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1946年1月16日,(一)總則
中國國民政府,鑒於抗日戰爭業已結束,和平建設新階段應即開始,為此特邀集各抗日黨派代表與社會賢達,舉行政治協商會議,共商國是,茲經一致同意:
(甲)確認國內各民主黨派,應實行長期合作,堅決避免內戰,國內任何政治的、民族的糾紛,均應以政治方法尋求解決。
(乙)以和平民主團結統一為基礎,在蔣主席領導下,迅速結束訓政,實施憲政,徹底實行三民主義,建設獨立自由和富強的新中國。
(丙)蔣主席所倡導之政治民主化、軍隊國家化及黨派平等合法,為達到和平建國必由之途徑。
(二)人民權利
(甲)政府應保障國內人民享受一切民主國家在平時應享受之思想、信仰、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通訊、居住、遷移、營業、罷工、遊行、示威及免於貧苦、免於恐怖等自由。
(乙)承認男女平等及各黨派的平等合法地位。
(丙)現行法令有與上述兩項原則牴觸者,應分別予以廢止或修正。
(丁)嚴禁司法和警察以外的機關有拘捕並審訊和處罰人民之權。
(戊)所有侵害人民權利的一切特務機構,應即解散,並立即無條件釋放漢奸以外之一切政治犯。
(己)立即無保留的廢除一切新聞出版戲劇電影及郵電等檢查制度。
(庚)一切政府機關與軍政人員,凡有侵犯上述人民自由之行為者,應予處罰。
(三)中央機構
在結束訓政籌備憲政之過渡期:
(甲)必須立即擴大現有的國民政府的基礎,改組為能夠容納全國各抗日民主黨派及無黨無派人士參加的、舉國一致的、臨時的、聯合的國民政府。
(乙)各黨派無黨派民主分子,應廣泛參加組織政治的一切部門,多數黨在政府主要職位中所占的名額不得超過三分之一。
(丙)改組後的政府,應脫離國民黨的直接領導,任何一黨經費不得由國庫開支。
(丁)政府所發布的一切命令,應經由會議通過及主管機關簽署。
(戊)改組後的政府施政方針,應以本綱領為根據。
(四)國民大會
(甲)改組後的國民政府,應負責協同政治協商會議,商定中國民主憲法草案及國民大會選舉法、組織法,並立即根據新的選舉法實行選舉。
(乙)確定在本年內召開有各黨派參加的、自由的、普選的國民大會,制定憲法,並依據憲法成立正式的民主的聯合的國民政府。
(五)地方自治
(甲)積極推行地方自治,廢除現行保甲制度,實行由下面上的普選,成立自省以下各級地方民選政府。
(乙)中央與地方之許可權,采均權主義,省得自訂省完,各地得採取因地制宜的措施。
(丙)全國各地凡已實行普選的地方政府,應承認其為合法,並定期實行普選。
(丁)未能立刻完成普選的省區省政府,應由各黨派及無黨派民主人士協商,先成立地方性的臨時的民主政府。
(戊)收復區的各級地方政府,應與當地各抗日黨派及無黨派民主人士協商,先成立臨時的民主聯合的省市縣政府,再籌備經過自由普選產生正式的省市縣政府,在少數民族區域,應承認各民族的平等地位及其自治權。
(六)軍事改革
(甲)改組軍事委員會及其一切附屬機關,使之成為各抗日黨派及無黨派代表人士共同領導的機構。
(乙)承認一切抗日軍隊均為國軍,公平合理的分期整編全國軍隊,縮減軍額至最低限度,劃定軍區,厲行平等待遇,確定公正的人事、征補、供給與後勤制度。
(丙)根據軍隊屬於人民之武力的原則,以民主精神教育軍隊,並以軍民關係為軍隊獎懲之第一個標準,以徹底糾正軍隊屬於任何個人或派系之現象。
(丁)裁兵後,地方治安主要的由地方保全隊及不脫離生產之人民自衛隊維持之。
