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物履歷
1982.08-1984.07,寧夏農業學校學習
1984.07-1987.07,賀蘭縣種子公司技術員
1987.07-1991.07,寧夏黨校經濟管理專業學習
1991.07-1995.02,賀蘭縣種子公司辦公室主任
1995.02-1999.10,賀蘭縣委組織部副科級組織員、賀蘭縣委組織部副部長、知識分子工作辦公室主任
1999.10-2001.12,賀蘭縣習崗鎮黨委書記
2001.12-2002.03,賀蘭縣委常委、政法委書記、習崗鎮黨委書記
2002.03-2003.01,賀蘭縣委常委、政法委書記
2003.01-2004.11,賀蘭縣副縣長(2003.09-2006.07,中央黨校研究生院在職研究生班經濟專業學習)
2004.11-2006.10,賀蘭縣委常委、常務副縣長
2006.10-2007.06,銀川市興慶區區委副書記
2007.06-2010.01,固原市原州區委副書記、政府代區長、區長
2010.01-2011.06,固原市原州區委書記
2011.06-2015.06,固原市委常委、原州區委書記
2015.06-2016.11,石嘴山市委常委、常務副市長
2016.11-2017.01,寧夏回族自治區農牧廳副廳長、黨組成員。
人物事件
組織調查
2017年1月16日,據寧夏回族自治區紀委訊息:寧夏回族自治區農牧廳副廳長、黨組成員吳萬俊涉嫌嚴重違紀,接受組織調查。
免去職務
2017年1月,免去吳萬俊寧夏回族自治區農牧廳副廳長、黨組成員職務。
違紀審查
2017年7月,寧夏回族自治區紀委對自治區農牧廳原副廳長、黨組成員吳萬俊嚴重違紀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
經查,吳萬俊違反政治紀律,對抗組織審查;違反組織紀律,在組織函詢約談時不如實說明問題;違反廉潔紀律,收受禮金;違反生活紀律,與他人發生不正當性關係;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財物。
吳萬俊作為黨員領導幹部,違反黨的紀律和國家法律法規規定,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仍不收斂、不收手。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經自治區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自治區黨委批准,決定給予其開除黨籍處分;經自治區監察廳研究,並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決定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線索及款物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立件偵查
2017年7月3日,據高檢網訊息,經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吳忠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對寧夏回族自治區農牧廳原黨組成員、副廳長吳萬俊(副廳級)以涉嫌受賄罪立案偵查,並採取強制措施。案件偵查工作正在進行中。
法院判決
2018年7月18日,記者了解到,吳忠市中院公開宣判寧夏回族自治區農牧廳原副廳長吳萬俊受賄案,對被告人吳萬俊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三十萬元;對吳萬俊受賄所得財物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00年至2015年,被告人吳萬俊在擔任賀蘭縣習崗鎮黨委書記、賀蘭縣副縣長、固原市原州區區長、區委書記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在承攬工程、支付工程款等方面提供幫助,多次收受他人財物總計228萬元及家具家電等。
吳忠中院認為,被告人吳萬俊的行為已構成受賄罪。鑒於吳萬俊到案後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認罪悔罪,積極退贓,具有法定和酌定從輕處罰情節,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