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責調整
將原人事局職責、原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職責整合併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關於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的方針、政策及法律、法規、規章,起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方面的地方性法規、規章和區政府規範性檔案草案,制定相關規範性檔案,並負責組織實施。(二)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全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制定並組織實施全區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和人力資源流動政策,建立全區統一規範的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有效配置。
(三)負責促進就業工作,制定統籌城鄉的就業發展規劃和政策,完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組織落實就業援助制度,完善職業資格制度,統籌建立面向城鄉勞動者的職業培訓制度,負責管理和指導技工教育工作;牽頭制定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會同有關部門制定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制定街道(鄉鎮)、社區基層就業工作發展規劃,健全公益性崗位開發機制,指導基層工作體系建設;組織制定創業促就業工作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創業服務體系建設工作。
(四)統籌建立覆蓋城鄉的社會保障體系,制定並組織實施城鄉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政策和標準,統籌制定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政策,組織制定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管理和監督辦法,編制全區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參與制定全區社會保障基金保值增值運營政策和實施辦法;負責就業、失業、社會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組織實施對基金的預防、調節和控制工作,保持就業形勢穩定和社會保險基金總體收支平衡。
(五)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關於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收入分配政策和福利與離退休政策,組織制定全區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收入分配製度改革實施意見,建立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正常增長和支付保障機制,制定全區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福利和離退休政策。
(六)會同有關部門指導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制定事業單位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管理政策,參與人才管理工作,制定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政策,牽頭推進深化職稱制度改革工作,健全博士後管理辦法,負責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選拔和培養工作,制定吸引國(境)外專家、留學人員來區(回區)工作或定居政策。
(七)會同有關部門制定連職及連職以下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政策和安置計畫,負責軍隊轉業幹部教育培訓工作,組織制定部分企業軍隊轉業幹部解困和穩定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服務工作。
(八)根據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行政機關公務員綜合管理,制定有關人員調配政策和特殊人員安置政策,會同有關部門制定落實國家榮譽制度,制定並組織實施政府獎勵制度。
(九)會同有關部門制定農民工工作綜合性政策,推動農民工相關政策的落實,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
(十)統籌實施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制度,制定勞動關係政策,完善勞動關係協調機制,落實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組織實施勞動監察,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依法查處重大案件。
(十一)受理勞動、人事信訪事項,會同有關部門協調處理有關勞動、人事方面的重大信訪事件或突發事件。
(十二)負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方面的國際交流與合作工作;負責引進國外智力工作。
(十三)承擔法律法規賦予的其他權力和義務,承辦區委、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設9個內設機構:(一)辦公室(掛黨群辦公室牌子)
承辦局領導政務活動事宜;協助局領導對有關工作進行綜合協調和督促檢查;負責本局年度、半年度工作計畫、總結、報告及有關綜合文稿的起草和審核;負責全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信息和宣傳及刊物的發行工作;負責局重要會議的組織籌備、秘書事務、文書檔案管理和保密工作;負責辦理局機關和直屬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編制、考核、任免、調配、工資、獎懲等具體事務;負責黨委交辦的黨務工作;負責局機關財務、基建、保衛工作和車輛、文印設備及房產管理工作;負責本系統幹部教育培訓管理工作,負責系統黨群、紀檢監察和老幹部工作。
(二)勞動保障監察科(掛勞動保險監察局牌子)
負責宣傳貫徹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受理對違反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行為的檢舉或投訴;對用人單位和就業中介服務機構遵守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依法查處和糾正違反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的行為;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檢查職責。
