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化市經信委

(十六)負責對科技企業的巨觀管理和指導,研究制定促進民營科技企業發展的政策措施,促進民營科技企業的發展。 (十七)負責擬定全市高新技術發展戰略及相關的政策措施;全市高新技術企業產品申報,協調、指導各級高新技術企業的工作。 (二十一)負責全市科學技術普及工作,組織擬訂科普規劃、計畫,推動科普工作發展。

主要職責

(三)監測、分析全市工業運行態勢,統計並發布相關信息,進行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協調解決行業運行發展中的有關問題並提出政策建議,負責工業應急管理、產業安全和國防動員有關工作;負責工業煤、電、油、氣及交通運輸調度工作,組織工業重要物資的緊急調度;參與研究擬定全市電力發展的總體規劃和年度計畫;根據全市電力總體規劃和年度計畫,負責新建、擴建項目用電擴容的審查;負責電力行業管理和行政執法,編制電力運行供應調控方案,協調解決電力生產、運行和供應中的重大問題;負責對冶金礦山、黃金行業的管理工作;負責全縣有色、稀土、石化(不含煉油)、化工(不含煤制燃料、燃料乙醇)、建材等行業的管理工作;負責民用爆破器材生產、經銷的安全監督管理;負責煙花爆竹生產企業新建、改建和擴建的審批,負責煙花爆竹行業規劃、有關政策的擬定工作。
(四)負責提出全市工業、信息化固定資產投資規模、方向(含利用外資和境外投資)和國家、省、市、縣財政性建設資金安排的意見,按市政府規定許可權,審批、核准、備案省和市規劃內及年度計畫規模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
(五)貫徹國家政策和標準,擬訂高技術產業中涉及生物醫藥、新材料、信息產業等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行業技術創新和技術進步,以先進適用技術改造提升傳統產業;組織實施有關國家和省、市科技重大專項,推進相關科研成果產業化,推動全市軟體業、信息服務業和新興產業發展。
(六)承擔全市振興裝備製造業的組織協調責任,貫徹執行國家重大技術裝備發展和自主創新規劃、政策,依託國家和省、市重點工程建設協調有關重大專項的實施,推進重大技術裝備國產化,指導引進重大技術裝備的消化創新。
(七)擬訂並組織實施全市工業能源節約和資源綜合利用、清潔生產促進政策,參與擬訂能源節約和資源綜合利用、清潔生產促進規劃,組織協調相關重大示範工程和新產品、新技術、新設備、新材料的推廣套用;負責完成淘汰落後產能目標任務和綜合協調工作;指導散裝水泥推廣工作。
(八)推進全市工業體制改革和管理創新,提高行業綜合素質和核心競爭力,指導相關行業加強安全生產管理。
(九)統籌推進全市信息化工作,組織擬訂相關政策並協調信息化建設中的重大問題,促進電信、廣播電視和計算機網路融合,指導協調電子政務發展,推動跨行業、跨部門的互聯互通和重要信息資源的開發利用、共享;負責開展工業、信息化的對外合作與交流。
(十)負責協調維護全市信息安全和信息安全保障體系建設,指導監督重點行業重要信息系統與基礎信息網路的安全保障工作,協調處理信息安全重大事件,承擔跨部門、跨地區和重要時期的信息安全應急協調工作。
(十一)負責對全市中小企業和民營經濟的巨觀指導、綜合協調,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市中小企業和民營經濟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發展規劃和扶持政策並組織實施,協調解決發展中的重大問題。擬訂並組織實施中小企業產業集群發展規劃;推動建立中小企業創業風險投資引導資金,確定資金使用方向;負責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創業輔導體系、信用評價體系等中小企業服務體系建設;負責各類工業行業協會組織、協調、指導、管理工作,引導各類中介組織為中小企業服務。
(十二)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唐山市有關科技方面的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和政策措施;研究制定地方科技法規、行政規章。歸口管理全市科技工作,負責科技執法工作,推動全市科技進步。負責全國科技進步考核工作。
(十三)負責編制科學技術中長期規劃、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組織重點科技攻關計畫、火炬計畫、星火計畫、成果推廣計畫、軟科學研究計畫和套用基礎性研究計畫等科技計畫的制定與實施,負責審核上報各類年度科學研究計畫,並組織實施。
(十四)負責市級科技三項費的管理和監督檢查;協同有關部門綜合運用財政、信貸、稅收等經濟手段促進科技事業發展。
(十五)組織實施全市的技術創新工作,推動全市科技創新體系和科技服務體系的建設,提高科技創新能力,最佳化配置科技資源;負責受理申報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項目和全市科技中介服務組織的資格審核認定。
(十六)負責對科技企業的巨觀管理和指導,研究制定促進民營科技企業發展的政策措施,促進民營科技企業的發展。
(十七)負責擬定全市高新技術發展戰略及相關的政策措施;全市高新技術企業產品申報,協調、指導各級高新技術企業的工作。
(十八)組織擬訂科技促進農業、農村及社會發展的政策,制定相關重要措施和辦法,促進以改善民生為重點的農業、農村建設及社會建設。
(十九)負責組織全市科技成果鑑定;組織本級科技進步獎勵評審工作;負責向上級申報科技進步獎勵。
(二十)負責貫徹實施專利的有關法律、法規、政策,負責專利地方性法規,規章的擬定和宣傳普及教育工作;負責全市專利工作規劃制定和實施;負責專利行政執法工作,依法調查處理專利糾紛;負責全市專利統計分析;協調全市涉外專利事宜。
(二十一)負責全市科學技術普及工作,組織擬訂科普規劃、計畫,推動科普工作發展。負責科技執法、科技保密、科技統計工作。負責全市科技信息編輯與發布工作,開展科技宣傳活動。
(二十二)負責全市地震應急預案的編制工作;負責全市規定建築開展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開展地震安全執法工作;負責地震觀測、地震異常情況處理和防震減災知識宣傳等工作。
(二十三)組織協調軍工生產和軍轉民的有關工作。
(二十四)承擔履行《禁止化學武器公約》的組織協調工作。
(二十五)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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