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爾濱市審計局

哈爾濱市審計局

哈爾濱市審計局是哈爾濱市人民政府所屬的綜合性經濟監督職能部門,根據《審計法》規定,市審計局在市委、市政府和省審計廳領導下,對市本級預算執行情況進行審計監督,向市政府和省審計廳提出審計結果報告;對市政府各部門和各區、縣(市)人民政府的財政收支、市級金融機構和市屬企事業組織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

哈爾濱市審計局成立於1983年4月18日。2010年政府機構改革後,設有13個內設機構,分別是辦公室、法制處、財政審計處、信息計算機審計處、金融審計處、行政事業審計處、經貿審計處、農業與資源環保審計處、社會保障審計處、固定資產投資審計處、外資運用審計處、經濟責任審計處、人事處。另外還設有離退休幹部工作處、機關黨委和3個派出機構。現有職工155人,大專以上學歷人員達100%。

基本信息

主要職能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關於審計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規章,起草有關審計方面的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和市政府規範性檔案草案,制定相關規範性檔案,並負責組織實施;組織領導-、協調監督下級審計機關的業務。

(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直接審計下列事項,出具審計報告,在法定職權範圍內做出審計決定或向有關機關提出處理處罰建議:

1.市本級財政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

2.市直各部門、事業單位及下屬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情況。

3.區、縣(市)人民政府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審計以及預算外資金管理、使用情況。

4.地方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和損益情況。

5.市政府部門管理的和受市政府委託由社會團體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環境保護資金、社會捐贈資金及其他有關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情況。

6.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援助、貸款項目的財務收支情況。

7.市直有關單位主要領導幹部以及區、縣(市)黨政領導幹部和市屬國有企業、國有控股企業法定代表人的經濟責任。

8.市級投資和以市級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

9.市級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的財務收支情況。

10.其他法律、法規規定應由市審計局進行的審計。

(三)負責組織實施對貫徹執行國家和市政府財經方針政策和巨觀調控措施情況的行業審計、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依法受理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機關審計決定的複議申請。

(四)負責依法檢查審計決定執行情況,督促糾正和處理審計發現的問題,依法辦理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決定提請行政複議、行政應訴事項;協助配合有關部門查處相關重大案件。

(五)負責指導和監督內部審計工作,核查社會審計機構對依法屬於審計監督對象的單位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

(六)負責與區、縣(市)級人民政府共同領導區、縣(市)級審計機關;依法領導和監督下級審計機關的業務,組織下級審計機關實施特定項目的專項審計或審計調查,糾正或責成糾正下級審計機關違反國家規定做出的審計決定;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協管區、縣(市)級審計機關負責人。

(七)負責指導和推廣信息技術在全市審計領域的套用。

(八)承擔法律法規賦予的其他權力和義務,承辦市委、市政府、上級審計機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辦公室、法制處、財政審計處、信息計算機審計處、金融審計處、行政事業審計處、經貿審計處、農業與資源環保審計處、社會保障審計處、固定資產投資審計處、外資運用審計處、經濟責任審計處、人事處

(一)辦公室負責局機關文電、信息、機要、檔案、保密、信訪工作;負責局機關財務、審計、資產管理、安全保衛工作;負責局機關日常工作的協調和督查;承擔政務公開、新聞發布、電子政務;聯繫特約審計員;承擔市審計局舉報中心的工作。
(二)法制處承擔審計規章和制度草案起草工作;推進依法行政工作;審理審計業務事項;承擔本部門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承擔下級審計機關審計業務質量檢查和社會審計組織相關審計報告核查工作;承擔本部門行政複議、行政應訴有關工作;承擔審計普法宣傳、教育工作。
(三)財政審計處負責全局預算執行情況審計工作方案;負責審計市本級預算執行及其他財政收支情況;負責匯總、起草市政府預算執行審計結果報告和市人大預算執行審計工作報告;負責審計各區、縣(市)人民政府財政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以及預算外資金管理、使用情況。
(四)信息計算機審計處負責組織協調、指導管理全市審計系統的信息化建設;負責組織、指導全市審計系統開展信息系統審計和信息化項目績效審計;負責對金融、社保等部門的大型資料庫系統開展數據式審計及聯網審計;負責組織全市審計系統的審計軟體和管理軟體的立項開發及套用的評審、推廣和檢查指導工作,負責審計系統的計算機系統管理維護工作。
(五)金融審計處負責審計市級銀行、證券等金融機構及投資公司的資產、負債和損益工作。
(六)行政事業審計處負責審計與市財政有撥繳款關係的市委、市紀檢委、市監察局、市人大、市政協、市法院、市檢察院機關和政黨組織、社會團體的財政財務收支;負責審計市政府有關部門和直屬事業單位及其所屬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
(七)經貿審計處負責審計市政府有關部門及其所屬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負責審計市級國有企業和市政府規定的市級國有資產占控股或主導地位企業的資產、負債和損益情況。
(八)農業與資源環保審計處負責審計市政府有關部門及其所屬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負責審計由市政府主管部門管理和市政府委託由社會團體管理以及區、縣(市)人民政府管理的農業、土地等資金的籌集、管理、使用情況。
(九)社會保障審計處負責審計市政府有關部門及其所屬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負責審計由市政府主管部門管理和受市政府委託由社會團體管理的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等社會保險基金的財務收支以及各項社會福利、救災救濟、扶貧開發、優撫安置和社會捐贈資金的管理使用情況;負責審計區、縣(市)級人民政府管理的社會保障資金的籌集、管理、使用情況。
(十)固定資產投資審計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市政府規定,對國家和市級重點建設項目的概預算執行和決算進行審計監督;組織對其他建設項目和國有施工企業的審計監督。
(十一)外資運用審計處負責對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援助、捐贈、國際融資租賃項目及國有資產占控股或主導地位的中外合資、合作企業單位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和審計調查;對市直屬部門及所屬企業境外機構和投資情況進行審計和審計調查。
(十二)經濟責任審計處負責對市政府部門、區、縣(市)領導幹部和市屬國有企業法定代表人的經濟責任進行審計;組織下級審計機關對黨政領導幹部和企業法定代表人進行任期經濟責任審計。
(十三)人事處負責辦理局機關、派出機構和所屬單位的人事、工資、機構編制、獎懲、培訓、專業技術職稱評聘等管理工作;協助區、縣(市)管理區、縣(市)審計機關負責人。
離退休幹部工作處負責機關和指導所屬單位的離退休幹部工作。
機關黨委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領導班子

馬有偉為市審計局局長

王曉春 黨組書記

主持全面工作,主管辦公室、法制處、行政事業審計處、人事處、離退休幹部工作處、機關黨委、紀檢組

曲振玉 黨組成員、副局長

負責局常務工作,協管辦公室(不含計畫、統計、審計學會工作)、行政事業審計處、人事處、離退休幹部工作處。

呂 剛 黨組成員、副局長

分管固定資產投資審計處、農業與資源環保審計處、經貿審計處。

金瑞生 副局長

分管金融審計處、社會保障審計處、外資運用審計處、群力新區審計分局。

李 慶 黨組成員、紀檢組長

分管經開區審計分局、監察室;協管機關黨委。

王耀發 黨組成員、總審計師

分管財政審計處、信息與計算機審計處、內審協會、區縣業務指導、審計計畫和統計;協管法制處。

劉愛華 巡視員

分管審計學會、局志建設工作。

周守民 市經濟責任審計委員會辦公室主任、市審計局招商分局局長

分管經濟責任審計處、高新區審計分局、招商引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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