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規範我部電子政務建設的管理,明確電子政務項目建設程式和管理職責,,特制定商務部電子政務項目建設管理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商務部電子政務項目建設包括:
(一)部屬各有關單位建設面向社會公眾的各類業務管理套用系統。
(二)部屬各有關單位為提高工作效率,改進和完善業務管理工作,提高科學決策水平,利用信息技術手段建設的各類專項資料庫、辦公自動化系統、統計分析查詢系統、監測預警系統等。
第三條 工作指導方針:轉變政府職能,改進行政管理,支持科學決策,提高工作效率,完善社會服務,節約行政成本。
第四條 基本工作原則:按照商務部中心工作需要,充分集中我部資源,統籌規劃,以我部電子政務統一套用平台和部機關辦公自動化系統為基礎,整合部內各單位的信息資源,實現互聯互通,信息共享,避免重複建設,保障信息安全,加快規模化建設和套用,全面提升我部網路化、信息化管理、服務水平。
第二章 商務部電子政務建設的主要目標和任務
第五條 主要目標:到“十一五”末期,信息共享、功能完善、標準統一、安全可靠的商務部電子政務平台發揮支持決策作用;各類巨觀管理資料庫及分析監測預警類系統建設和套用成效顯著;辦公自動化進一步完善,工作效率明顯提高;電子政務網路與信息安全保障體系初步形成,與電子政務相關的規章和標準進一步完善;部機關85%以上的公務員能夠套用電子政務平台工作。
第六條 主要任務:
(一)加強規劃與協調,防止重複建設。繼續加強電子政務系統和資源的整合,實現信息共享。
(二)建設和完善電子政務平台六大套用系統。為了提高決策、監管和服務水平,要加快完善六大重要業務系統:全面套用和完善已取得初步成效的全口徑進出口監控預警體系,加強對重點產業、重要商品的監測預警;完善外資、走出去、政務信息互送處理系統建設,促進業務協同、資源整合;啟動和加快內貿、商務信用系統建設。建設必須充分利用已有的業務系統和信息資源,加強整合,促進互聯互通、信息共享,使有限的資源發揮最大效益。
(三)建立和完善信息安全保障體系和電子政務標準化體系,正確處理髮展與安全的關係,綜合平衡成本和效益,逐步完善安全管理體制和電子政務建設所需的標準和規範。
(四)加強公務員信息化培訓和考核。繼續切實有效地開展公務員的電子政務知識與技能培訓,加大培訓力度,擴大培訓範圍,並針對有關司局和處室要求,進行重點有針對性的培訓工作。重點作好對已建成的監測分析系統數據綜合套用的培訓。
第三章 商務部電子政務建設的組織管理機構
第七條 商務部信息化領導小組是我部電子政務建設的領導機構,負責決策、指導、協調、檢查電子政務建設的重大事項,審核批准《商務部電子政務建設總體規劃》(以下簡稱《總體規劃》)、商務部電子政務年度項目建設計畫、實施方案等。
第八條 商務部信息化司是商務部電子政務建設的歸口管理部門,也是部信息化領導小組的常設辦公室,執行部信息化領導小組關於商務部電子政務建設的有關決議,統一組織協調和管理商務部電子政務項目(以下簡稱項目)建設和推廣套用;負責擬定部電子政務建設的相關管理制度;牽頭組織相關司局及電子商務中心研究、擬訂《總體規劃》;會同有關單位根據《總體規劃》提出項目建議;負責部屬各單位項目的匯總、審核、上報、組織實施、監督管理、評審驗收等工作;牽頭組織我部與外部委進行電子數據交換及系統聯網的組織協調工作。
第四章 項目的立項及審核
第九條 商務部各單位可根據我部電子政務總體規劃和不同業務需求提出新建或改造項目申請。
項目申請單位(以下簡稱項目單位)在申報建設或改造項目建議書時,應作詳細說明,包括:項目名稱、項目建設或改造的理由、項目的主要內容、項目具體需求(工作流程與功能要求)、與電子政務平台的定位與關係、密級制定和防範措施,以及項目的具體實施規劃及初步預算等。
