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介紹
吳曼琳事件是由於用武力應對暴力拆遷,而引起的致人死亡的事件的概況。
事件詳情
2009年,宿遷市某房屋拆遷公司承擔宿遷市宿豫區某小區一宗土地部分房屋拆遷實施工作,被害人袁某為達拆遷目的,帶人多次到應某家辱罵、威脅老人,應某最終搬到女兒吳曼琳家居住。
2009年5月30日,袁某帶領9名拆遷公司人員再次來到吳曼琳家,要求與應某或吳曼琳“商談”拆遷事宜,因家中僅有5名女性(其中3人未成年),並對拆遷公司之前的一系列行為有厭惡和畏懼心理,吳曼琳不敢開門讓袁某等人進屋。袁某等人就一直在吳曼琳家門前辱罵、砸門,並將防盜門上的貓眼砸壞。吳的兩個弟弟(另案處理)持菜刀、鐵杴趕至吳家保護姐姐。在室內的吳曼琳以為弟弟和拆遷公司的人打起來了,隨即擠開防盜門,持菜刀向著站在門口的袁某頸部、頭部猛砍數刀,致袁某右側頸總動脈及頸內靜脈破裂後大失血,當場死亡。
法院審理認為,吳曼琳持刀砍擊被害人,致其死亡,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本案被害人袁某等人採取違法手段進行逼迫、恐嚇,侵犯了他人合法的住宅權利,威脅到他人人身安全,吳曼琳的反擊行為具有防衛性質,但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屬於防衛過當,應負刑事責任,但應減輕處罰。吳曼琳雖在家等候處理,但其並無自動投案的言行,故其行為不能認定為自首。2月20日,宿遷中院一審宣判,被告人吳曼琳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並賠償死者家屬經濟損失人民幣27萬元。
法院審理
在庭審中,吳曼琳雖對持刀砍擊被害人致其死亡的事實不持異議,但認為自己的行為屬正當防衛,不應當承擔刑事責任。同意給付被害人親屬一定數額的生活費,但不同意“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其辯護人亦提出:吳曼琳作案後即在家中等候警察抓捕,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行為,應當認定為自首。吳曼琳持刀砍擊被害人,致其死亡,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本案是被害人袁某等人為達拆遷目的,多次對被告人方採取違法手段進行逼迫、恐嚇,給吳曼琳等帶來極大心理恐懼,後又到吳的合法住宅進行辱罵、砸門,侵犯了他人合法的住宅權利,並威脅到他人的人身安全,吳曼琳在遭受不法侵害情況下實施的反擊行為具有防衛性質,但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屬於防衛過當,應負刑事責任,但應減輕處罰。吳曼琳雖然作案後即在家中等候處理,但其並無自動投案的言行,故其行為不能認定為自首,但該行為反映出其主觀上願意接受司法機關處理,可酌情予以從輕處罰。據此,法院作出前述判決。
事件熱議
從1978年起算到今天,法制恢復重建32年了。這32年裡,最大的爭議莫過“刀治”(法制)與“水治”(法治)之爭。“刀治”強調的是法的“刀把子”功能,是當政者用法律來治理人民;“水治”強調的“依法治理”,是手持公權者為法律所治。這場大爭論的結局,是“法治”勝出,“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正式寫入憲法。
但有了文本的“法治”,並不等於就有了實踐的“法治”。民間有俗語形容法律:拿起它來有千斤重,放下它又輕若無物。拆遷者對公民實施暴力侵犯時,法律被放下了,它輕若無物;被害人奮起反抗時,法律被拿起了,它重達千斤且鐵面無私。吳曼琳案中,當應某遭到強制拆遷者的不法侵害時,法治不在場;當吳某家的防盜門鎖眼被施暴者用強力膠水堵住、致使一家老小被迫從視窗爬進爬出的時,法治也不在場;當暴力拆遷者集聚吳某家門進行辱罵、打砸,並將防盜門上的貓眼砸壞時,法治仍然不在場。
