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貫徹執行國家、省、市統計工作的方針、政策和統計法律、法規,完成國家、省、市統計調查任務;檢查監督統計法規的實施情況,查處各類統計違法行為。
2、制定並組織實施全縣統計改革和統計現代化建設規劃及統計調查計畫;建立健全全縣國民經濟核算體系和統計指標體系。
3、指導和協調全縣統計業務工作,組織開展全縣性的縣情縣力普查及有關專項調查;審核縣直各有關部門的統計調查計畫及其調查方案。
4、為縣委、縣人民政府制訂政策、編制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提供統計資料,並對全縣國民經濟、科技進步和社會發展等情況進行統計分析、統計預測、統計檢查和監督,向縣委、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提供統計信息和諮詢建議。
5、統一核定、管理、公布全縣經濟、社會、科技的基本統計資料,定期發布全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情況統計公報以及有關普查和專項調查公報;發布社會經濟統計信息。
6、建立健全和管理全縣統計信息自動化系統和統計資料庫體系;指導各基層單位加強統計基礎建設。
7、組織協調並管理實施全縣城鎮、農村和企業調查工作。
8、統一管理鄉鎮及部門統計業務工作;做好鄉鎮、部門績效考核的數據評估認定;承辦全縣統計專業資格考試和職務評審有關工作;組織指導全縣統計科研、統計教育、統計宣傳工作。
9、承辦縣委、縣人民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