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吳漢林在梅州市紀律檢查委員會工作期間,利用其查辦案件之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魏某球、房某瑜總計人民幣1029萬元、港幣22萬元。
2012年6月,梅州市拍賣行副處級幹部魏某球因涉嫌違法違紀,被梅州市紀委調查。為得到時為梅州市紀委紀檢監察二室幹部吳漢林的關照,2012年7月1日晚,魏某球在梅州火車站(梅州站)進城大道送給吳漢林人民幣4萬元。
2012年7月31日至9月10日,吳漢林利用其抽調至廣東省紀律檢查委員會“4·09”特偵組、調查梅州市梅縣區嘉園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房某瑜涉嫌違法違紀之機,先後7次共收受房某瑜賄賂款總計人民幣1025萬元、港幣22萬元。
案發後,偵查機關扣押其贓款人民幣631.9548萬元以及贓款購買的路虎極光、豐田銳志小轎車各一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