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1 主題內容與適用範圍
本規範適用於以麥芽為主要原料,加酒花,經酵母發酵釀製啤酒的工廠。
2 原材料採購、運輸、貯藏的衛生
2.1 採購
2.1.1 糧食類原料:大麥、大米、麥芽等糧食類原料必須符合GB 2715《糧食衛生標準》的規定。進口大麥須經國境口岸食品衛生監督檢驗機構檢驗合格方可採購;不得採購腐敗變質的原輔材料。
2.1.2 酒花或酒花製品:必須成熟適度,氣味正常,不變質。
2.2 運輸
2.2.1 用於包裝原輔料的材料,必須清潔、無毒。酒花包裝應嚴密,並應有防潮措施。
2.2.2 運輸工具必須清潔、乾燥。
2.2.3 運送原輔材料時,不得與有毒、有害、有異味的物品混裝、混運。
2.3 貯藏
2.3.1 原輔材料倉庫的地面、牆壁應採用水泥或其他不透水材料建造。庫內必須通風良好,乾燥,清潔;具有防蚊蠅蟲、防鼠、防熱、防潮設施。原輔材料應按不同品種離牆、離地分類堆放。
2.3.2 酒花應貯存在溫度為0~10℃、避光、乾燥的倉庫內。
3 工廠設計與設施的衛生
3.1 選址
啤酒廠必須建在地勢高,交通方便,水源充足,無有害氣體、煙霧、粉塵和其他危害食品安全衛生的物質的地區。
3.2 廠區和道路
3.2.1 廠區應設綠化帶。綠化時不宜種植有飛絮的樹木、花草,以避免污染啤酒。
3.2.2 廠區幹道和支道應鋪設便於清洗、適於車輛通行的堅硬路面(如混凝土或瀝青路面)。路面應平坦,無積水。廠區應有良好的排水系統。
3.3 廠房與設施
3.3.1 廠房與設施的設計應根據啤酒生產工藝流程合理布局,並便於衛生管理和清洗、消毒。生產區與生活區必須嚴格分開。
3.3.2 廠房與設施必須結構合理、堅固、完善;經常維修,保養。
3.3.3 廠房地面:堅硬,平坦,不積水,不滲水並有適當坡度(2%為宜)和良好的排水系統。
3.3.4 廠房牆壁與天花板:須採用光滑、淺色、不吸水、不滲水、無毒的建材;牆裙砌2m以上的淺色瓷磚或相當的建材;頂角、牆角、地角呈弧形,便於沖洗、消毒。發酵、包裝車間的牆壁和天花板須用防霉塗料定期塗刷,防止黴菌生長。
3.3.5 廠房內的架空構件:必須便於清洗,能防止積塵、凝水和生長黴菌。
3.3.6 廠房門窗:應嚴密,採用不變形、耐腐蝕的材料製作。窗台應高於地面1m以上,內窗台須下斜45°。門、窗必須有防蠅蟲和防鼠設施。
3.3.7 通風、除塵:廠房內應有良好的通風設施,以保持空氣新鮮;灰塵較多的工序應安裝有效的除塵設施;通風口應裝有易清洗的耐腐蝕網罩。
3.4 衛生設施
3.4.1 供水系統
3.4.1.1 生產用水:水質必須符合GB 5749《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的規定。廠內應有貯水設施及其防污染措施,並定期清洗、消毒。
3.4.1.2 非生產(飲用)水:製冷、冷卻、消防等非飲用水,必須用單獨管道輸送,決不能與生產(飲用)水交叉連線,並應有明顯的顏色區別。
3.4.2 蒸汽系統
各生產工序使用的蒸汽不得含有危害人體健康或污染原料、半成品和成品的物質。
3.4.3 廢棄物臨時存放設施
應在遠離生產車間的適當地點,分別設定麥根、酒糟、酒花糟、廢硅藻土、垃圾等廢棄物臨時存放設施。
3.4.4 廢水、廢氣處理系統
必須設有廢水、廢氣處理系統。該系統應保持良好的工作狀態。廢水、廢氣的排放,應符合GB J4《工業“三廢”排放標準》和GB 3841《鍋爐煙塵排放標準》的規定。
3.4.5 更衣室、廁所等設施
3.4.5.1 廠內應設有與職工人數相適應的淋浴室,其地面、牆壁應便於清洗、消毒。
3.4.5.2 廠區必須設有與職工人數相適應的水沖式廁所。廁所內應通風良好,具有防蚊蠅設施,地面、牆壁應便於清洗、消毒。
