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命同彰

同命同彰,即為公共利益犧牲,不管犧牲者生前身份如何,之於同樣的寶貴的生命,國家都應給予同等待遇的表彰,以彰顯生命之平等。大河報首席記者劉忠2007年首次在國內提出此主張。

 同命同彰,即為公共利益犧牲,不管犧牲者生前身份如何,之於同樣的寶貴的生命,國家都應給予同等待遇的表彰,以彰顯生命之平等。大河報首席記者劉忠2007年首次在國內提出此主張。
由於“壯烈”與否,英雄事跡被媒體稱頌與否等因素,現實中因見義勇為受傷或犧牲者的表彰存在著“級別待遇的差異”。劉忠認為,“壯烈”的標準是什麼?不管是“壯烈”犧牲還是“默默”犧牲,之於同樣寶貴的生命,還要分三六九等? “同命同彰”這一肯定生命和救人意義本質平等的理念,若能融入表彰規定,無疑具有突破性。

參考資料 http://www.dahe.cn 大河報 A18 特別報導 2007年12月19日 作者 首席記者 劉忠

救人身亡的意義是同等的,但由於“壯烈”與否等原因,表彰卻存在“級差”。一個振聾發聵的聲音在全國首現——

救人身亡者家屬呼籲“同命同彰”

