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羽正

周羽正

1979年《刑法》的司法實踐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管法》對“偷稅”的界定是一致的,但是1997年《刑法》的“偷稅罪”在“偷稅”的構成中增加了“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這一條件,實踐中稅務行政機關沒有因這一變化而調整工作方法。 在辦理“顧存賓涉嫌偷稅案”時,周羽正律師發現了這一立法缺陷並提出應按照1997年《刑法》第三條罪刑法定原則,撤銷顧存賓案,因為稅務機關沒有“通知申報”的先行行為。 值得一提的是,該案結案後,最高院法釋(2002)33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偷稅抗稅刑事案件具體套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2款第(一)項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已經依法辦理稅務登記或者扣繳稅款登記的”作為“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的情節,通過擴張解釋方式彌補了原先的立法缺陷,此舉完全印證了周律師的觀點。

基本信息

著名刑事辯護律師、社會學學者

1967年6月25日生,江蘇興化人,著名刑事辯護律師,社會學學者。1985年進入華東政法學院進行法學學習;1992年進入南京大學法學院進行經濟法學碩士研究生學習;2002年師從南京大學博士生導師宋林飛,攻讀社會學博士學位。

周羽正律師長期從事刑事辯護工作,參與了眾多省內外著名刑事案件的辯護工作,曾獲“江蘇省十大青年律師”稱號,其所參與的刑事辯護案件已有多件進入法學教材,周羽正律師經過長年辦案,對刑事案件有著獨到的理解,近年獨著有《刑事錯案的形成》一書,堪稱周羽正律師對刑事司法界的一大貢獻。
1979年《刑法》的司法實踐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管法》對“偷稅”的界定是一致的,但是1997年《刑法》的“偷稅罪”在“偷稅”的構成中增加了“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這一條件,實踐中稅務行政機關沒有因這一變化而調整工作方法。在辦理“顧存賓涉嫌偷稅案”時,周羽正律師發現了這一立法缺陷並提出應按照1997年《刑法》第三條罪刑法定原則,撤銷顧存賓案,因為稅務機關沒有“通知申報”的先行行為。雖然辦案機關最終以其他理由決定不起訴,但實質上還是採納了其辯護意見。值得一提的是,該案結案後,最高院法釋(2002)33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偷稅抗稅刑事案件具體套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2款第(一)項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已經依法辦理稅務登記或者扣繳稅款登記的”作為“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的情節,通過擴張解釋方式彌補了原先的立法缺陷,此舉完全印證了周律師的觀點。
周律師在法學研究領域亦是碩果纍纍——1996年9月論文《國有企業進行現代企業制度改革的難點及對策》獲全國省級城市法學會優秀論文獎;1999年執筆的《南京律師業務發展戰略研究》獲優秀調研成果一等獎;此外,1996年10月著《市場經濟法律制度實用資本》(第6—9章)(南京出版社出版);1997年著《證券立法中若干問題的思考》刊登於《上海法學研究》1997年第1期(上海市法學會主辦);1997年著《當事人意思與共同訴訟的成立》刊登於《江蘇法制報》(中共江蘇省政法委主辦);1997年4月著《構建市場經濟的法律環境(第1—6章)》(江蘇人民出版社);1998年10月23日《該案不應適用行政訴訟法》刊登於《東方菸草報》1998年11月21日著《消費者評論權及集體行使》刊登於《法制日報》;1999年1月著《吳某的行為是否構成非法行醫罪》刊登於《法學天地》;1999年1月5日《網上愛情、網上危機》刊登於《江蘇法制報》;1999年2月《論公共場所中公民隱私權的保護》刊登於《法學天地》;1999年1月29日《網路時代的公共安全》刊登於《公共安全》;1999年1月14日《論禁入區的設定》刊登於《法制日報》;1999年2月15日《網際網路:婚姻家庭的新殺手》刊登於《中國青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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