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責機制

問責機制

從“問責風暴”到問責機制的形成,會推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邁上一個新里程,會推動中國經濟和社會更健康的發展,從中央的決心和民眾的熱議中,我們感受到了這種急切的呼喚!

問責機制

什麼是問責機制

問責制是指問責主體對其管轄範圍內各級組織和成員承擔職責和義務的履行情況,實施並要求其承擔否定性後果的一種責任追究制度。

英文名稱是 Accountability System。這個在西方社會早已實施的人事制度,意思是從民選中當選的國家首長親自選出合適的官員來負責各項事務;當政策出現失誤時,那么犯錯的官員將要離職以示向首長問責;如果因犯錯而引致政策失誤過於嚴重的話,首長便須下台;向其他官員和市民問責。

另外,這個制度亦可引入體育比賽以提升每位運動員的責任感、紀律、自律和平等機會(每位隊員都有獲得參加比賽的權利)。

法律術語的問責制稱之為法律責任的追究。根據憲法和法律,政府及其公務員必須承擔應由它(他們)承擔的責任,包括道義責任、政治責任和法律責任;同時,政府還必須接受來自內部和外部的監督,以保證責任的實現。這是為增強官員的責任感而設定的一道“緊箍咒”,從而使這些人民公僕真正做到“權為民所用、情為民所系、利為民所謀”。

問責機制說到底是一個誰來問責的問題,是一個向誰負責的問題.權力是人民賦予的,當然是要對人民負責。所以 問責機制的內驅力就要落實在民眾的監督權上。常態化的政府問責, 必須以健全的 問責機制為基礎,通過立法確保各級政府部門和官員的權力始終處於一種負責任狀態,杜絕任何行使權力的行為脫離法定責任機制的監控。

問責機制的意義

第一,它是硬約束。制約,規範了領導權力,有多大的“權”就擔多大的“責”。這必將大大增強各級領導幹部的責任意識。

第二,它是寬範圍。以前行政行為出問題,主要問責行政負責人, 黨委負責人並沒有進行問責的規定。問責規定第一次把黨委負責人納入問責範圍。

第三,它是民字牌。這個規定不但把依靠民眾寫入原則之中,而且明文點出“檢舉、控 告”是黨政領導幹部應當問責的線索來源,並重視對群體性事件的問責。另外,對民眾反映強烈的問題官員異地復出現象,也做了詳細規定。

問責機制的措施

一方面要從立法上進一步細化政府和官員的權責,不僅開出官員明細的“權力清單”,更需設計出明確的失職狀態下的責任後果;

另一方面,須以嚴密的規則將各種責任方式, 問責主體、問責程式以及責任實現的監督等納入法制軌道,尤其是要建立對問責的事後監督制度,對免職官員的復出進行必要的約束,以防止官員問責流於形式。

問責機制的特點

首先,它區分了責任,是誰的責任由誰來承擔。

其次,它重點追問的是負有直接領導責任的領導者, 既不會“一竹篙打一船人 ,把所有的責任人同等處理,更不會“只拍蒼蠅不打老虎”, 只是拿具體責任者問罪。

第三, 問責制問的是“責”,追究的是具體問題的具體過錯,不問功勞苦勞,不搞將功抵過,是真正的賞罰分明。

問責機制四原則

1、應堅持權利與責任相對應的原則;

2、政治和道義層面的問責規定,應與法律法規和紀律條規相銜接;

3、必須堅持公開透明的原則;