核心提示
由於“壯烈”與否,英雄事跡被媒體稱頌與否等因素,現實中因見義勇為受傷或犧牲者的表彰存在著“級別待遇的差異”。“壯烈”的標準是什麼?不管是“壯烈”犧牲還是“默默”犧牲,之於同樣寶貴的生命,還要分三六九等?
12月18日,河南省有關方面收到了一份救人身亡者家屬籲請“同樣犧牲同樣表彰”,並借鑑黑龍江省“政府為見義勇為者買單”做法的建議。有聲音認為,目前,有關見義勇為人員保護獎勵辦法確有修改必要,“同命同彰”這一肯定生命和救人意義本質平等的理念,若能融入表彰規定,無疑具有突破性。
□首席記者劉忠 文圖
 ★ 家屬呼籲“同命同彰”
12月10日,廣州。26歲的盧桂華寄出幾份特快專遞。“心怦怦猛跳。領導那么忙,會關注這份建議嗎?”事後,她接受本報記者採訪時,還記得當時的忐忑心情。
幾份特快專遞分別寄往河南省公安廳、省民政廳、省見義勇為基金會並請轉呈省委省政府。厚厚的信封內,是盧桂華寫下的《一個見義勇為者家庭關於修改〈河南省維護社會治安見義勇為人員保護獎勵辦法〉的建議》。
盧桂華,河南省寧陵縣劉樓鄉胡舉行政村盧莊村村民,在廣州打工。與本報記者結識,是在今年五一期間她弟弟盧亞飛救人身亡後。當時,經縣鄉有關部門調查認定,盧亞飛系救人身亡,隨後共青團寧陵縣委等單位發出向“見義勇為的好少年”盧亞飛學習的號召。
盧亞飛犧牲後,發生了一些令盧家人始料未及的事情,也促使盧桂華深陷對生命價值的思索中。盧家人認為,人與人生命的價值是平等的,而救人身亡的意義也是同等的。可是,現實客觀存在著由於壯烈與否等因素,表彰存在著“級別待遇的差異”。
盧家人因此建議:修改1998年實施的《河南省維護社會治安見義勇為人員保護獎勵辦法》,融入“同樣犧牲同樣表彰”的理念。比如,縣級政府或縣級政府授權下級政府進行事實認定後,由省級人民政府相關部門或相關機構覆核並統一表彰,符合追認革命烈士標準的,另行追認革命烈士稱號。同時,還建議借鑑黑龍江明年將在全國首先實施的“政府為見義勇為者買單”的突破性做法。
“同命同彰”,記者在網際網路上檢索,發現它是如此新鮮,迄今從未有人提出過。
長期關注公益事業的北京市展達律師事務所律師周澤獲悉這一建議後說,犧牲了的著名戰鬥英雄和默默無聞的戰士,他們獻出的都是寶貴的生命,難道這種獻出的意義不是同等的?長期以來的表彰體制和思維定式讓人忽視了這個簡單的道理,各級政府及相關組織對模範人物有著不同的表彰方式,這當然有其成因,但對獻出生命的人們而言,的確造成了“級差”。周澤是國內較早研究有關見義勇為法律問題的專家,早在2001年,他就在《法制日報》上公開撰文籲請“國家應該承擔救人者受損責任”。
★表彰“級差”客觀存在
盧桂華是家中唯一的“秀才”,畢業於一所中專的財會專業。盧亞飛死後,盧桂華請了長假趕回老家,在隨後的將近半年時間裡,她奔走於多個部門之間,只為給弟弟要一個“榮譽”。“每月誤工工資就是2500元,光路費也要再花1000多元”。
半年的奔走給她最大的感受是:各級政府或者部門以及共青團、婦聯、工會等組織各有表彰途徑,同樣救人身亡,有的是省、市、縣或鄉一級政府表彰,有的則是共青團、婦聯、工會的省、市或縣一級組織進行表彰,其表彰規格和待遇差別很大。追認為革命烈士,待遇最高。
盧桂華說,不是說這些表彰不重要、不必要,而是說,對於同樣是為救人而死,除這些各級榮譽之外,還應該有一個體現“同命同彰”的表彰機制。
她舉例說,現行的1998年開始實施的《河南省維護社會治安見義勇為人員保護獎勵辦法》,也存在不同“級差”:不夠革命烈士條件的按因公(工)死亡對待,其中是本省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職工或受單位聘用的,由所在單位按照有關規定比照因公(工)死亡處理;無工作單位的其他人員,由見義勇為發生地的縣(市、區)民政部門發給一次性撫恤金,其遺屬的撫恤優待,由遺屬戶籍所在地民政部門按照有關規定辦理。“辦法沒有具體的細則,由於有無單位不同,單位財力不同,能否落實、怎么落實等情況有異,待遇就會出現不同。”
根據規定,被追認為烈士的,烈士家屬可以享受一次性撫恤金;烈士父母無勞動能力的,還可享受定期撫恤金,在商丘,定期撫恤金是一年3000多元。
盧桂華說,她看了全國各地現行的對見義勇為表彰獎勵的辦法,“都沒有體現‘同命同彰’理念”。
★“壯烈”與否影響“追烈”
16歲的盧亞飛死後,鄉政府和當地派出所聯合調查認定了其系救人身亡的事實,但至今被救者家人不認可。縣鄉領導多次到盧家慰問,並做被救者家人的工作;商丘市委書記劉滿倉批示要大力宣傳盧的事跡,在全市弘揚見義勇為精神;共青團寧陵縣委、寧陵縣教體局聯合發出《關於向盧亞飛學習的決定》(本報6月19日A14版曾作報導)。
