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監督辦法
政府令[2008]1號
《唐山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監督辦法》已經2008年1月10日市政府第59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代 市 長:陳國鷹
二○○八年二月十五日
唐山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監督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審計監督,規範投資行為,提高投資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審計監督。
第三條 審計機關依本辦法規定對建設項目的項目前期、項目預算執行和項目竣工決算,以及建設、施工、勘察、設計、監理、諮詢、採購等單位與建設項目有關的財務和項目效益情況進行審計。
對建設周期長、財政性資金投入大或者關係國計民生的重大建設項目,審計機關可對其進行全程跟蹤審計。
第四條 審計機關依法獨立行使建設項目審計監督職權,不受其他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審計機關履行建設項目審計監督職責所必需的經費,由同級財政部門予以保證。
第五條 發展和改革、財政、建設、規劃、土地、國有資產管理等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權範圍內協助審計機關對建設項目實施審計監督。
第六條 審計機關實施建設項目審計,應依法出具審計報告。對違反國家有關規定的行為,依法進行處理、處罰;對應當由其他有關部門糾正、處理、處罰或者追究責任人員行政責任、刑事責任的問題,依法出具審計移送處理書。
第七條 審計機關可以依照有關規定向有關部門通報或者向社會公布建設項目審計結果。
審計機關通報或者公布審計結果,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依法保守國家秘密和被審計單位的商業秘密。
第八條 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辦理審計事項,應當客觀公正、實事求是。
承辦審計業務的審計人員應當熟悉有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具備必要的專業知識和業務能力。
第九條 審計機關在審計力量或者相關專業知識不足時,可以聘請具備相關專業知識的人員協助項目審計工作。
第十條 審計機關應對審計結果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第十一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包括:
(一)使用財政預算內各項建設資金的建設項目;
(二)使用政府性基金的建設項目;
(三)使用納入財政專戶管理的預算外資金的建設項目;
(四)使用政府轉貸、擔保融資的建設項目;
(五)使用其他政府資金的建設項目。
第二章 建設項目前期審計
第十二條 項目前期審計是指審計機關對項目前期準備工作、建設資金籌集情況、建設程式、征地拆遷、施工圖預算(總預算、分項預算或者單項工程預算)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的審計監督。
第十三條 項目審批機關下達投資計畫時,應當將項目投資規模和標準、年度投資安排和建設內容、總概算和分項概算等資料抄送審計機關。
第十四條 建設單位(實施代建制的為代建管理機構,下同)應當按照審計機關的要求報送下列資料:
(一)項目審批檔案、計畫批准檔案和項目分項概算、總概算;
(二)項目前期財務支出等有關資料;
(三)施工圖預算(分項預算或者單項工程預算)及其編制依據;
(四)與項目前期審計相關的其他資料。
本辦法所稱分項預(概)算是指按照項目建設內容和招投標計畫編制的分部分項工程預(概)算。
第十五條 項目前期審計的主要內容為:
(一)項目建設規模、內容和標準是否符合經批准的項目計畫;
(二)項目總預算、分項預算是否符合總概算、分項概算;
(三)項目征地拆遷、勘察、設計、監理、諮詢服務等前期工作及其資金運用的真實性、合法性。
第十六條 審計機關進行項目前期審計,應當出具審計結論,送達被審計單位、項目審批機關及其他有關部門。
項目審批機關應當依據審計結論批覆項目投資概(預)算。
第十七條 未經審計機關審核,建設項目預算超概算的,財政部門不予增加投資,有關部門不得組織招投標,建設單位不得組織施工。
第三章 建設項目預算執行審計
第十八條 項目預算執行審計是指審計機關對在項目實施過程中涉及的工程造價、現場簽證、設計變更、設備材料採購、工程結算以及與項目有關的財務收支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進行的審計監督。
第十九條 審計機關進行項目預算執行審計時,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審計機關的要求報送下列資料:
(一)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的資料;
(二)有關招投標檔案、評標報告、契約文本;
(三)項目管理中涉及工程造價的有關資料,包括設備材料採購單、工程計量單、設計變更、現場簽證、有關指令和會議紀要等;
(四)項目結算造價資料,包括造價書、工程量計算書、有關計價檔案以及計價依據等;
(五)與項目預算執行審計相關的其他資料。
第二十條 因設計變更或者現場簽證導致變更後的預算超過分項概算或者總預算的,建設單位應當於設計變更或者現場簽證之日起五日內書面報審計機關備案。因設計變更、現場簽證導致變更後的預算超過總預算或者分項預算的百分之五且金額超過五十萬元的,建設單位應當通知審計機關派員現場見證。審計機關在接到建設單位通知後應當及時派員到場,十日內確認,並在竣工決算時一併審計。
對設計變更、現場簽證進行審計監督的主要內容為:
(一)是否符合法定審批程式;
(二)產生的原因和責任;
(三)變更部分的工程內容和工程量的真實性、合法性;
(四)計價是否符合招標檔案、契約及其他計價檔案的規定。
第二十一條 審計機關對工程結算進行審計監督的主要內容為:
(一)是否高估冒算,虛報工程款;
(二)是否重複計算,增大工程量;
(三)是否隨意變更工程內容,提高造價;
(四)單項工程結算是否符合單項工程預算。
審計機關在被審計單位交齊結算資料的基礎上,對單項工程進行結算審計,出具審計結論。單項工程結算(分項結算)超過預算的,審計機關應當建議政府及有關部門和單位查明責任,暫緩撥付超額部分款項。
第四章 建設項目竣工決算審計
第二十二條 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竣工決算必須經審計機關審計。審計結果作為工程決算、竣工驗收和財產交付使用的依據。
未經審計的建設項目,不得辦理工程決算和竣工驗收手續。