4、問責規定的具體條文必須堅持適用性原則。

問責機制建設

要落實胡錦濤總書記“強調建設服務型政府”的重要指示,建設服務型政府的問責制度要跟上。

建設服務型政府

自2月23日原中共中央總書記胡錦濤在中共中央政治局進行的第四次集體學習時強調建設服務型政府以來,全黨和全國民眾網民對總書記這個百姓渴求的指示反應十分熱烈。這是因為一是改革開放以來,中國經濟實現了飛速的發展,近些年來財政收入更是大幅度增長,政府應該為百姓提供更多更好的公共服務。二是隨著公民民主法治意識的增強,公民在基本解決溫飽問題後對公共服務需求的增加,隨著發展過程中貧富差距的拉大,百姓期待更多地參與和分享改革成果等客觀問題越來越突出。而現實生活中,像記者暗訪的長沙市人性化服務不能讓人滿意現象在全國各地普遍存在,一些政府部門客觀上仍然存在著機構臃腫、人浮於事、職責不清等問題,門難進、臉難看、服務意識淡漠、服務能力低下等狀況依然存在。要建設服務型政府不僅政府行政管理體制改革急需深化,而且建設服務型政府的問責制度要緊緊跟上,使各級政府官員和公務員樹立“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的執政理念,把公共服務和社會管理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努力為人民民眾提供方便、快捷、優質、高效的公共服務。

官員問責制建設

眾所周知,我國從2003年非典期間的官員問責以來,官員問責不斷由中央層面輻射到地方層面。無論是屬於中央許可權的部級幹部被問責,還是國務院派往各地的調查組問責一些重大事故或事件中的地方和部門官員,總之,最初的官員問責是在中央層面促成的。但現在,越來越多的地方政府開始自覺而主動地在中央這一精神指導下,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出自己的問責辦法,問責制決在實踐中朝著制度化的方向發展。許多地方行政部門與執法單位針對相關問題紛紛推行“問責制”,並陸續出台了相應的規章制度,有關官員被問責的新聞也頻頻見諸報端。但作為“新生事物”,問責制目前還局限在政治經濟生活中的一些大的領域,比如,重大事故、城市建設、招商引資等等,而對於諸如便民服務、公共設施、交通擁堵、噪音污染等事關老百姓衣食住行、吃喝拉撒等等民生層面卻很少引入“問責制”。現實中,一些領導也熱衷於辦大事、習慣於大手筆,不屑於為民眾的小事操心,普通百姓的喜怒哀樂、生活疾苦,擺不上案頭、上不了心頭——老百姓交費難只是“小菜一碟”,小區垃圾堆積如山“不屑一顧”,居民出行不便、交通擁堵“不值一提”……有的幹部對民眾的疾苦不僅不聞不問,甚至到了問題繞不過去的時候也不願拍個板說句公道話,生怕得罪了那些部門。目前我國有500多萬公務員和近3000萬事業幹部,不用問責辦法來增強其責任心,乾好乾壞一個樣,怎能保證做到“服務型政府”的建設?

現代行政法的基本理念

其實“民眾利益無小事”不是一句政治口號,不能僅僅掛在嘴上。跟老百姓切身利益相關的事情,決不能“抓大放小”,而應該“舉輕若重”。發生大事故、大案件、大損失需要問責,對於“小事”中的“不作為”、“懶作為”、“亂作為”行為,同樣也不能逃避和豁免其應承擔的責任。這既是現代行政法的基本理念,也是打造服務型政府應當恪守的基本原則。

在建設服務型政府的同時,讓其問責制度緊緊跟上,讓那些漠視民眾利益的人自食其果,讓那些習慣於“盛氣凌人”的公務員感到壓力,加強責任約束,才能將總書記“建設服務型政府”指示落到實處,才能造就一支民眾滿意的公務員隊伍,進而推進政府公共服務和社會管理創新,促進服務型政府建設。

形成過程

問題產生

伴隨國內一系列食品、礦山、公共設施等重大安全事故連續發生,一股強力問責風暴在神州颳起;中央事後問責的嚴厲舉措,無疑是重大突破,而以此為契機,避免“免了領導、免不了事故”,建立“科學有效、預防為主”的問責機制,真正貫徹“立黨為公、執政為民”的宗旨,領會科學發展觀的實踐內涵,應引起更大重視。

行政問責自古有之,但真正制度衍生舉步遲緩,問責制度滯後於問責需要。2001年4月21日,國務院《關於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正式實施;2003年SARS期間,問責官員逐漸走進公眾視野;2008年5月,國務院進一步強調加快實行問責制。雖然有了對官員涉及“安全工作重大責任事故、市場監管、環境保護、社會管理”等方面監督嚴重失職的對應表述,但條款寬泛,定性人為掌握程度太大。如果沒有最高層的雷霆行動,依據現存制度約束,制度派生的自發懲處保障不足。集體負責往往讓你找不到大錯,多部門交叉管理體系往往讓你難辨真偽,“不求有功但求無過”的官員推脫技巧往往讓你找不到方向,權力集中而責任分散的現狀往往讓你一頭霧水,而自上而下體制內監督所限往往讓追究效能不長久。