(戊)確定今後國家軍費預算不得超過預算總額百分之二十五。
(已)一切偽軍無論已否加委,均應擬具妥慎辦法定期解散。
(庚)在華日軍尚未繳械者,應限期繳械,並限期遣送回日。
(七)復員善後
(甲)政府應迅速確定切實而有效之善後復員計畫,保證退伍官兵得到職業,妥善照顧殘廢軍人及抗戰軍人家屬與遺族之生活。
(乙)對收復區難民之救濟,疫癘之撲滅,幣價物價之穩定,敵產逆產之合理處置,接收人員侵占貪污之嚴格制裁,敵寇破壞公私財產損失之調查,附逆漢奸之檢舉與審判,善後救濟總署運華物資之合理分配等,政府應定切實計畫,迅謀實施,並依靠廣大人民團體之幫助與監督,以促其成。
(丙)切實幫助義民難民還鄉,給予交通上之便利和優待。
(丁)在交通上應迅速修復鐵路公路及車輛船隻,全國交通事業通應脫離軍事管理,完完全全為和平事業服務。
(戊)切實執行停止兵役差役、停免田賦一年之法令,一切變相之行兵征賦行為,均應嚴禁。
(八)財政經濟改革
(甲)確定預算決算制度,並平衡收支,取消苛雜,改革稅制,收縮通貨,穩定幣制,國家支出之最大部分,應保證用於經濟建設、文化事業。
(乙)為促進中國工業化,定期召開全國經濟會議,吸收對發展經建有關之各方面代表人士參加,決定經建方針,規定計畫,廢止現行統制政策,實行經濟民主與企業自由,確立國營與民營之種類,取消國營工業之特殊待遇,扶助民間工業,給予大量貸款、輕稅及購買原料與運銷之便利。但中國經濟應走上公營私營及合作經營共同發展的道路,以反對國內官僚資本,並防止外國獨占資本之操縱國民生計,嚴禁官吏利用其權勢地位,從事投機壟斷,逃稅走私,利用公款與非法使用文通工具的活動。
(丙)實行農業改革,扶助農民組織,推行全國減租,適當的保證佃權並保證交租,嚴禁高利盤剝,國家銀行應擴大農貸數量,對貧苦農民給予低利貸款,供給農具耕牛及種子,發展合作事業,開墾荒地,建設水利。
(丁)實行勞動法,改善工人生活,救濟失業工人。
(九)文化教育改革
(甲)廢除黨化教育,保障教學自由。
(乙)大學採取教授治校制度,不受校外不合理之干涉。
(丙)普及城鄉國小教育,扶助民辦學校,推廣社會教育,有計畫的消滅文言,提倡衛生,改造中等教育,加強職業訓練,擴充師範教育,並根據民主與科學精神,改革各級教學內容。
(丁)在中央與地方預算中,充分增加文化教育經費,並由國家補助民辦學校及一切文化教育團體,獎勵科學研究、藝術活動及出版事業。
(戊)保障教職員及科學工作者生活,並救濟貧苦學生與失學青年。
(己)改組國家宣傳機關及一切國營之報紙、通訊社、廣播及戲劇、電彩事業,為全國人民服務,不為少數人所壟斷統治。
(十)國際和平及保僑
(甲)為維持國際和平及安全,徹底肅清法西斯軍國主義及其殘餘,並制止未來侵略起見,遵守大西洋憲章、莫斯科宣言、開羅宣言、聯合國憲章及波茨頓四國宣言,努力國際合作與美蘇英法及一切民主國家敦睦邦交,遵守應條約信義,務使中國不成為產生或擴大國際衝突的因素。
(乙)在不妨礙民族獨立條件下,極力發展中外經濟與文化的合作,並保護外國人民在華合法利益、生命財產之安全。
(丙)通過對日管制機構,嚴懲一切日本戰爭罪犯,鎮壓日本帝國主義分子,並鼓勵日本人民民主運動之發展,以防止日本法西斯軍國主義之殘餘勢力之再起。
(丁)外交部及駐外使節,應積極保護華僑利益,解除華僑痛苦,給華僑回國以往返之便利,華僑回國後,中央及地方政府應予以生活上之幫助。
周恩來、董必武、王若飛、葉劍英、吳玉章、陸定一、鄧穎超
民國三十五年一月十六日(1946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