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免職事件
我叫李廣秀是河南省鹿邑縣趙村鄉趙西村村民,村霸把我所種的碗口粗的160多顆楊樹砍走,我向縣委、趙村鄉說明此
事,想討回個說法,我也相信我們的黨委政府會儘快給我一個滿意的答覆,結果幾年來幾乎天天到鄉政府要求鄉長周廣志給解決,至今沒有得到處理反且遭到周廣志鄉長的指責、推諉、躲避、謾罵。
我問:“周鄉長你為什麼罵我?”
“罵你是應該,下一步把你弄到南監去”。 (南監是鹿邑縣看守所)周鄉長惡狠狠地說。
我只有向周鄉長磕頭希望他能為我老婆子討個說法。
“你這個孬女人想幹啥?來人把這個孬女人掐(弄)走”。 又命令保全把我強行抬、拖出周鄉長辦公室門外。
面對六十多歲老太太在哭訴,在不停止向鄉長磕頭、磕頭,鄉長卻洋洋得意坐在老闆椅子上抽菸、看笑話。這難道是共產黨的鄉長嗎?
這是2010年8月4日上午11點鐘發生在鹿邑縣趙村鄉周廣志鄉長辦公室真實的一幕。
河南鹿邑縣趙村鄉鄉長周廣志是如此“極品”父母官 .
網帖:村婦長跪鄉長
網友“東方不敗戰士”在帖子中說,李廣秀是鹿邑縣趙村鄉趙西村村民,因有人把她所種的160多顆碗口粗的楊樹砍
走,其人向鹿邑縣委、趙村鄉說明此事,想討回個說法,結果幾年來也沒有給解決,反遭趙村鄉鄉長周廣志的指責、推諉、躲避、謾罵。今年8月4日上午,李廣秀再次找到了趙村鄉鄉長周廣志,沒有想到遭受到周的謾罵,並發生口角,隨後周廣志說,“罵你是應該,下一步把你弄到南監去”(註:南監是鹿邑縣看守所)。
帖子還說,隨後,李廣秀就對鄉長周廣志長跪磕頭,但周鄉長卻洋洋得意地坐在老闆椅子上抽菸,看笑話,最後是周鄉長叫來了保全,硬是把李廣秀抬出了鄉長辦公室。
網民:這鄉官太過分
該帖子引起了廣大網民的強烈關注,不少網友紛紛發帖指責這名鄉長太過分,這樣的基層鄉官太嚇人。
網民“冷窩窩”說,太過分了,怎么會有這樣的鄉官喲。
網民“njbsf”說,莫道百姓好欺,自己也是百姓!總有一天會有人出來找你算賬的。
網民“美好的太陽”則說要把該鄉長當反面教材,建議縣紀委介入調查。
網民“新聞阻擊連”說無論這位老太太的請求是否合理,無論政府做了怎樣的工作,你一個人民政府的鎮長,看著百姓為你下跪而洋洋自得,你這樣的官真該滾回家去!
……
截止目前,該帖點擊量已經過萬次,近百十名網友進行了回復。
鄉長:老上訪戶太難纏
早上十時左右,記者電話採訪了當事人鹿邑縣趙村鄉鄉長周廣志。周鄉長表示此事是有預謀的,對方是想敗壞他。
周鄉長說,李廣秀是一個有名的老上訪戶,纏訪戶,在縣裡都有名。此人經常去北京、鄭州上訪,前段時間剛剛把她帶回來,按照規定對其本人應該採取拘留,但考慮得周本人年齡偏大一直沒有實施措施。今年8月4日,李廣秀酒後來到了辦公室,在辦公室里又哭又鬧,多少人都勸不了,還要揚言喝農藥,鬧得實在是沒有辦法,結果就讓保全抬了出去。
詩歌評論
河南周口鹿邑縣一老婦在辦公室里對鄉長長跪不起,不停磕頭,但該鄉長對此無動於衷並出語威脅。該鄉長已被免職
人人膝下有黃金,老婦一伏何悲情!
坐受長跪加叩首,泥雕木塑也動憫。
不知鄉長是何物,心如鐵石語帶釘?
大德有虧人不齒,免職活該還算輕!