3.4.5.3 各車間必須設有與生產人數相適應的更衣室、洗手設施和工間休息室。更衣室和休息室應通風良好,光線充足,經常保持清潔。
3.5 設備和工器具
3.5.1 凡與啤酒接觸的機械設備、容器、管路等,應採用無毒、不吸水、易清洗、無異味及不與啤酒起化學反應的材料製作,如不鏽鋼、銅、玻璃、食用級橡膠等。需塗刷塗料時必須採用無毒、無味、不影響啤酒衛生質量的塗料。
3.5.2 機械設備,工器具的結構和固定設備的安裝位置,應便於清洗和消毒。
4 工廠的衛生管理
4.1 工廠應根據本規範的要求,制訂衛生實施細則。
4.2 工廠和各車間都應配備經培訓合格的專職衛生管理人員,按規定的許可權和責任,負責監督全體工作人員執行本規範的有關規定。
4.3 工廠應配備專職清掃人員,負責廠區環境衛生。
4.4 廠房、設備、排水系統和其他機械設施,必須保持良好的衛生狀態。
4.5 生產車間內的設備、工器具、操作台應經常清洗,必要時消毒。
4.6 設備、工器具、操作台使用洗滌劑或消毒劑處理後,必須再用生產飲用水徹底沖洗乾淨,除去殘留物後方可生產。
4.7 每天工作結束後(或必要時),必須徹底清洗生產場地的地面、牆壁、排水溝,必要時進行消毒。
4.8 更衣室、廁所、淋浴室、工間休息室等公共場所,應經常清掃、清洗、消毒,保持清潔。
4.9 危險藥品的管理
工廠應設專用房和專用箱櫃,存放腐蝕、劇毒危險品,由專人負責保管和使用。
4.10 廠區禁止飼養家禽、家畜;禁止生產有礙啤酒衛生質量的其他產品。
5 個人衛生與健康要求
5.1 衛生教育
工廠應對新參加工作及臨時參加工作的人員進行衛生安全教育,經考核合格後方可參加工作;定期對全廠職工進行“食品衛生法”、本規範及其他有關衛生規定的宣傳教育,做到教育有計畫,考核有標準,衛生培訓制度化和規範化。
5.2 健康檢查
啤酒生產人員及有關人員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健康檢查,必要時接受臨時檢查。新參加或臨時參加工作的啤酒生產人員,必須經健康檢查,取得健康合格證後方可工作。
工廠應建立職工健康檔案。
5.3 健康要求
凡患有下列病症之一者,不得從事啤酒生產:
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包括病源攜帶者);
活動性肺結核;
化膿性或滲出性皮膚病;
其他有礙啤酒衛生質量的疾病。
5.4 個人衛生
5.4.1 啤酒生產人員應保持良好的個人衛生,勤洗澡,勤換衣,勤理髮,不得留長指甲和塗抹化妝品。班前、便後、接觸污染物後必須洗手、消毒。
5.4.2 啤酒生產人員不得將與生產無關的個人用品和飾物帶入生產車間;進車間必須按規定穿戴整潔的工作服、工作帽、工作鞋、口罩、手套。工作服必須經常保持潔淨。
5.4.3 啤酒生產人員不得穿戴工作服、工作帽和工作鞋進入廁所或與生產無關的場地。
5.4.4 嚴禁一切人員在車間內吃食物、吸菸和隨地涕吐。
6 啤酒釀製過程中的衛生
6.1 一般要求
6.1.1 各工序必須制訂嚴格的工藝衛生管理制度,落實環境衛生區域責任制。
6.1.2 管道、膠管、接頭、閥門等應採取有效措施,防止落地。
6.1.3 釀製啤酒所用的壓縮空氣,使用前必須經過過濾。過濾棉須定期更換。
6.2 制麥
制麥車間的發芽箱、管道、工器具、設備及地面應保持清潔,車間內不得有霉味、異味;發芽周期結束後必須用漂白粉液沖洗消毒;應有避免翻拌機油污染大麥、麥芽的有效措施。
6.3 糖化
糖化工段的設備、管道、工器具等,用過後應立即刷洗乾淨,每周徹底清洗一次。間斷生產時,生產前必須徹底刷洗。地面每周至少用漂白粉液消毒一次。
6.4 麥汁冷卻
麥汁冷卻工序的管路、設備、工具等,使用前套用熱水循環滅菌;使用後必須刷洗乾淨;每周用熱鹼水、熱水循環刷洗、滅菌。地面每周至少用漂白粉液消毒一次。
