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特徵
3.使用與處分
概念
所謂共有商標權,是指數個主體對同一商標共同享有的商標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簡稱《商標法》)第5條規定:“兩個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共同向商標局申請註冊同一商標,共同享有和行使商標權。”這是指基於共同申請而取得的商標權。
特徵
共有商標權的重要特徵是其主體的複數性。共有商標權的主體是兩個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它表達的是權利主體的複數而不是權利客體的複數。數人基於共同註冊或者共同受讓而擁有對同一商標的專用權,才是共有商標權;如果是同一主體對數個商標所享有的專用權,則不構成共有商標權。
共有商標權的另一個特徵是其權利的單一性。共有商標權是一個商標權而不是數個商標權,共有是指對同一商標的共有而不是對數個商標的共有。如果數人既對甲商標享有商標專用權,又對乙商標享有商標專用權,則是兩個獨立的共有商標權,而不是一個共有商標權。
需要指出的是,共有商標權是數人對同一商標的權利共有,與該商標所使用的商品和服務無關。如果只有一個商標權人,則無論該商標被使用在多少種類的商品或服務上,它都不會是共有商標,相反,共有商標無論是使用在一種還是多種商品或服務上,它都是共有商標。也就是說,共有商標權不會因為它所使用的商品或服務種類的多少而有所差異。
使用和處分
共有商標權可由共有商標權人共同使用,也可以由其各自使用,但各自使用時不得妨礙其他權利人對該共有商標的使用。共有商標權人還可以通過簽定商標使用許可契約,許可他人使用其註冊商標,並從中獲得收益。許可人應當監督被許可人使用其註冊商標的商品的質量,被許可人在使用該商標時,必須在使用該註冊商標的商品上標明被許可人的名稱和商品產地。商標使用許可契約應當報商標行政主管機關備案。
共有商標權人享有對其共有商標權的處分權,包括轉讓和放棄其共有商標權的處分。
共有商標權人轉讓其共有商標權的,應當取得其他共有人的一致同意,不同意者應當接受該轉讓,否則視為同意。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共有商標權人有優先受讓權。
共有商標權人未經其他商標權人同意擅自轉讓商標權的全部或者部分,或者妨礙了其他商標權人行使其優先受讓權的,其轉讓無效。但受讓人善意時除外。
共有商標權人放棄其共有商標權的,應當以書面形式申明,並報商標局登記公告。共有商標權人的放棄自公告之日起生效,在公告之前可以撤回其放棄。
部分共有商標權人放棄其商標權的,其放棄部分由其他共有商標權人共同享有。共有商標權人都放棄共有商標權的,該商標權消滅。
共有商標權的獲得方式
共有商標權的獲得方式在理論上可以分為兩類,一是原始獲得,即所有權系首次形成,不依靠任何原所有權人的權利而獲得。二是繼受獲得,即新的所有人依據某種法律行為或者因為法律事件而依法從原所有人那裡獲得所有權。(一)原始獲得
共有商標權的原始獲得就是共同申請獲得,即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民事主體共同向商標局申請註冊同一商標,從而獲得商標權。對此新《商標法》第5條已有明確規定。(二)繼受獲得
共有商標權的繼受獲得主要包括三種方式:1、轉讓獲得。即通過契約的方式獲得共有商標權。具體可以分為三種情形:其一,商標權共有人通過契約的方式將其享有的共有商標權份額轉讓給共有人以外的第三人。例如:甲、乙、丙共有商標“太陽”,甲將其就商標“A”所享有的份額轉讓給丁。丁成為共有人,與乙、丙共有商標“太陽”。其二,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人通過契約的方式共同受讓商標權。例如:甲、乙將其共有商標“陽光”轉讓給丙、丁;甲將其商標“月兔”轉讓給乙、丙。其三,單一主體商標權權利人轉讓其商標權的部分份額。例如,甲將其商標“月兔”的部分份額轉讓給乙,由乙與其共同享有和行使“月兔”商標權。
2、繼續獲得。即自然人通過繼續、遺產分配的方式獲得共有商標權。可以分為兩種情形:其一,單一主體商標權權利人死亡,繼續人為多數人時,該多數繼續人可以依繼續法的有關規定繼續該商標權,從而成為商標權共有人。例如,甲擁有註冊商標“月兔”,甲死亡後,該商標由繼續人丙、丁繼續。其二,共有商標權權利人死亡,由其繼續人繼續該權利人的地位成為商標權共有人。例如,甲、乙共同擁有註冊商標“月兔”,甲死亡後,其地位由繼續人丙、丁繼續。
3、承繼獲得。即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通過合併、分立的方式獲得共有商標權。《民法通則》第44條第二款規定,“企業法人分立、合併,它的權利和義務由變更後的法人享有和承擔”,其中的權利應當包括商標權。因此,當一個企業法人分立為兩個或者兩個以上企業時,可以形成商標權共有。當一個企業吸收合併其他企業,被吸收的企業是某商標的共有人時,則合併後的企業可以成為該商標的共有人;當兩個以上的企業合併設立一個新的企業,其中一企業在合併前是某商標的共有人,則因合併新設立的企業可以成為該商標的共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