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概述
金融債券是指依法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金融機構法人在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的、按約定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這些金融機構法人包括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企業集團財務公司及其他金融機構。商業銀行次級債券是指商業銀行發行的、本金和利息的清償順序列於商業銀行其他負債之後、先於商業銀行股權資本的債券,商業銀行次級債券是金融債券的一種。相對於商業銀行次級債券而言,金融債券的發行人不限於商業銀行,而是包括所有金融機構,其所募資金用途也較為廣泛,而不僅限於補充附屬資本 。
投資要求
(1)投資人所要投資的商業銀行金融債券和次級債券,其發行人應符合《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金融債券發行管理辦法》、《商業銀行次級債發行管理辦法》及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監會的其他有關規定。
(2)發行人應該具備下列條件:
總資產不低於2000億元人民幣;
核心資本充足率不低於4%;
近三年連續盈利;
國內信用評級機構評定的 A級或者相當於 A級以上的長期信用級別;
境外上市並免於國內信用評級的,國際信用評級機構評定的 B B級或者相當於 B B級以上的長期信用級別;
及時、充分、準確、完整地披露信息。披露內容至少包括資產總額、負債總額、所有者權益、營業收入、淨利潤、平均權益收益率、不良貸款率、呆壞賬撥備比率、資本充足率等指標和數據;
(3)投資者所投資的商業銀行金融債券和次級債券,應具有國內信用評級機構評定的 A級或者相當於 A級以上的長期信用級別。
(4)投資者投資具有擔保的金融債券和次級債券,擔保人的資信不得低於發行人的信用級別。
(5)投資者投資的商業銀行金融債券和次級債券,應該根據自己的情況符合一定的比例安排:
投資於商業銀行金融債券和次級債券的餘額,合計按成本價格計算不得超過自己總資產的多少,比如說30%
投資同一家商業銀行發行的金融債券和次級債券的餘額,累計不得超過該自己總資產的多少,比如說10%;
投資同一期單品種信用級別在 A A級或者相當於 A A級以上的商業銀行金融債券或者次級債券的份額,不得超過該期單品種發行額的多少,餘額不得超過該保險機構上季末總資產的多少;
6.金融債券與商業銀行次級債券的區別
發行方式
《管理辦法》對金融債券的發行提出了原則性要求,在銀行間市場發行金融債券主要採用招投標、協定承銷等國際通用的市場化方式。同時為了滿足債券發行的多樣化需求,發行人也可以定向向機構投資者發行金融債券。此外為防範市場風險,《管理辦法》對承銷人的條件作出了具體要求,要求發行人和承銷商之間的權利與義務要在承銷協定中明確 。
發行條件
商業銀行發行金融債券應具備以下條件:
1.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機制;
2.核心資本充足率不低於4%;
3.現三年連續盈利;
4.貸款損失準備計提充足;
5.風險監管指標符合監管機構的有關規定;
6.近三年沒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7.中國人民銀行要求的其他條件。
根據商業銀行的申請,中國人民銀行可以豁免以上條款所規定的個別條件 。
重要意義
首先,發行金融債券有利於提高金融機構資產負債管理能力,化解金融風險。如今,我國商業銀行等存款類金融機構資產負債期限結構錯配現象非常嚴重,金融機構缺乏主動負債工具,資產負債管理能力普遍較弱,這在相當程度上制約了金融機構的經營主動性和風險承擔能力。雖然發行次級債券為商業銀行補充附屬資本提供了一條途徑,但難以作為經常性大規模融資渠道。從國際經驗來看,發行金融債券可以作為長期穩定的資金來源,能有效解決資產負債期限結構錯配問題,同時還可以成為主動負債工具,改變我國商業銀行存款占絕對比重的被動負債局面,化解金融風險。
其次,發行金融債券有利於拓寬直接融資渠道,最佳化金融資產結構。如今,我國債券市場發展相對滯後,企業直接融資渠道缺乏,導致直接融資比重低,金融資產結構不合理,經濟發展中應由市場主體承擔的風險過度集中到銀行和政府,加大了經濟運行的社會成本。通過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發行金融債券是推動債券市場發展的有效措施。企業集團財務公司是服務於企業集團的金融機構,財務公司發債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滿足企業集團的資金需求,起到增加直接融資比重、最佳化金融資產結構的作用。
第三,發行金融債券有利於豐富市場信用層次,增加投資產品種類。如今在我國債券市場中,具有國家信用的國債與準國家信用的政策性金融債占有絕對比重,具有公司信用的債券所占比重很小,市場信用層次較少,債券品種單一。這使投資者缺乏多樣化的投資選擇,也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債券市場的廣度與深度。金融債券的發行將引入更多不同類型的發行主體,從而大大豐富市場信用層次,增加投資產品種類,這有利於投資者選擇不同投資組合,完善債券市場投資功能,並進一步推動債券市場發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