第十條 項目申請單位應在每年6月30日前,完成新建或改造項目申請建議書的工作,並報信息化司。
凡涉及辦公自動化系統的建設或改造項目,應先會簽部辦公廳,同意後再向信息化司申報。
第十一條 信息化司按照立項管理要求,對各單位申報的項目建設或改造建議書組織初審(評估、篩選、排序,對涉及技術複雜、投資較大(超過100萬元)的項目將組織專家論證),並匯總編制我部下一年度電子政務項目建設建議和預算,於當年8月15日報部領導審定。
第十二條 審定後的電子政務建設項目,列入商務部下一年度電子政務建設計畫,按預算管理要求申請項目預算。
第十三條 項目審核原則:重點包括以下內容:
(一)是否符合部黨組要求和我部中心工作需要,是否經過科學、周密的業務需求論證,是否具有實際的套用需要,是否在部電子政務平台、部機關辦公自動化上有明確定位,工作流程和相互關係是否清晰,如何共享等;
(二)能否統籌考慮,協調解決同類相關業務或系統的共性問題;
(三)能否協調解決與上下游業務管理系統進行信息共享和相互連結;
(四)能否促進提高部機關科學決策水平和工作效率;
(五)是否符合政府轉變職能,政務公開,為民服務的要求;
(六)上年度電子政務預算項目執行情況和實際套用效果如何;
(七)防止重複建設。凡已有能解決同類業務問題系統且運行良好的項目,能夠擴充改造的,均在原系統上實施改造,提高項目使用效率和效益。凡部公共資料庫已有或已規劃建設公共資料庫的,各分系統均不再單獨建設。
第五章 項目建設的管理
第十四條 項目預算經部預算管理部門批覆下達後,對列入預算的項目,由項目單位負責組織和落實項目具體實施方案,由信息化司統一組織或委託項目單位按照財政部關於政府採購的有關規定通過招標確定項目承建單位。
第十五條 因特殊情況需要採取公開招標以外方式採購的,須事先報信息化司,如項目資金在當年國家公布的部門採購限額標準以上,由信息化司會同規財司報財政部批准。
對於在保密方面有特殊要求的項目,須由具有國家保密管理部門認定的有保密資質的單位承建。
第十六條 對未列入預算的項目,原則上不得組織實施,特殊情況由信息化司牽頭徵求有關單位意見後提出建議,報部預算管理委員會和部信息化領導小組決定。
第十七條 項目建設完成後,由項目單位會同信息化司組織相關司局和有關專家對項目進行驗收,並形成驗收報告。驗收報告主要內容應包括:項目功能、性能,項目及設備安全措施,項目與部電子政務平台關係,項目信息共享、推廣套用方案,項目效益量化指標(項目實施前後對比)、項目長期數據採集及運行維護方案等,驗收報告報信息化司備案。
第十八條 項目建設完成一年內,由信息化司組織相關司局和有關專家對項目使用情況進行績效評估,績效評估報告報部領導後由信息化司備案,供項目申請後續資金和相關新項目申報時參考。績效評估報告主要內容應包括:項目效益量化指標(項目實施前後對比),項目資源利用情況(經濟性),項目套用範圍、影響程度,項目可持續發展能力等。為加強對項目使用及相關後續工作的管理,信息化司每年將選擇部分項目進行年度績效考評。
第十九條 信息化司於每年對列入當年預算的項目的執行情況進行檢查,適時提出項目調整的建議,並報部信息化領導小組和部預算管理委員會審定;每年年底匯總公示各預算項目執行情況。
第二十條 信息化司負責建立商務部信息資源目錄庫和電子政務項目庫並實行動態管理。
第六章 電子政務系統對外聯網
第二十一條 信息化司統一負責商務部電子政務系統與部外單位聯網的組織協調、對外商談。各有關單位均可根據業務工作需要提出對外聯網要求和方案,報信息化司匯總後,提交部信息化領導小組組長辦公會決定。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信息化司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