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責調整
(一)取消國務院、省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加強保護和合理開發森林、濕地和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最佳化配置林業資源,促進林業可持續發展的職責。
(三)加強組織指導林業改革和農村林業發展,依法維護農民經營林業的合法權益的職責。
主要職責
(一)負責全市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監督管理。擬訂全市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政策和規劃。組織開展全市森林資源、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濕地和荒漠的調查、動態監測和評估,並統一發布相關信息。承擔林業生態文明建設的相關工作。
(二)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全市造林綠化工作。制定全市造林綠化的指導性計畫,參與擬訂相關市級標準和規程並監督執行,指導各類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導植樹造林、封山育林和以植樹種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指導全民義務植樹工作。承擔市綠化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三)承擔森林資源保護髮展監督管理職責。組織編制並監督執行全市森林採伐限額,監督檢查林木憑證採伐、運輸,組織、指導林地、林權管理,具體承辦林權登記、發證工作,擬訂林地保護利用規劃並指導實施,依法對林地徵用、占用進行審批、審核。指導國有林場(苗圃)、森林公園和基層林業工作機構的建設和管理。
(四)負責濕地保護、陸生野生動植物和自然保護區管理工作。擬訂全市濕地保護規劃並組織實施,監督濕地的合理利用。組織、指導全市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的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依法組織、指導陸生野生動植物的救護繁育、棲息地恢復發展、疫源疫病監測,監督管理陸生野生動植物獵捕或採集、馴養繁殖或培植、經營利用。負責全市林業系統自然保護區的監督管理。依法指導森林、濕地、陸生野生動物類型自然保護區的建設和管理。
(五)承擔推進林業改革,維護農民經營林業合法權益的職責。擬訂集體林權制度、國有林場重大林業改革意見並指導監督實施。擬訂農村林業發展、維護農民經營林業合法權益的政策措施,指導、監督農村林地承包經營和林權流轉.指導林權糾紛調處。依法負責退耕還林工作。
(六)擬訂林業產業化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乾果經濟林、花卉等林產品結構調整。對全市林業生產企業實行行業指導,規範全市林業生產行為。
(七)組織、協調、指導、監督全市森林防火工作,承擔市森林防火指揮部的具體工作。承擔林業行政執法監管的職責,指導全市林業行政違法案件的查處。指導管理林業有害生物的防治、檢疫工作。
(八)貫徹林業經濟調節和林業投資政策,組織、指導林業及有關生態效益補償制度的建立和實施,負責林業項目審核、管理以及有關林業項目工程驗收工作。組織編制全市年度林業生產及投融資計畫。
(九)組織指導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科技、教育工作,指導全市林業隊伍建設。
(十)承辦市人民政府交辦的其它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林業局設6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文電、會務、信訪、信息、督查、機要、檔案、保密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負責全市林業信息化建設和政務公開工作。負責擬定林業方面的相關政策,對市級有關林業的規範性檔案進行法律審查,承辦林業執法監督,開展普法宣傳教育。指導全市林業系統應急體系建設工作。負責機關後勤行政管理工作。
(二)人事教育科
承辦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工資和專業技術人員的管理工作。擬訂全市林業人才培訓和教育發展規劃並指導實施。承辦指導林業隊伍建設的有關工作。
(三)發展計畫與資金管理科
擬訂全市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並監督實施。擬訂全市林業經濟調節和林業投資政策。組織、指導林業及生態效益補償制度的建立和實施。負責省、市級林業項目審核、投資計畫管理、實施監督,以及有關林業項目工程驗收工作。組織編制全市年度林業生產及投融資計畫。指導全市林業系統財務,監督管理全市林業投資。負責林業系統統計和局直屬單位的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四)植樹造林科
組織全市各類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導以植樹種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指導全民義務植樹、城鄉綠化、部門綠化工作。承擔全市平原林業、森林經營、封山育林和林業碳匯工作。組織開展全市種苗、造林、營林質量管理。承辦市綠化委員會日常工作。
(五)林業公安科
組織協調有關部門撲救重特大森林火災,檢查、指導、協調各縣(市、區)和有關部門承擔的森林防火工作。管理火災檔案;發布森林火險預報和森林火災信息。指導全市森林防火隊伍和設施建設。承擔市森林防火指揮部的具體工作。
(六)資源林政保護科
組織開展全市森林資源調查、動態監測與評價。擬訂森林資源可持續發展的政策措施,編制全市林木採伐限額。承擔全市林地林權的有關管理工作並監督林權糾紛調處。監督管理林地徵用、占用和林地開發利用工作。負責有關森林植被恢復費的徵收和使用。管理監督全市森林資源,及其森林資源資產產權變動,負責森林經營方案和縣級森林經營規劃的審核上報工作。監督管理林木採伐、木材運輸和木材行業管理的有關工作。負責重大生態災害應急工作。
人員編制
市林業局機關行政編制為19名,工勤人員編制為2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3名,紀檢組長1名,總工程師1名;科級領導職數8正(含紀檢副組長或監察室主任科級職數1名,專職婦委主任、副主任或婦工組長、副組長科級職數1名)2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