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二因素

商品是人們用來交換的勞動產品,其二因素是使用價值和價值。使用價值是商品的自然屬性,是價值和交換價值的承擔者,其特殊性在於它是社會的使用價值並通過交換來實現。價值是商品的社會屬性,是本質因素,其實體是抽象勞動。商品二因素是使用價值和價值。勞動二重性是具體勞動和抽象勞動。商品二因素是由勞動二重性決定的,具體勞動生產使用價值,抽象勞動形成價值。

基本內容

商品二因素商品是人們用來交換的勞動產品,其二因素是使用價值和價值。使用價值是商品的自然屬性,是價值和交換價值的承擔者,其特殊性在於它是社會的使用價值並通過交換來實現。價值是商品的社會屬性,是本質因素,其實體是抽象勞動。

商品二因素是使用價值和價值.勞動二重性是具體勞動和抽象勞動.

商品二因素是由勞動二重性決定的,具體勞動生產使用價值,抽象勞動形成價值.

1商品的二因素:使用價值和價值

(1)使用價值

使用價值是物品能夠滿足人們某種需要的屬性,它是商品的自然屬性,是構成社會財富的物質內容,是人類社會賴以生存和發展的物質基礎。它體現了人與自然的關係。

使用價值本身並不是政治經濟學的研究對象。馬克思政治經濟學之所以要考察使用價值,是因為商品的使用價值是其交換價值的物質承擔者。一種物品要成為商品,僅有使用價值是不夠的,它還必須是用來交換的,即具有交換價值。

(2)交換價值

交換價值首先表現為一種使用價值與另一種使用價值相交換的量的關係和比例。兩種不同的使用價值之所以可以相互交換,原因在於它們之間存在著某種在本質上共同的東西。只有在本質上共同的東西,在數量上才是可以相互比較的。這種本質上相同的東西就是凝結在商品中的無差別的一般人類勞動,即價值。

(3)價值

價值是凝結在商品中的無差別的一般人類勞動,它是商品的社會屬性,也是商品所特有的屬性,體現了商品生產者相互比較和交換勞動的經濟關係。價值是一個歷史的範疇。作為商品的二因素之一,價值是商品最本質的因素。

價值是交換價值的基礎,交換價值是價值的表現形式。

(4)使用價值和價值的關係

商品是使用價值和價值的矛盾統一體,使用價值和價值之間存在著對立統一的辯證關係:

①使用價值與價值是統一的。二者共處於一個統一體中,缺一就不成其為商品。價值的存在要以使用價值的存在為前提,沒有使用價值的東西也就不會有價值;使用價值是價值的物質承擔者,價值寓於使用價值之中。

②使用價值與價值又是不同的、矛盾的。表現在:

第一,對同一商品生產者或消費者來說,同一商品的使用價值和價值不可兼得。

第二,使用價值是商品的自然屬性,體現人與自然的關係;而價值是商品的社會屬性,體現商品生產者之間的經濟關係。

第三,使用價值是一切有用物品包括商品所共有的屬性,是永恆的範疇;價值是商品所特有的屬性,是商品經濟的範疇,因而是歷史的範疇。

商品之所以具有使用價值和價值兩個因素,是由於生產商品的勞動具有二重性。

2生產商品的勞動二重性:

具體勞動和抽象勞動生產商品的勞動,一方面是有用的具體勞動,不同的具體勞動生產出不同的商品的使用價值,具體勞動同自然物質相結合成為使用價值的源泉;另一方面,生產商品的勞動又是抽象的人類勞動,即撇開了勞動具體形式的無差別的一般人類勞動。抽象勞動形成商品的價值,是價值的惟一源泉。具體勞動和抽象勞動是生產商品的同一勞動的兩個方面或兩重屬性,而不是兩次勞動,更不是兩種勞動。勞動的這種二重性是商品具有價值和使用價值二因素的決定條件。

勞動二重性學說是由馬克思創立的,它科學地回答了什麼勞動創造價值的問題,使勞動價值論有了堅實的基礎。正是在勞動二重性學說的基礎上,馬克思科學地闡明了資本主義生產過程的二重性,不變資本和可變資本的劃分,資本有機構成和資本積累等理論。勞動二重性學說是理解政治經濟學的樞紐。

背誦提示:

商品的社會屬性--價值

自然屬性--使用價值

勞動的人與自然的關係--具體勞動

生產者的經濟關係--抽象勞動

商品是用來交換的勞動產品,具有使用價值和價值兩個因素或兩種屬性。

二因素關係:

對立統一體

首先,兩者是統一的,相互依賴的,互為條件,共處在商品體中,缺少哪一個因素,都不能成為商品。使用價值是價值的物質承擔者,沒有使用價值的物品,就沒有價值,因而也就不是商品;價值是商品中最本質的因素,一種物品如果僅有使用價值,但不是人類勞動產品,就沒有價值,也不能成為商品;有些物品雖然既有使有價值,又是勞動產品,但沒有用於交換,因而沒有形成價值,也不是商品。所以,任何商品都是使用價值和價值的統一體。

其次,二者的對立表現在:

⑴使用價值是商品的自然屬性,提供了交換的必要性;價值是商品的社會屬性,提供了交換的標準、尺度。

⑵使用價值不是商品所特有的,是所有物品的共同屬性,是永恆範疇;價值是商品特有的屬性,是歷史範疇。

⑶價值的存在要以使用價值的存在為前提;使用價值的存在不以價值的存在為前提。

⑷商品的使用價值和價值不能同時歸買者或賣者中任何一方所有,而只能分別歸於買方和賣方。這是因為,對於商品生產者來說(賣方),他生產商品的目的是為了取得價值,而要取得價值,就必須生產出不是供自己需要的使用價值並讓渡過去;對於商品買方來說,他購買的目的是得到商品的使用價值,為此就必須支付商品的價值。無論生產者或購買者,都不可能既占有某種商品的使用價值,又同時實現它的價值。

可見,商品的使用價值和價值是相互排斥、互相矛盾的。要解決這個矛盾,就必須通過交換,交換成功了,商品的使用價值和價值才能夠分別得到實現,商品內部的矛盾才能得到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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