6.5 發酵
6.5.1 傳統發酵
6.5.1.1 前發酵
6.5.1.1.1 發酵室、酵母洗滌室、酵母培養室的設備、工器具、管路、牆壁、地面應保持清潔,避免生長黴菌和其他雜菌。
6.5.1.1.2 繁殖池、發酵池、酵母桶、酵母缸、酵母添加器使用後應經過:清水沖洗—甲醛或酒精滅菌—無菌水沖洗。
6.5.1.1.3 發酵室地面應定期用漂白粉液消毒;酵母培養室、發酵室應定期進行空氣滅菌。
6.5.1.1.4 酒管、酵母添加管路每次用完後應經過:清水沖洗—消毒液浸泡—清水沖洗—無菌水沖洗。
6.5.1.1.5 無菌水櫃每月至少刷洗一次,砂濾器每周至少刷洗一次。
6.5.1.1.6 前酵室進口處必須設有消毒池,非本工序人員不得入內。
6.5.1.1.7 刷洗前酵池的工作人員必須換專用膠鞋。
6.5.1.2 後發酵
後發酵貯酒室內的貯酒罐灌滿酒後,應立即將室內徹底沖洗,並用硫磺熏蒸。室內的機械設備、工器具、管路、牆壁、地面應經1保持清潔,每周用漂白粉液消毒一次,避免生長黴菌、雜菌。
6.5.1.3 過濾
6.5.1.3.1 濾酒室、洗棉室的牆壁、地面以及機械設備、工器具、管路應經1保持清潔;牆壁和地面每周至少用漂白粉液消毒一次;工器具和管路用甲醛或過氧乙酸溶液消毒滅菌。
6.5.1.3.2 清酒室的地面每周至少用漂白粉液刷洗一次。清酒桶(罐)每用一次必須清洗。間斷使用須用消毒劑徹底消毒、清洗。
6.5.1.3.3 過濾棉須用熱水滅菌;硅藻土及紙板應妥善保存,防止污染。
6.5.2 露天罐發酵
露天發酵罐、酵母罐、管路、設備應保持清潔,使用後用熱水、熱鹼水和消毒劑循環清洗和滅菌,再用清水沖洗乾淨,使其符合衛生要求。
6.6 灌裝
6.6.1 容器的材料
製作容器(包括玻璃瓶、金屬罐)的材料必須符合國家有關食品衛生標準的規定。
6.6.2 容器的檢查
應按照各種容器的衛生、質量標準嚴格檢驗,合格後方能使用。使用回收舊瓶必須經過嚴格檢查,嚴禁使用被有毒物質或異味污染過的回收舊瓶。
6.6.3 容器的清洗和消毒
6.6.3.1 灌裝前的容器必須徹底清洗、消毒。消洗後的容器不得呈鹼性,無異味,無雜物,無油垢。
6.6.3.2 清洗後的容器必須及時用完,以免受污染。
6.6.3.3 洗瓶機使用前必須沖洗乾淨,及時更換鹼液,保證濃度符合要求。反衝噴水管須透刷乾淨,保證噴衝壓力。
6.6.3.4 周轉箱應定期清洗,不得將泥垢、雜物帶入車間。
6.6.4 灌酒和殺菌
6.6.4.1 過濾後的清酒應按規定的時間及時灌裝、壓蓋(封蓋)。密封質量應符合有關標準。
6.6.4.2 密封后應按工藝規程進行巴斯德殺菌。
6.6.5 成品的標誌
成品標誌必須符合“食品衛生法”及GB 7718《食品標籤通用標準》的規定。
7 成品貯藏、運輸的衛生
7.1 貯藏
成品倉庫應乾燥,通風良好,庫內不得堆放雜物。
7.2 運輸
應在5~30℃條件下運輸成品,不得與有毒、有害物品混裝、混運。
8 衛生與質量檢驗管理
8.1 工廠必須設有與生產能力相適應的衛生、質量檢驗室,配備經專業培訓、考核合格的檢驗人員。
8.2 檢驗室應具備檢驗工作所需要的場所和儀器設備,並有健全的檢驗制度。
8.3 檢驗室應按照國家規定的檢驗方法和標準抽樣,做物理、化學、微生物檢驗。凡不符合標準的產品一律不得出廠。
8.4 各項檢驗記錄,保存三年,備查。
附加說明
本規範由全國食品工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提出。
本規範由青島啤酒廠、山東省食品衛生監督檢驗所等負責起草。
本規範主要起草人徐柞菊、李噗君。
本規範由衛生部委託衛生部食品衛生監督檢驗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