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義賬戶制

名義賬戶制就是把社保賬戶變成一個銀行賬戶,有清楚的個人繳費記錄,將現在個人繳納的工資的8%和企業配比的20%全都記入個人賬戶。

含義

但是,正如銀行將吸納的存款貸給哪家企業與儲戶無關一樣,國家做不做實賬戶也與個人無關,只需保證個人退休後能按時足額拿到錢。

"名義繳費確定型"模式或稱"名義賬戶"制,它既有某些"待遇確定型現收現付制"的特徵,又有"繳費確定型積累制"的某些特徵,所以,"名義賬戶"制既可被稱為"繳費確定型的現收現付制"模式,也可以被認為是"待遇確定型現收現付制"的某種變型,從本質上講,是現收現付制與積累制、待遇確定型與繳費確定型的混合模式,即DC+DB=NDC。

內容

1.從融資的方式來看,"名義賬戶"制是建立在現收現付制的基礎之上,即社會繳費直接用於支付當前的退休者,但它又不同於傳統的待遇確定型的現收現付制,因為在"名義賬戶"制度下,每個工人建立的個人賬戶是"名義上"和"模擬的"積累制,而不是真正意義上即"資本化"的積累制,可以說是事實上的"非積累制"或稱"非基金式";這種"名義賬戶"制的賬戶系統僅僅是一種"記賬"的管理方式,而不需實際存入資金。

2.從養老金給付的條件和規則來看,雖然個人賬戶中的資產是"名義"性質的,但退休金的給付標準原則上卻是嚴格按"繳費確定型積累制"規則運行的,就是說,在退休領取養老金的時候個人賬戶中的"名義資產"即刻便被年金化了。

一般來說,養老金給付的標準主要取決於記入個人賬戶繳費的積累、"名義資產"的投資增殖、"名義資產"轉成退休年金的計算公式、退休給付指數化的公式等,上述四個因素的合計便是養老金給付的總額。

優點

由於"名義賬戶"制是一件新生事物,就目前來看,在"名義賬戶"制的設計和運行中,有些問題可能還未顯現出來,有些則可能是暫時的;其中出現的一些問題對繳費確定型來講可能是優點,但對待遇確定型來講卻很可能是缺點。總的來說,歐亞六國"名義賬戶"制的改革是比較成功的。

1.在一定時期內它可以適應外部社會經濟形勢的變化。"名義賬戶"制的模式對外部經濟社會形勢的變化具有較強的適應性,尤其對工資水平的變化。對人口老齡化來說,它也具有一些優勢,包括對"名義資產"進行年金化設計等;此外,對勞動力規模的波動也具有較強的適應性,例如,拉脫維亞和波蘭的"名義賬戶"制對未來繳費工人數量減少的情況具有自動調節其養老金給付水平的功能。

2.在短期內,為預防出現收支不平衡的情況,歐亞六國的"名義賬戶"制度幾乎都預設了一些自動調節的功能。例如,瑞典設立了一個儲備基金,其中包括在緊急時可以變現的資產,還設計了一個特殊的"中斷"功能,當赤字超過一定的水平時可以自動啟動;波蘭在2002~2008年之間每年從工薪稅中提取1個百分點用於建立一個應付緊急情況的特殊儲備基金。每個國家設計的儲備基金情況不太一樣,應對緊急情況的機制也不盡相同,但它們都為隨時請議會介入而留下了空間。

3.與待遇確定型的現收現付制相比較,"名義賬戶"制更具有透明度。賬戶持有者可以隨時查看他的賬戶,可以隨時掌握和了解其繳費指數化的情況,不易受到經辦機構的欺詐和管理不善帶來的風險的影響。例如在拉脫維亞,當政府發布壽命預期退休年金計算公式的時候,每個人都十分清楚自己未來的年金情況。這種透明度還表現在工人對自己退休計畫的預期上。例如,對於那些即將退休的人來說,他可以自己計算"名義資產"的狀況以決定是提前還是推遲退休的時間。

4.加強了保險繳費與未來給付之間的聯繫,以較高的透明度重塑和強化了勞動的激勵機制。認繳費者主觀上講,"名義賬戶"制下的繳費很直觀地被看做是一種"儲蓄",或是一種"真正"的繳費,或是一種推遲的"回債",而不是一種與自己切身利益沒有直接關係的稅收。這樣,通過將繳費與給付聯繫起來的辦法在公共養老保障制度中再現了"保險"的因素,在現存的社會保障制度框架之內擴大了福利增量,使當前的現收現付制的融資方式更具有可持續性。從客觀上講,名義賬戶中的繳費餘額一目了然,易於計算,直接與其未來的收益掛起鉤來,對工人繼續留在勞動力市場上具有一定的促進作用。義大利改革以後,新的養老金給付水平對那些原本想62歲退休而現在則決定65歲退休的人來說每年增加了6%;它還直接地影響了年老工人的退休決策,例如決定57歲退休的人數下降了15%。瑞典人62歲退休時獲取的給付的工資替代率是46%,如果65歲退休就是62.60%,如果68歲退休就可以達到82%。留在勞動力市場上的人數達到一定程度時勢必會自動減少退休金的支付壓力,降低了贍養率,擴大了資金來源,不但可以成為導致公共養老保險財政平衡的潛力,而且,激勵機制的重塑獲得了只有單純的"參量改革"(如推遲退休年齡、或單一地提高繳費標準、或降低養老金標準)等立法措施才能達到的效果,從而達到了事半功倍的目的。

5.它為工人提供了一個更為靈活的退休選擇。由於最終的退休金給付標準是根據工齡計算的,所以,那些願意接受較低退休金而換取提前退休的工人,或那些願意獲取未來較多退休金而繼續留在勞動力市場上的人都擁有了合法的選擇權,而沒有任何附加條件或"懲罰"。對於那些願意提前退休的人來說,他選擇的顯然是未來較低的工資替代率。