判決書
原告李桂林不服被告鹿邑縣趙村鄉人民政府處理決定一案一審行政判決書
原告李桂林,男,31歲。
委託代理人李克聚,男,64歲。
委託代理人尚守運,男,鹿邑縣法律援助中心律師。
被告鹿邑縣趙村鄉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周廣志,男,該鄉鄉長。
委託代理人王鶴連,男,河南梓晅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託代理人秦少敏,男,河南梓晅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第三人張正廷,男,52歲。
原告李桂林不服被告鹿邑縣趙村鄉人民政府作出的趙政(2008)57號關於劉辛行政村劉辛自然村張正廷與李桂林土地權屬糾紛的處理決定,於2009年1月1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於同日受理後,於2009年2月23日向被告送達了起訴狀副本和應訴通知書。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於2009年6月16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原告李桂林及其委託代理人李克聚、尚守運,被告委託代理人王鶴連、秦少敏到庭參加訴訟,第三人張正廷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被告鹿邑縣趙村鄉人民政府於2008年12月31日作出趙政(2008)57號關於劉辛行政村劉辛自然村張正廷與李桂林土地權屬糾紛的處理決定,認定在1980年趙村鄉劉辛行政村劉辛自然村劉二西生產隊分五個小組,其中三個小組分了劉二西的原老牲口屋,二個小組分東北角荒地。張正廷所在的小組在分爭執地時的帳記載,李桂林所在村民小組所分此塊地的南北長34.80米。通過現場丈量,當事人蓋房沒有占用爭執的溝。張正廷所占有的土地是村里所分得的土地,既不影響規劃,也未侵犯他人的合法權益。根據«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第四十三條規定,經集體研究,作出如下處理意見:將本案爭執地從張正廷建房的後牆皮向南丈量10.50米,作為南北長度。從張正廷正房的西牆皮向東丈量15.60米,作為北邊的東西長度,南鄰張正廷的荒地,長度為15.51米作為南邊的東西長度,面積為163平方米,確定為張正廷管理使用。被告2009年2月30日向本院提供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的證據:1、2008年7月16日聽證記錄及2008年7月23日聽證紀要;2、李××2008年7月10日出具的證言;3、徐××2008年4月22日出具的證明;4、2008年4月7日對徐××的調查筆錄;5、2007年7月15日對李××的調查筆錄;6、2007年7月15日對李××的調查筆錄;7、2007年7月15日對李××的調查筆錄;8、李××2008年4月14日出具的證明;9、2008年5月18日現場勘驗圖;10、第三人的申請書;11、2008年7月4日送達回證;12、2009年1月4日送達回證;
原告李桂林訴稱:第三人的宅基地原在村內東西溝南側,南鄰張章的宅基地。2007年5月第三人翻建房屋時,將原堂屋向後移動2米多,不僅將原2米寬的水溝占壓,又向北占路0.2米多,其行為違反了土地管理法的規定,侵害了原告等村民的權益。原告向政府舉報,被告本應按違法占地給予處罰,卻按土地爭議處理。被告認定事實錯誤,程式違法,處理不當,請求撤銷趙政(2008)57號關於劉辛行政村劉辛自然村張正廷與李桂林土地權屬糾紛的處理決定。原告提供的證據:1、鹿邑縣國土資源局2008年4月7日對徐超然的調查筆錄;2、劉辛堂村民委員會2008年5月31日出具的證明;3、徐××2008年2月10日出具的證言;4、徐××2008年6月10日出具的證言;5、李××2009年6月10日出具的證言;6、李××2009年6月10日出具的證言;7、李××2009年6月10日出具的證言;8、認為第三人非法占地的民眾簽名;9、劉辛堂村民委員會2008年3月18日出具的證明;10、被告聽證記錄第一頁;11、原告所繪現場圖;12、照片14張。
被告鹿邑縣趙村鄉人民政府辯稱:被訴具體行政行為與原告沒有具體法律關係,沒有侵犯原告的合法權益,原告沒有訴權,請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第三人張正廷未陳述。
經審理查明: 原告李桂林與第三人張正廷均居住在鹿邑縣趙村鄉劉辛堂行政村劉辛堂自然村,二人住宅南北相照,原告居北,第三人居南,兩家中間是道路和水溝。2007年第三人翻建房屋,新建房屋占地比原房屋占地向北移動,原告以第三人占用集體土地,影響原告通行及排水為由,阻止第三人建房,形成糾紛。此後原告多次向有關部門反映第三人非法占地。2008年6月30日第三人向被告申請對自己的土地進行確權。2008年7月16日被告對原告反映第三人占集體水溝一事舉行聽證。2008年12月31日被告作出趙政(2008)57號關於劉辛行政村劉辛自然村張正廷與李桂林土地權屬糾紛的處理決定,原告不服,訴訟來院。2009年4月9日,本院對第三人發出公告,向第三人送達了起訴狀副本、參加訴訟通知書和開庭傳票,但第三人未到庭參加訴訟。
本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條規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規定,未經批准或者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可以並處罰款;對非法占用土地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超過批准的數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論處。規定,農村村民未經批准或者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論處。本案中,原告或第三人並不認為對方占有、使用自己的土地,原告與第三人之間並不存在土地使用權爭議,其糾紛不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條規定由鄉級人民政府處理的爭議。原告與第三人之間的糾紛,是原告認為第三人新建房屋非法占用集體土地並加以阻止,從而形成的;2008年7月16日被告舉行的聽證,其主題為“李桂林多次到有關部門提出張正廷占集體排水溝一案”;被告2008年7月23日作出的“關於李桂林、李克聚反應張正廷占集體排水溝一事聽證紀要”,實際上是對此糾紛進行集體研究所作記錄。根據以上事實,足以認定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所處理的是原告所舉報的第三人非法占用土地一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條、第七十七條之規定,非法占用土地屬土地違法案件,應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處理。《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第二條規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土地管理部門具體承辦。依照該條規定,第三人2008年6月30日申請對自己的土地進行確權,應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土地管理部門辦理。綜上所述,被告趙村鄉人民政府既非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又非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其作出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屬於超越職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第(二)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撤銷被告鹿邑縣趙村鄉人民政府2008年12月31日作出的趙政(2008)57號關於劉辛行政村劉辛自然村張正廷與李桂林土地權屬糾紛的處理決定。
本案案件受理費五十元,由被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抗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供副本,抗訴於河南省周口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李 紅 旗
審 判 員 宋 琨
審 判 員 孫 現 義
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日
書 記 員 汲 妮 娜[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