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務部關於實施酒類流通隨附單制度的通知

商務部關於實施酒類流通隨附單制度的通知,根據《酒類流通管理辦法》(商務部2005年第25號令,以下簡稱《辦法》)第十四條規定,商務部將在全國實行《酒類流通隨附單》(以下簡稱《隨附單》)制度,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商運發[2006]10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商務主管部門:

根據《酒類流通管理辦法》(商務部2005年第25號令,以下簡稱《辦法》)第十四條規定,商務部將在全國實行《酒類流通隨附單》(以下簡稱《隨附單》)制度,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提高認識,認真做好《隨附單》實施組織工作
建立和實施《隨附單》制度,是加強酒類流通監督管理,嚴格規範酒類流通秩序,有效防止假冒偽劣酒流入市場,切實維護酒類生產者、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的有效手段。各地商務主管部門要深刻領會實施《隨附單》制度的重要意義,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把《隨附單》制度落到處。
  二、明確職責,積極推進《隨附單》制度
(一)《隨附單》制度在除啤酒以外其他酒類商品上先行實施。酒類生產企業銷售部門應納入酒類批發經營者範圍,依照《辦法》提供《隨附單》。
(二)各地商務主管部門要及時將本地隨附單編號報送到商務部酒類流通管理辦公室。
(三)《隨附單》實行全國統一格式,由商務部統一印製表樣(格式及有關說明詳見附屬檔案),各地商務主管部門負責監製《隨附單》。
三、及時解決實施過程中出現的問題
各地商務主管部門要認真梳理,統籌規劃,積極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強《隨附單》的宣傳和培訓工作。各地商務主管部門要通過多種方式宣傳《辦法》和《隨附單》制度,對相關酒類經營者進行培訓,保證《隨附單》制度深入實施。
(二)嚴格督促酒類經營者實施《隨附單》制度

酒類批發經營者應主動開具隨附單,要單隨貨走;酒類零售經營者(含賓館、飯店等)應主動索取隨附單,要一貨一單。批發、零售經營者要妥善保管《隨附單》,建立台帳,嚴格管理,並不得重複使用、轉借、代開、偽造和買賣隨附單。凡不執行《隨附單》制度相關要求的經營者,一經查實,按照《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予以處理。
(三)嚴格審核免用《隨附單》的申請。對免用《隨附單》的企業進行初審,主要審核企業溯源內容和溯源制度全面達到《辦法》的相關要求。對審查合格的企業,要及時報送商務部酒類流通管理辦公室確認。
(四)加強部分地區已有溯源單據與《隨附單》的銜接。已建立溯源制度的省份,可繼續實行原有的管理辦法,暫以原來的單據代替《隨附單》。但在印製新的溯源單據時,要按照《辦法》要求製作、編號。
附屬檔案 《隨附單》格式及有關說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二〇〇六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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