6.與待遇確定型的現收現付制相比較,它具有較強的抵抗政治風險的能力。年金指數化事實上是個政治性很強的問題,政策制定者可以對年金化的維度進行選擇。由於"名義賬戶"制再分配的功能較弱,所以一般來說應設立一個最低退休金的計畫予以補充,而最低退休金的慷慨程度是易受政治風險影響的。此外,由於"名義賬戶"制是與工資掛鈎指數化的,而不是與資本市場掛鈎,所以,一般來說它的養老金給付不易產生較大的變化,從這個意義上講,與待遇確定型的現收現付制相比,"名義賬戶"制不易受到過度承諾的政治風險的影響。

7.很適合資本市場不發達的國家。在一些轉型國家和開發中國家,資本市場不發達,金融機構不成熟,那么,引入"名義賬戶"制就很適應這種特殊的國情,就是說,"名義賬戶"制在來本市場和金融機構成熟起來之前就可以很快地運轉起來,同時它又可以反過來刺激資本市場的發展。

8.基本上可以解決轉型成本的風險問題。在從現收則制向積累制過渡的過程中,由於舊制度的隱性債務必須要償還,所以存在著"制度性資金不足"的經濟風險,並且這種經濟上的轉型成本很可觀,甚至要持續幾代人。"名義賬戶"制可以有助於削減轉型成本所造成的政治風險和社會風險的影響,即它可以使其轉型成本得以分散化--使之分散到和"消化"到一個年齡跨度很寬的時段里。所謂政治風險主要是指不能兌現未來收益的承諾;所謂社會風險主要是指無力及時調整適應人口變化的政策。這正是目前一些國家已經或正在採用"名義賬戶"制的根本原因。

局限性

雖然"名義賬戶"制具有較多的優勢,但是與現收現付制和積累制相比卻有一些明顯的局限性,對此應該有清醒的認識。以儘量避免在轉型過程中出現失誤。

1.再分配作用比較弱。與現收現付制度相比,由於"名義賬戶"制再分配的作用比較弱,所以如果沒有"最低退休金計畫"作為保障,從現收現付制向"名義賬戶"制轉型就會在退休者之間造成較大的收入不公現象。歐亞六國的實踐證明:(1)"名義賬戶"制的這個局限性導致這樣一個現象,即在比較富裕的工人中比較容易推行"名義賬戶"制,而在較貧窮的工人中則難度比較大。(2)如果沒有"最低退休金保障"這個機制,有些工人的境遇與現收現付制相比就會變得很糟,對他們來說,就不如不改革,因為現收現付制對他們更有利。(3)對於40年工齡以上的工人來說,"名義賬戶"制可以提供一個很好的收入替代率(例如稅後50%左右)。但對於農業工人、婦女、非正規經濟部門的工人來說,他們的替代率很可能不到40%。

2.對國民儲蓄不能做出貢獻。與繳費確定型的積累制相比,"名義賬戶"制賬戶中的資產顯然不是"資本資產",而是"名義資產",所以,它不會對國民儲蓄率做出任何貢獻。相反,瑞典的研究說明,"名義賬戶"制對儲蓄率具有一定的負效應。一方面,"名義賬戶"制不能對經濟具有刺激的作用;另一方面,對許多國家來說,經濟成長率則是一件很重要的事情,這樣,"名義賬戶"制就不能像繳費確定型的制度那樣對發展資本市場具有較大的直接推動作用。

3.對一些"弱勢群體"不利。(1)對婦女不利。一般來說,由於照看子女、老人和家務等原因,工資本來就較低的婦女的職業生涯記錄不太連貫,其年金化的預期給付不會很高;另一方面,與男性相比,婦女的職業生涯比較短,而平均壽命比較長,這就等於對婦女實行了一種帶有"懲罰"性質的機制,迫使她們希望在勞動力市場上滯留的時間長一些。在拉脫維亞,"名義賬戶"下55歲退休的婦女平均獲得的退休金要低25%。在波蘭,提前退休的婦女所獲得的退休金要比60歲退休減少50%。(2)對鰥寡老人不利。例如,拉脫維亞取消了對所有配偶倖存者的給付,而拉脫維亞的婦女平均壽命比男性長8年。

4.關於短期內財政自動平衡問題。所謂"自動財政穩定"是指在不經常運用立法干預的前提下養老金計畫調整財政風險的能力。之所以強調"不經常運用立法干預",是因為立法干預會導致出現諸多方面的問題。在"自動財政穩定"這個定義中,還有必要將"短期財政平衡"與"長期財政穩定"區別開來。"短期財政平衡"是指避免導致資產減少(部分積累制)和陷入齡危機的各種措施;"長期財政穩定"是指在一段時期內甚至在幾十年內允許資產和債務存在著,但在經過一定的財政衝擊以後即可馬上恢復平衡,進入正常狀態。

短期內自動財政平衡是一個非常合意的目標。但是,由於"名義賬戶"制在本質上實行的是DB型的現收現付制,"終生年金"一直支付到退休者死亡,死亡率預期與實際死亡率之間的差別是短期財政平衡這個目標只能存在於不現實的穩定狀態之中的一個重要因素。於是,"名義賬戶"制就像傳統的DB型現收現付制一樣,需要其他的財政調節措施予以配合,例如,政府擔保、不間斷地立法以制定一些強制性的措施(例如即使建立一個儲備基金也需要不間斷地干預)。從融資與給付上講由於DB制很難實現短期的自動財政平衡,所以DB制要求國家作為擔保人承擔一定的風險;而DC制從理論上講則具有短期自動財政穩定的功能,所以基本上不需要有擔保人予以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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