資料可以確定的數額先予支付;我們最終確定給付保險金的數額後,將支付相應的差額。
3.3 訴訟時效 受益人及其他有權領取保險金的人向我們請求給付保險金的訴訟時效期間為2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
4 保險費的支付
4.1 保險費的支付 本附加契約的保險費支付方式和支付期限和主契約相同,並在保險單上載明。
分期支付保險費的,在支付首期保險費後,您應當在每個保險費約定支付日或之前支付當期保險費。
4.2 保險費率的調整 我們有權重新調整本附加契約的保險費率,保險費率的調整須符合保險監管機構的相關規定。
5 現金價值權益
5.1 現金價值 本附加契約的每個保單年度末的現金價值會在保險單上載明。
6 契約解除及效力終止
6.1 解除契約的手續及風險 如您在猶豫期後申請解除本附加契約,請填寫解除契約申請書並向我們提供下列資料:
(1)保險契約;
(2)您的有效身份證件。
自我們收到解除契約申請書時起,本附加契約效力終止。我們自收到解除契約申請書之日起30日內向您退還本附加契約的現金價值。
您在猶豫期後解除契約會遭受一定損失。
6.2 附加契約效力的終止 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本附加契約效力終止:
(1)我們收到解除契約申請書;
(2)主契約因任何原因效力終止;
(3)主契約滿期或本附加契約滿期;
(4)被保險人身故;
(5)因主契約或本附加契約其他條款所列情況而效力終止。
7重大疾病保障範圍及定義
被保險人發生符合以下疾病定義所述條件的疾病,應當由專科醫生明確診斷。
7.1 惡性腫瘤 指惡性細胞不受控制的進行性增長和擴散,浸潤和破壞周圍正常組織,可以經血管、淋巴管和體腔擴散轉移到身體其它部位的疾病。經病理學檢查結果明確診斷,臨床診斷屬於世界衛生組織《疾病和有關健康問題的國際統計分類》(ICD-10)的惡性腫瘤範疇。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範圍內:
(1)原位癌;
(2)相當於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細胞白血病;
(3)相當於Ann Arbor分期方案I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4)皮膚癌(不包括惡性黑色素瘤及已發生轉移的皮膚癌);
(5)TNM分期為T1N0M0期或更輕分期的前列腺癌;
(6)感染愛滋病病毒或患愛滋病期間所患惡性腫瘤。
7.2 急性心肌梗塞
指因冠狀動脈阻塞導致的相應區域供血不足造成部分心肌壞死。須滿足下列至少三項條件:
(1)典型臨床表現,例如急性胸痛等;
(2)新近的心電圖改變提示急性心肌梗塞;
(3)心肌酶或肌鈣蛋白有診斷意義的升高,或呈符合急性心肌梗塞的動態性變化;
(4)發病90天后,經檢查證實左心室功能降低,如左心室射血分數低於50%。
7.3 腦中風后遺症
指因腦血管的突發病變引起腦血管出血、栓塞或梗塞,並導致神經系統永久性的功能障礙。神經系統永久性的功能障礙,指疾病確診180天后,仍遺留下列一種或一種以上障礙:
(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體機能完全喪失;
(2)語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喪失;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喪失,無法獨立完成六項基本日常生活活動中的三項或三項以上。
7.4 重大器官移植術或造血幹細胞移植術
重大器官移植術,指因相應器官功能衰竭,已經實施了腎臟、肝臟、心臟或肺臟的異體移植手術。
造血幹細胞移植術,指因造血功能損害或造血系統惡性腫瘤,已經實施了造血幹細胞(包括骨髓造血幹細胞、外周血造血幹細胞和臍血造血幹細胞)的異體移植手術。
7.5 冠狀動脈搭橋術(或稱冠狀動脈旁路移植術)
