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呂梁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是市機構編制委員會的常設辦事機構,既是市委的工作機構,又是市政府的工作機構,正縣級建制。具體負責全市行政管理體制和機構改革以及機構編制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職責為:
(一)貫徹執行省委、省政府有關行政管理體制和機構改革以及機構編制管理的政策和法律法規,研究擬定全市行政管理體制和機構改革以及機構編制管理的政策、辦法和實施意見。
(二)負責全市各級黨政機關、人大、政協、法院、檢察院機關,各民主黨派、人民團體機關(以下簡稱黨政群機關)及事業單位的機構編制管理工作。
(三)研究擬定全市行政管理體制與機構改革的總體方案;擬定市級機構改革方案及實施意見;審核縣(市、區)機構改革方案;指導、協調全市各級行政管理體制改革和機構改革。
(四)審核市委各部門、市政府各部門的職能配置、內設機構、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的方案;協調市委各部門之間、市政府各部門之間、市委各部門和市政府各部門之間以及市與縣(市、區)之間的職責分工,科學配置各部門的職能。
(五)審核人大常委會、政協委員會、法院、檢察院和各人民團體機關的機構設定、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的方案。
(六)負責市級黨政群各部門的內設機構、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的調整;審核縣(市、區)委、政府工作機構的調整;分配下達縣(市、區)、鄉鎮各級黨政群機關的行政編制總額;分配下達全市各級各類專項編制總額。
(七)在全市各級黨政群機關、事業單位建立機構編制管理證制度,組織實施《山西省機構編制管理證》工作。
(八)研究擬定全市事業單位管理體制和機構改革的方案;審核市委、市政府直屬事業單位的機構編制方案;審核市直副縣級以上和財政撥款的事業單位的機構編制;審批市直各部門所屬自收自支事業單位的機構編制;審批縣(市、區)副科級以上事業單位的設定;指導並協調縣(市、區)、鄉鎮事業單位管理體制改革、機構改革和機構編制管理工作。
(九)負責全市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市直事業單位登記、變更和年檢工作。
(十)對全市各級機構編制部門的工作和全市各級機關、事業單位機構編制及機構改革方案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報告市編委及市委、市政府。
(十一)監督、檢查、指導縣(市、區)編辦的工作。
(十二)完成市委、市政府和市編委交辦的其它工作。
內設機構及事業單位職能
綜合科(掛監督科的牌子)
協助辦領導處理機關日常工作,協調機關政務工作;督促檢查機關各項工作的落實;組織擬定全市機構編制管理的政策;建立機構編制管理與財政預算管理相互配套的約束機制和監督制度;負責市級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結構管理,審核新增人員編制使用情況;監督檢查全市各級機關、事業單位對機構編制工作的政策和法律、法規的貫徹執行情況;負責市級機關、事業單位《機構管理證》的審核簽發和管理;負責市級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結構管理和空編進人通知單的辦理工作;負責市級財政統一發放工資的人員編制和實有人員的審核工作;負責全市黨政群機關和事業單位機構編制統計工作;負責全市編制部門的業務培訓;組織調查研究工作;負責擬定機關內部規章制度;負責會議、文秘、保密、檔案、信息、財務、宣傳、保衛、信訪等工作。
機關事業科
負責市級黨政群機關、事業單位機構編制日常管理工作;研究起草全市黨政群機關行政管理體制改革和機構改革方案;研究起草全市事業單位管理體制和機構改革方案;研究制定各類事業單位的機構編制標準;負責事業單位機構改革試點工作;指導協調、組織實施全市黨政群機關及事業單位機構改革工作;審核審批市級黨政群各部門的職能配置、內設機構、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審核審批市委、市政府直屬事業單位的機構編制方案和所屬事業單位的機構設定、人員編制、領導職數、人員結構以及經費預算形式;研究提出市政府各部門職能轉變的意見;審核各縣(市、區)黨委、政府機構改革方案;審核縣、市黨政群機關工作機構設定;審批縣(市、區)副科級以上事業機構設定和財政撥款事業編制;研究協調市級黨政群各部門的職責分工與職能調整,會同有關科室研究協調市級黨政群各部門與縣(市、區)的職責分工與職能調整。
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局
根據《條例》和上級登記管理機關的有關規定,擬定事業單位登記管理的工作規則和制度;依法保護核准登記或備案的事業單位與登記事項有關的合法權益,協助事業單位辦理有關事宜;監督事業單位貫徹落實《條例》,處理違反《條例》規定的事件;指導各縣市區事業單位的登記管理工作;負責本級事業單位的登記管理工作;組織全市事業單位登記管理信息的統計和聯網工作;承辦上級交辦的其它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