(三)信訪仲裁科(掛勞動仲裁院牌子)
貫徹執行勞動監察的地方法規和規章,依法行使國家勞動保障監督檢查權;按照勞動和社會保險監督檢查工作規範,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依法查處違反勞動和社會保險法律、法規行為;組織協調重大勞動違法案件的調查處理工作;貫徹執行勞動爭議處理和勞動爭議仲裁的法規、規章和辦法,綜合管理勞動爭議處理工作;辦理管轄範圍內職工勞動契約鑑證,受理和處理管轄範圍內勞動爭議案件;承辦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日常工作;組織處理勞動和社會保險方面有重大影響的群體突發事件;負責制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信訪工作制度;負責受理、交辦、轉送、督辦、複查、覆核信訪事項;負責維穩工作;承辦區長熱線交辦的信訪案件;負責協調處理重大集體信訪事件或突發事件;負責對信訪信息進行匯總並提出建議。
(四)社會保險管理科
綜合管理區養老、失業、工傷、生育、醫療保險工作;負責對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進行監督管理;綜合協調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關係,制定全區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政策和措施;負責對各類社會保險基金的稽核工作;受理社會保險投訴舉報,查處基金管理的重大違法案件;負責對各定點醫療機構、定點藥店的管理、監督和資格認定;負責對企業單位在職職工工傷、傷殘等級鑑定和勞動能力鑑定工作;負責企業職工退休手續的審批,企業特殊工種的認定工作。
(五)就業培訓科
綜合開發全區城鄉就業渠道和職業技能開發工作;負責勞動
力市場運作的監督檢查工作;負責指導就業服務和職業介紹機構的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再就業工程;負責全區勞動力流動、農村剩餘勞動力就業開發及制定相關的管理政策和措施;制定機關公務員培訓規劃、政策並組織實施;完善機關公務員培訓登記制度和評估辦法;負責機關公務員職業道德建設和能力建設;負責職業中介組織和職業技能培訓機構的資格認定及監督指導;根據國家職業分類、職業技能標準和行業標準的規定,綜合管理全區職業技能標準、職業技能鑑定及競賽工作;指導區企業在職職工的技術等級培訓,組織職業技能鑑定(考核、發證)工作;負責就業培訓機構、社會力量舉辦的職業技能培訓機構,企業在職職工、富餘人員、失業人員開展技能培訓業務的監督指導;負責勞動預備制度,就業準入制度的管理工作;負責職業技能人才培養、表彰、獎勵、競賽的綜合管理。
(六)專業技術人員管理科
綜合指導全區專業技術人員隊伍建設,並進行巨觀管理和機構調整工作;負責制定專業技術人員管理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制定吸引留學人員來呼創業優惠政策及科研項目資助工作;負責全區學科(專業)帶頭人梯隊建設;組織指導國家級有突出貢獻中青年專家、百千萬人才工程國家級人選、享受政府特殊津貼專家等高層次人才的選拔推薦工作;負責全區高層次人才政策補貼、補助、獎勵工作;協調管理企業博士後科研工作站和留學生創業園建設工作;負責綜合管理、協調指導和表彰獎勵專業技術人員工作。
(七)工資科
制定機關、事業單位在職人員工資、津貼補貼政策,並組織實施;貫徹實施國家和省市制定的勞動關係相關政策和勞動契約、集體契約制度實施規範;負責牽頭協調勞動關係三方機制建設工作;負責勞動用工和勞動契約備案工作;負責特殊工時管理工作;監督實施勞動關係調整地方法規、規章和勞動契約、集體契約制度的實施辦法;負責勞動契約管理,辦理企業集體契約審查;指導我區發布勞動力市場工資指導價位;監督實施最低工資保障制度。
(八)職位管理與考試錄用科
負責區直機關(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下同)公務員隊伍建設的綜合管理工作;組織實施機關公務員職位分類、職務任免與升降、交流與迴避、辭職辭退、競爭上崗、公開選拔等制度;制定聘任制公務員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負責區政府機關科級職務任免的審核備案;負責全區機關直屬單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資格的審核;綜合管理並組織實施機關公務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考試錄用工作;制定區屬事業單位年度公開招聘人員計畫並組織實施,指導考試錄用經辦機構業務工作,完善新錄用公務員試用期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承擔機關公務員及區直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登記管理工作;負責制定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政策和計畫;負責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服務工作。
(九)福利科
制定機關、事業單位在職人員福利政策及離退休人員福利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及享受特殊貢獻待遇的審批工作;協調指導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組織區直機關優秀公務員休假療養工作;貫徹執行企業職工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參與區級企業勞動模範的評定工作。
呼蘭區國家機關目標管理責任制考評審員會辦公室,設在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主要職責是:
(一)管理擬訂全區目標管理責任制實施方案和考評獎勵細則,根據實踐經驗提出修訂完善意見。
(二)貫徹落實區目標管理責任制考評審員會、區長辦公會、區常委會通過的方案、細則及決議。
(三)督促、檢查、指導全區各機關目標管理責任制的修訂。
(四)督促、指導、組織各部門制定年度工作目標,簽署目標管理責任狀。
(五)部署、督促、指導、檢查、評價目標責任制部門自考和主考部門考評工作。
(六)考核、評價區直機關、事業單位、群團組織、鄉鎮機關的機關風貌。
(七)擬訂部門考核等次和機關工作人員的獎勵意見,辦理獎勵手續。
(八)為區委、區政府收集、提供目標管理方面的各種情況,反饋相關重要信息,向有關部門通報考評結果。
人員編制
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機關行政編制25名(含區考評辦),工勤人員控制數2名;處級領導職數6名,其中正處級1名,副處級5名;正科級領導職數9名。其他事項
(一)將原隸屬人事局退休幹部管理站、人才服務管理局及原隸屬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醫療保險管理中心、就業局、機關事業社會保險中心劃歸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管理。(二)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