指為治療嚴重的冠心病,實際實施了開胸進行的冠狀動脈血管旁路移植的手術。
冠狀動脈支架植入術、心導管球囊擴張術、雷射射頻技術及其它非開胸的介入手術、腔鏡手術不在保障範圍內。
7.6 終末期腎病(或稱慢性腎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指雙腎功能慢性不可逆性衰竭,達到尿毒症期,經診斷後已經進行了至少90天的規律性透析治療或實施了腎臟移植手術。
7.7 多個肢體缺失 指因疾病或意外傷害導致兩個或兩個以上肢體自腕關節或踝關節近端(靠近軀幹端)以上完全性斷離。
7.8 急性或亞急性重症肝炎
指因肝炎病毒感染引起肝臟組織瀰漫性壞死,導致急性肝功能衰竭,且經血清學或病毒學檢查證實,並須滿足下列全部條件:
(1)重度黃疸或黃疸迅速加重;
(2)肝性腦病;
(3)B超或其它影像學檢查顯示肝臟體積急速萎縮;
(4)肝功能指標進行性惡化。
7.9 良性腦腫瘤
指腦的良性腫瘤,已經引起顱內壓增高,臨床表現為視神經乳頭水腫、精神症狀、癲癇及運動感覺障礙等,並危及生命。須由頭顱斷層掃描(CT)、核磁共振檢查(MRI)或正電子發射斷層掃描(PET)等影像學檢查證實,並須滿足下列至少一項條件:
(1)實際實施了開顱進行的腦腫瘤完全切除或部分切除的手術;
(2)實際實施了對腦腫瘤進行的放射治療。
腦垂體瘤、腦囊腫、腦血管性疾病不在保障範圍內。
7.10 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償期
指因慢性肝臟疾病導致肝功能衰竭。須滿足下列全部條件:
(1)持續性黃疸;
(2)腹水;
(3)肝性腦病;
(4)充血性脾腫大伴脾功能亢進或食管胃底靜脈曲張。
因酗酒或藥物濫用導致的肝功能衰竭不在保障範圍內。
7.11 腦炎後遺症或腦膜炎後遺症
指因患腦炎或腦膜炎導致的神經系統永久性的功能障礙。神經系統永久性的功能障礙,指疾病確診180天后,仍遺留下列一種或一種以上障礙:
(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體機能完全喪失;
(2)語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喪失;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喪失,無法獨立完成六項基本日常生活活動中的三項或三項以上。
7.12 深度昏迷
指因疾病或意外傷害導致意識喪失,對外界刺激和體內需求均無反應,昏迷程度按照格拉斯哥昏迷分級(Glasgowcomascale)結果為5分或5分以下,且已經持續使用呼吸機及其它生命維持系統96小時以上。
因酗酒或藥物濫用導致的深度昏迷不在保障範圍內。
7.13 雙耳失聰
指因疾病或意外傷害導致雙耳聽力永久不可逆性喪失,在500赫茲、1000赫茲和2000赫茲語音頻率下,平均聽閾大於90分貝,且經純音聽力測試、聲導抗檢測或聽覺誘發電位檢測等證實。
特別聲明:我們將在被保險人年齡在三周歲或以上時受理理賠,並且保險金申請人必須提供理賠受理當時的聽力喪失診斷及檢查證據。若被保險人發病時不足三周歲,我們將延期到被保險人年滿三周歲後予以受理和評估。
7.14 雙目失明
指因疾病或意外傷害導致雙眼視力永久不可逆性喪失,雙眼中較好眼須滿足下列至少一項條件:
(1)眼球缺失或摘除;
(2)矯正視力低於0.02(採用國際標準視力表,如果使用其它視力表應進行換算);
(3)視野半徑小於5度。
特別聲明:我們將在被保險人年齡在三周歲或以上時受理理賠,並且保險金申請人必須提供理賠受理當時的視力喪失診斷及檢查證據。若被保險人發病時不足三周歲,我們將延期到被保險人年滿三周歲後予以受理和評估。
7.15 癱瘓
指因疾病或意外傷害導致兩肢或兩肢以上肢體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肢體機能永久完全喪失,指疾病確診180天后或意外傷害發生180天后,每肢三大關節中的兩大關節仍然完全僵硬,或不能隨意識活動。