第二十三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項目完成初步驗收3個月內,向審計機關提出竣工決算審計申請,並報送下列資料:
(一)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的資料;
(二)竣工資料,包括竣工圖、竣工驗收報告;
(三)建設項目竣工決算報告、報表;
(四)與項目竣工決算相關的其他資料。
第二十四條 審計機關對建設項目竣工決算審計的主要內容為:
(一)與資金相關的建設項目審批程式是否合法;
(二)建設項目用途、規模、內容和標準是否符合批准的投資計畫;
(三)建設項目概算編製程序是否符合國家有關規定,設計概算是否真實、科學;
(四)建設資金的落實、到位、收支情況;
(五)建設項目征地拆遷、勘察、設計、監理、諮詢服務等資金使用情況;
(六)竣工決算的編制是否真實、合法;
(七)建設資金結餘、基本建設收入核算和概算包乾結餘分配情況;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五條 審計機關實施竣工決算審計,應當在收到建設單位提供的有關資料之日起3個月內出具審計報告。特殊情況下需延長審計期限時,應報請審計計畫下達機關批准。
第五章 績效審計
第二十六條 績效審計指審計機關在審計項目有關經濟活動的真實性、合法性的基礎上,對建設項目的社會效益、經濟效益進行分析、評價和提出改進意見的專項審計行為。
第二十七條 項目績效審計的主要內容為:
(一)項目立項、招投標、設計、施工等各環節的質量、投入和項目造價控制;
(二)項目立項、招投標、設計、施工等各環節的管理政策、原則、制度、措施、組織結構、資金利用及其執行情況;
(三)項目的預期目標、經濟效益、社會效益以及環境保護設施與工程建設的同步性、有效性。
第二十八條 審計機關進行績效審計時,評估、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應當配合審計機關的工作。
第二十九條 審計機關應當對項目可行性、投資管理、資金使用、投資效果等事項進行審計評價,向本級政府提交績效審計結果報告。
審計機關認為應當提出改進意見和建議的,可以在對審計事項作出評價的基礎上,向被審計單位及有關部門提出改進意見和建議。被審計單位及有關部門應當依據審計提出的改進意見和建議進行改進,提高投資效益。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被審計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十九條和第二十三條的規定,不按照審計機關的要求提供有關資料或者提供虛假資料的,由審計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規定追究責任。
第三十一條 因勘查、設計單位的過錯而造成項目重大預算失控和投資損失的,審計機關應當報告政府並責成建設單位或者項目法人依法追究勘察、設計單位的賠償責任;情節嚴重的,應當建議有關部門降低其資質等級或者依法吊銷其資質證書。
第三十二條 建設單位擅自擴大建設規模、提高建設裝飾和設備購置標準以及建設計畫外工程的,審計機關應當建議有關部門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設計變更、現場簽證未經法定程式審批的,審計機關應當建議有關部門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三條 工程結算中多計工程款項的,審計機關應當責令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予以調整;已簽證多付工程款的,審計機關應當責令建設單位限期收回或者直接收繳。
施工單位偷工減料、虛報冒領工程款金額較大,情節嚴重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並依法追究責任單位或者直接責任人的行政責任。
第三十四條 改變項目資金用途,轉移、侵占和挪用項目建設資金的,審計機關應當予以制止,責令有關單位限期收回。
應計、應繳而未計、未繳各種稅款的,審計機關應當督促有關單位補計、補繳,並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理。
第三十五條 對虛報投資完成、虛列建設成本、隱匿結餘資金行為的,審計機關應當責成有關責任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現行會計制度予以糾正。
第三十六條 工程造價等社會審計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審計機關應當建議相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一)超越資質證書規定的業務範圍從事工程造價編制和諮詢活動的;
(二)故意少算、高估冒算工程造價的;
(三)串通虛報工程造價的;
(四)編制工程結算檔案,其工程造價高於或者低於按規範編制價格百分之五以上的。
第三十七條 對不屬於審計機關法定職權範圍內的有關事項,審計機關應當向有關主管部門移送相關證據資料,有關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及時作出處理。
對審計中發現的問題,審計機關認為涉及有關部門職責範圍的,應當向有關部門提出審計建議,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及時作出決定,並將結果書面通知審計機關。
第三十八條 審計機關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履行審計監督職責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參與項目審計的工作人員在審計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所在單位或有關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泄露國家秘密或者被審計單位商業秘密的;
(二)弄虛作假、出具虛假審計報告的;
(三)隱瞞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財經法紀行為的;
(四)索賄、受賄或者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職務不正當利益的;
(五)明知與被審計單位或者審計事項有利益關係而不主動迴避並產生不良後果的;
(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
(七)有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行為的。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