為避免轉述時滲入個人情緒,請看法院判決書中認定的事實:“本案是被害人袁某等人為達拆遷目的,多次對被告人方採取違法手段進行逼迫、恐嚇,給吳曼琳等帶來極大心理恐懼,後又到吳的合法住宅進行辱罵、砸門,侵犯了他人合法的住宅權利,並威脅到他人的人身安全,吳曼琳在遭受不法侵害情況下實施的反擊行為具有防衛性質……”。這些事實很可能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或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罪。即便情節輕微還不夠犯罪標準,也足夠治安管理處罰。這些,都在公安機關的管轄範圍之內。對受害人來說,權益正在被侵害,這種侵害還將持續並擴大到何等程度無從預測,而法治之下的公力救濟卻遲遲不現身,也只能尋求“菜刀之治”了。
事件反思
假設吳曼琳案發生在一個法治社會,那么法治必然導致下列連鎖反應:當地檢察機關迅速啟動對管片民警有無瀆職(不作為)展開調查,暴力逼遷者紛紛被公訴或被行政處罰,民意代表對市長提出質詢並要求給出合理解釋,公安局長在民意壓力下引咎辭職…
這樣的圖景事實上未能出現,不是因為我們的法治有自己的特色,而只是因為我們的法治被公權力者選擇性適用了。是維護私權上的“無法治”直接導致了菜刀之治的盛行。今天反思吳曼琳案,最應追問的就是:當公民財產權被拆遷者的暴力侵犯得風雨飄搖時,公安司法機關緣何會缺席?又怎樣才能讓法治時時線上?
仍然是法治,當然,必須是從治民的“刀把子”轉向治官的“法律之治”。手持公共權柄者瀆職在先,公民以暴制暴的維權“過當”必將緊隨其後。只有公權力維護合法權利“正當”了,公民反抗暴力拆遷才不會“過當”。只有公民擁有足以強制執法者依法履職的正當權利,用法治來追究維權“過當”才可能得到民眾的普遍支持。
像這樣的是出現不少,我感覺吳曼琳做的不對, 現在被判8年和27萬的罰款。不值得。。還不如把相關人員全部毒死 或炸死 弄死他幾十個 自己死了也值得,要不然象這樣的人就會越來越囂張。都給他弄死 欺人太甚
警示意義
一、維權要守法,不能“以暴抗暴”。被告人吳曼琳及其家人從被騷擾到被辱罵最後到被逼迫,始終是暴力強拆事件的受害人,為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他們完全可以選擇報警、報案、申訴、起訴等法律手段和正當措施,而不是以暴抗暴。當吳曼琳誤殺“暴拆者”後,她完全應該主動到法務部門投案自首,以爭取法律的寬大,而不是在家裡靜候處理。吳曼琳從被害人變成被告人最後被判徒刑與她的“法律無知”與“維權不當”有著密切關係。
二、加強法律的抗暴責任,保護弱勢群體的合法權益。吳曼琳案件除了她個人應承擔的責任外,社會維權體系、保障體系的麻木也要承擔很大部分責任。該案的暴力拆遷者對吳曼琳一家的施暴過程非止一日,在當地鬧得沸沸揚揚,很難說政府部門不知道。如果法律及時介入,如果社會及時制止,就不會有今天的惡果產生。吳曼琳的悲劇暴露了當前社會法律抗暴缺位的現實,如果我們不及時補位,制訂出行之有效的抗暴維權措施,保護社會弱勢群體合法權益,類似吳曼琳的以暴抗暴事件就很難杜絕。
三、勞動者千萬不要充當權勢、財富的炮灰。被吳曼琳誤殺的暴拆者袁某,雖然家屬事後得到一定經濟補償,但失去了最寶貴的生命,一個好好的家庭因此而毀滅。如果用價值衡量,實在是得不償失。尤其是此次事件中,民眾一邊倒地同情吳曼琳,對袁某的暴力強拆行為,一致性地嗤之以鼻,私下裡的謾罵、毀譽不絕於耳,作為袁某的家人更是因此無地自容。
這樣的結局昭示後人,千萬不要為了錢而損人利己,為了錢而無法無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