7.16 心臟瓣膜手術
指為治療心臟瓣膜疾病,實際實施了開胸進行的心臟瓣膜置換或修復的手術。
7.17 嚴重阿爾茨海默病
指因大腦進行性、不可逆性改變導致智慧型嚴重衰退或喪失,臨床表現為明顯的認知能力障礙、行為異常和社交能力減退,其日常生活必須持續受到他人監護。須由頭顱斷層掃描(CT)、核磁共振檢查(MRI)或正電子發射斷層掃描(PET)等影像學檢查證實,且自主生活能力完全喪失,無法獨立完成六項基本日常生活活動中的三項或三項以上。
神經官能症和精神疾病不在保障範圍內。
7.18 嚴重腦損傷
指因頭部遭受機械性外力,引起腦重要部位損傷,導致神經系統永久性的功能障礙。須由頭顱斷層掃描(CT)、核磁共振檢查(MRI)或正電子發射斷層掃描(PET)等影像學檢查證實。神經系統永久性的功能障礙,指腦損傷180天后,仍遺留下列一種或一種以上障礙:
(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體機能完全喪失;
(2)語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喪失;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喪失,無法獨立完成六項基本日常生活活動中的三項或三項以上。
7.19 嚴重帕金森病
是一種中樞神經系統的退行性疾病,臨床表現為震顫麻痹、共濟失調等。須滿足下列全部條件:
(1)藥物治療無法控制病情;
(2)自主生活能力完全喪失,無法獨立完成六項基本日常生活活動中的三項或三項以上。
繼發性帕金森綜合徵不在保障範圍內。
7.20 嚴重Ⅲ度燒傷
指燒傷程度為Ⅲ度,且Ⅲ度燒傷的面積達到全身體表面積的20% 或20%以上。體表面積根據《中國新九分法》計算。
7.21 嚴重原發性肺動脈高壓
指不明原因的肺動脈壓力持續性增高,進行性發展而導致的慢性疾病,已經造成永久不可逆性的體力活動能力受限,達到美國紐約心臟病學會心功能狀態分級Ⅳ級,且靜息狀態下肺動脈平均壓超過30mmHg。
7.22 嚴重運動神經元病
是一組中樞神經系統運動神經元的進行性變性疾病,包括進行性脊肌萎縮症、進行性延髓麻痹症、原發性側索硬化症、肌萎縮性側索硬化症。須滿足自主生活能力完全喪失,無法獨立完成六項基本日常生活活動中的三項或三項以上的條件。
7.23 語言能力喪失
指因疾病或意外傷害導致完全喪失語言能力,經過積極治療至少12個月(聲帶完全切除不受此時間限制),仍無法通過現有醫療手段恢復。
精神心理因素所致的語言能力喪失不在保障範圍內。
特別聲明:我們將在被保險人年齡在三周歲或以上時受理理賠,並且保險金申請人必須提供理賠受理當時的語言能力喪失診斷及檢查證據。若被保險人發病時不足三周歲,我們將延期到被保險人年滿三周歲後予以受理和評估。
7.24 重型再生障礙性貧血
指因骨髓造血功能慢性持續性衰竭導致的貧血、中性粒細胞減少及血小板減少。須滿足下列全部條件:
(1)骨髓穿刺檢查或骨髓活檢結果支持診斷;
(2)外周血象須具備以下三項條件:
①中性粒細胞絕對值≤0.5×109/L ;
② 網織紅細胞<1%;
③ 血小板絕對值≤20×109/L。
7.25 主動脈手術
指為治療主動脈疾病,實際實施了開胸或開腹進行的切除、置換、修補病損主動脈血管的手術。主動脈指胸主動脈和腹主動脈,不包括胸主動脈和腹主動脈的分支血管。
動脈內血管成形術不在保障範圍內。
7.26 嚴重心肌病 指被保險人因心肌病導致慢性心功能損害造成永久不可逆性的體力活動能力受限,達到美國紐約心臟病學會心功能狀態分級IV級。
心肌病必須經醫院的超聲心動圖檢查來確認。
因酗酒或藥物濫用導致的心肌病不在保障範圍內。
7.27 慢性肺功能衰竭
慢性肺部疾病導致永久不可逆性的慢性呼吸功能衰竭,必須符合下列所有條件:
(1) 休息時出現呼吸困難;
(2) 動脈血氧分壓(PaO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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