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物履歷
1976.09——1978.09,定西農學院林果專業學習。
1978.09——1984.01,甘肅省通渭縣隴山造林站、縣林業局、縣委、定西地委幹部。
1984.01——1985.12,共青團定西地委宣傳部副部長、部長。
1985.12——1987.11,共青團定西地委副書記。
1987.11——1989.08,中共定西地委政研室副主任。
1989.08——1991.06,中共漳縣縣委副書記。
1991.06——1992.02,中共蘭州市紀委黨風檢查教育室副縣級幹部。
1992.02——1994.12,中共蘭州市紀委黨紀政紀教育室主任。
1994.12——1997.09,中共蘭州市西固區委副書記。
1997.09——1997.12,中共榆中縣委副書記、榆中縣人民政府代縣長。
1997.12——1999.07,中共榆中縣委副書記、榆中縣人民政府縣長(期間:1997.09—1999.12中央黨校領導幹部函授班經濟管理專業學習)。
1999.07——2002.03,中共榆中縣委書記。
2002.03——2002.05,蘭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長、黨組成員,中共榆中縣委書記。
2002.05——2005.11,蘭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長、黨組成員。
2005.11——2010.09,中共蘭州市委常委,蘭州市人民政府常務副市長、黨組副書記。
2010.09——2014.10,中共甘肅省委統戰部副部長,甘肅省工商聯黨組書記、副會長。
人物違紀
接受調查
甘肅省委統戰部副部長、省工商聯黨組書記吳繼德涉嫌嚴重違紀,接受組織調查。
職務被免
2015年1月25日,政協甘肅省第十一屆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根據中共甘肅省委建議和《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章程》有關規定,吳繼德因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決定:免去吳繼德政協甘肅省第十一屆委員會常委、委員職務。免去常務委員職務報政協甘肅省第十一屆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報備案。
立案偵查
甘肅省人民檢察院決定,依法對甘肅省委統戰部原副部長、甘肅省工商業聯合會原黨組書記、常務副書記吳繼德(正廳級)以涉嫌受賄罪、挪用公款罪、濫用職權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立案偵查,並採取強制措施。
雙開處分
2015年4月,經甘肅省委同意,甘肅省紀委對省委統戰部原副部長、省工商聯黨組原書記、副主席吳繼德嚴重違紀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
經查,吳繼德在任榆中縣縣長、縣委書記、蘭州市副市長和常務副市長、省委統戰部副部長、省工商聯黨組書記和副主席期間,違反廉潔自律規定,多次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金,數額巨大;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其親友的經營活動謀取利益,以家人及他人名義違規經商辦企業;違反財經紀律,私設“小金庫”;違反社會主義道德,與他人通姦等;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多次索要、收受他人巨額賄賂;挪用公款進行非法營利活動;濫用職權,給國家和集體財產造成巨額損失。其中受賄、挪用公款、瀆職問題已涉嫌犯罪。
吳繼德身為黨員領導幹部,無視黨的規矩和紀律,嚴重違紀違法,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仍不收斂、不收手,在組織調查期間,與他人訂立攻守同盟,對抗組織調查,轉移違紀違法所得,性質惡劣、情節嚴重。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經省紀委常委會審議並報省委批准,決定給予吳繼德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及線索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提起公訴
2015年10月14日,甘肅省委統戰部原副部長、甘肅省工商業聯合會原黨組書記、常務副主席吳繼德(正廳級)涉嫌受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挪用公款、濫用職權犯罪一案,經甘肅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甘肅省張掖市人民檢察院向甘肅省張掖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張掖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吳繼德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巨額賄賂;違反國家金融管理規定,夥同他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巨大並獲取利益,嚴重擾亂金融秩序;利用職務之便,挪用公款進行營利活動;在擔任蘭州市副市長分管城建、國土、規劃等工作期間,為使親友控制的企業獲得巨額利益,徇私舞弊,濫用職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巨大的損失,且造成惡劣社會影響,情節特別嚴重,應當以受賄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挪用公款罪、濫用職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