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計變更

設計變更

設計變更是指設計單位依據建設單位要求調整,或對原設計內容進行修改、完善、最佳化。設計變更應以圖紙或設計變更通知單的形式發出。改變有關工程的施工時間和順序屬於設計變更。變更有關工程價款的報告應由承包人提出。承包人在施工過程中更改施工組織設計的,應經業主和監理同意。

設計變更的類型

1、在建設單位組織的有設計單位和施工企業參加的設計交底會上,經施工企業和建設單位提出,各方研究同意而改變施工圖的做法,都屬於設計變更,為此而增加新的圖紙或設計變更說明都由設計單位或建設單位負責。

2、施工企業在施工過程中,遇到一些原設計未預料到的具體情況,需要進行處理;因而發生的設計變更。如工程的管道安裝過程中遇到原設計未考慮到的設備和管墩、在原設計標高處無安裝位置等等,需改變原設計管道的走向或標高,經設計單位和建設單位同意,辦理設計變更或設計變更聯絡單。這類設計變更應註明工程項目、位置、變更的原因、做法、規格和數量,以及變更後的施工圖,經方簽字確認後即為設計變更。

3、工程開工後,由於某些方面的需要,建設單位提出要求改變某些施工方法,或增減某些具體工程項目等,如在一些工程中由於建設單位要求增加的管線,再徵得設計單位的同意後出設計變更。

4、施工企業在施工過程中,由於施工方面、資源市場的原因,如材料供應或者施工條件不成熟,認為需改用其他材料代替,或者需要改變某些工程項目的具體設計等引起的設計變更,經雙方或三方簽字同意可作為設計變更。

設計變更的簽發原則

設計變更無論是由哪方提出,均應由監理部門會同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協商,經過確認後由設計部門發出相應圖紙或說明,並由監理工程師辦理簽發手續,下發到有關部門付諸實施。但在審查時應注意以下幾點:

1.確屬原設計不能保證工程質量要求,設計遺漏和確有錯誤以及與現場不符無法施工非改不可。

2.一般情況下,即使變更要求可能在技術經濟上是合理的,也應全面考慮,將變更以後所產生的效益(質量、工期、造價)與現場變更往往會引起施工單位的索賠等所產生的損失,加以比較,權衡輕重後再做出決定。

3.工程造價增減幅度是否控制在總概算的範圍之內,若確需變更但有可能超概算時,更要慎重。

4.設計變更應簡要說明變更產生的背景,包括變更產生的提出單位、主要參與人員、時間等。

5.設計變更必須說明變更原因,如工藝改變、工藝要求、設備選型不當,設計者考慮需提高或降低標準、設計漏項、設計失誤或其它原因。

6.建設單位對設計圖紙的合理修改意見,應在施工之前提出。在施工試車或驗收過程中,只要不影響生產,一般不再接受變更要求。

7.施工中發生的材料代用,辦理材料代用單。

要堅決杜絕內容不明確的,沒有詳圖或具體使用部位,而只是增加材料用量的變更。

設計變更的實施與費用結算

設計變更的實施後,由監理工程師簽注實施意見,但應註明以下幾點:

1.本變更是否已全部實施,若原設計圖已實施後,才發變更,則應註明。因牽扯到原圖製作加工、安裝、材料費以及拆除費。若原設計圖沒有實施,則要扣除變更前部分內容的費用。

2.若發生拆除,已拆除的材料、設備、或已加工好但未安裝的成品、半成品,均應由監理人員負責組織建設單位回收。

由施工單位編制結算單,經過造價工程師按照標書或契約中的有關規定審核後做為結算的依據,此時也應注意以下幾點:

1.由於施工不當,或施工錯誤造成的,正常程式相同,但監理工程師應註明原因,此變更費用不予處理,由施工單位自負,若對工期、質量、投資效益造成影響的,還應進行反索賠。

2.由設計部門的錯誤或缺陷造成的變更費用,以及採取的補救措施,如返修、加固、拆除所生的費用,由監理單位協助業主與設計部門協商是否索賠。

3.由於監理部門責任造成損失的,應扣減監理費用。

4.設計變更應視作原施工圖紙的一部分內容,所發生的費用計算應保持一致,並根據契約條款按國家有關政策進行費用調整。

5.材料的供應及自購範圍也應同原契約內容相一致。

6.屬變更削減的內容,也應按上述程式辦理費用削減,若施工單位拖延,監理單位可督促其執行或採取措施直接發出的削減費用結算單。

7.合理化建議也按照上面的程式辦理,獎勵、提成另按有關規定辦理。

8.由設計變更造成的工期延誤或延期,則由監理工程師按照有關規定處理,此處不再贅述。

凡是沒有經過監理工程師認可並簽發的變更一律無效;若經過監理工程師口頭同意的,事後應按有關規定補辦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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