問責機制,要在觀念上糾偏。公務員一直是經濟利益穩定、社會地位很高的職業,官員則擁有支配社會資源的便捷通道,可以擁有前呼後擁的威儀,可以在自己的管轄範圍里“創造性”地變通一切,其含金量很高、賠本幾率很小。這一方面說明封建舊官場習氣仍主導著相當多官員的行為,做官沒有上升到社會責任的高度;另一方面也說明官員的職責混淆不清。是否具備相應能力,是否可以承擔相應責任,是否因為失職、瀆職、不稱職而面臨職業風險,是否應該謹慎和守則運用手中權力,大都被淡化。時至今日,監督官員仍是社會難題,一部分官員高高在上,把公權視為利己的私權,甚至走上大肆腐敗貪污的道路。而此次問責風暴,對於糾正“官場”舊意識,還“官”以本來面目,具有極大啟蒙意義。

機制建立

建立一套獎懲分明、職責清晰的官員管理制度,對全面提高社會效率、促進公務員隊伍的優勝劣汰、防止社會惡性事件發生,迫在眉睫。官員權力要逐步清晰,分工要逐步明確。對涉及社會民生的重大事宜,應有考核問責的科學標準,出現涉及社會穩定、環境破壞、公眾權益、腐敗案件、安全生產、社會信譽、用人失察等問題,相應官員應承擔明確的對應責任;要堅持分級管理問責原則,中央究省部、省部究地司、地司究縣處,讓龐大的行政體系更多形成自發動員。只有層層感覺到壓力,才能層層產生效能,很多問題才可以消滅於萌芽。對被處理過的官員,應上特殊名單,不能再變相錄用。在問責形式上應予以更多的區別和解釋。辭職、引咎辭職應是官員的一種自我修正和覺悟,不應是組織上的一種處罰,責令辭職、撤銷職務以及追究其他責任,才具懲戒性。

黨的紀律和監察機構,除了反腐敗工作,應強化在問責工作上專職機構的綜合作用;問責制度離不開社會參與,官員權力應該為人民所用,接受人民監督必不可少。問責主體需要逐步與民眾民意、社會輿論的監督接軌,與人大、政協等專門機構的日常監督接軌,只要出現傷害公共利益的問題,就能夠引發民眾舉報和反映,就能夠引發媒體實事求是的披露;在問責過程中,亦應公開透明,這不僅是向中央交代,不僅是上級對下級的管理和獎懲,更重要的是向人民交代。

問責制更重要的是制度上的執行力!採取的相關措施 如何健全問責制度

1、本著與時俱進的原則對現有規定進行認真清理;

2、本著開拓創新的原則,有針對性的穩步推進相關法規制度建設;

3、問責的基本方式是自我問責與組織問責並行;

4、問責事項要抓住根本;

5、落實相關改革和配套制度建設:

(1)要深入推進公共權利運行過程透明化,保證民眾的諮詢權和媒體的報導權;

(2)要切實轉變幹部的為官理念,形成新型政治文化氛圍;

(3)要加強配套制度建設。

(4)要有健全互約及監督機制。

相關法規

《關於實行黨政領導幹部問責的暫行規定》

中共中央政治局 2009 年 5 月 22 日召開會議,審議並通過《關於實行黨政領導幹部問 責的暫行規定》。這 我們黨歷史上第一次將“問責”制度納入黨的紀律條例,第一次規定出 問題不僅要問責行政負責人,更要問責黨委負責人,也 第一次對被“問責”官員“復出”作出明文規定。2010 年溫家寶政府工作報告指出:強化行政問責,對失職瀆職,不作為和亂作為的,要嚴肅追究責任。各地區、各部門對中央的決策部署要執行有力,絕不允許各自為政。各級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要自覺遵守憲法和法律,嚴格依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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