為盧亞飛申請追認烈士此後成了這個家庭的心愿。而這些,也為他們日後提出“同命同彰”建議埋下了伏筆。
根據國家和我省有關規定,追認烈士申請的辦理程式是:縣級民政部門接受申請、調查取證→縣級人民政府審核,報省轄市級人民政府審核並上報省人民政府→省民政廳提出審理意見報省人民政府審核→被批准為烈士的由縣級民政部門向遺屬頒發烈士證明書。
縣市兩級民政部門告訴盧桂華,盧亞飛要被追認烈士尚面臨三個困難:受益人及其家人未簽字;事跡是不是夠壯烈難定;縣、市政府沒有給過盧榮譽稱號。
“我查了相關條例和辦理程式,並諮詢了律師,沒有規定說追認烈士必須由受益方簽字認可,受益方簽字只是證明義舉的方法之一,政府部門經過調查認定事實並符合條件就可以追認革命烈士。”盧桂華說,縣、市政府沒有給過榮譽稱號也不是必備條件。
不過,現行的《革命烈士褒揚條例》規定,批准為革命烈士必須具備的情形之一是“為保衛或搶救人民生命、國家財產和集體財產壯烈犧牲的”。“如果說弟弟‘追烈’不成,‘壯烈’與否可能會是被卡住的重要原因。”盧桂華說。
★怎樣犧牲才算“壯烈”
儘管面臨著困難,民政部門還是積極地按程式逐級申報。12月12日,寧陵縣民政局優撫股和商丘市民政局優撫科負責人證實,盧亞飛的“追烈”材料已呈報省民政廳。據透露,關於追認烈士,是否要看受益人認不認可、犧牲瞬間是否“壯烈”,在省里也存在著不同觀點,一方認為影響不大,一方認為很重要。還有人表示擔心,在受益人不認可的情況下,當地政府和警方的調查認定證明是否具備效力?是否需要法院的裁決?
關於壯烈犧牲的條件,盧桂華思考過很長時間:怎樣犧牲才算“壯烈”?“壯烈”的標準是什麼?犧牲,不管是“壯烈”還是“默默”,之於同樣寶貴的生命,還要分三六九等?“另一個客觀存在的事實是,英雄事跡是不是被媒體廣泛稱頌,也會對表彰規格產生或多或少的影響。”盧桂華說,表面看,家人關注的是表彰的“級別”問題,實際上卻是對救人價值本質上是否等同的探問。
鄭州市一位退休民政幹部說,他理解盧亞飛家人的心情,可誰也沒辦法確定一個可以量化的“壯烈”標準,追認烈士是一件十分嚴肅、標準從嚴的工作,否則,“革命烈士”稱號就會減弱其楷模意義。所以,各級政府及其部門,共青團、婦聯、工會、見義勇為基金會等組織授予的其他榮譽稱號,既有其獨立性,又成了弘揚正氣的很好的補充表彰方式。
“一個救人身亡者家庭遇到的問題,對社會來說可能只是個案,可對這個家庭來說差不多就是全部。”記者多年前採訪過的一位烈士的家人說,“有多少人能夠走進犧牲者家人的內心?”
★“同命同彰”具突破性
12月6日,盧桂華看到了黑龍江省規定政府為見義勇為者買單的新聞。“同命同彰”的想法,加上黑龍江的做法,形成了盧家人寫出的建議的框架。
明年元旦起實施的《黑龍江省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護規定》,率先在全國明確規定“縣級以上政府應每年安排一定額度的見義勇為專項資金,列入財政預算。基(資)金不足部分由本級人民政府補貼”,“因見義勇為犧牲的人員,由行為發生地縣級政府一次性頒發20萬元以上的獎金”,“因見義勇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人員,由行為發生地縣級政府一次性頒發8萬元以上的獎金”。規定還明確,見義勇為事跡無人申報、舉薦確認,有關機關也可調查,目擊證人對事實不作證可能受罰。
周澤認為,黑龍江做法最大的突破是實踐了政府“買單”。“這體現了政府以人為本的執政理念。其實,弘揚正氣,政府可更有作為,‘同命同彰’的建議是就河南見義勇為的事提出的,實際上在全國都具有適用性。如果這一尊重生命和救人意義本質的理念,融入到對見義勇為的表彰辦法或者規定中,無疑會更具有突破性,其影響不可估量。”
河南中豫律師事務所的律師討論了“同命同彰”後認為,應以此為理念構建一個追認烈士之外的表彰優撫體系。不過,同時推行“同命同彰”和政府為見義勇為者“買單”,具體操作可能會有困難:比如,各縣的財政狀況不同,把為見義勇為者“買單”納入縣級財政,又規定統一的獎金額度,財政弱縣能否吃得消?再如,“同命同彰”,是否被“彰”由誰來調查認定?要符合什麼樣的具體條件?這個條件是否便於衡量?是以政府名義表彰還是以見義勇為基金會的名義表彰?
“即使政府採納這個建議,恐怕實踐中也要經過一段時間的摸索才能完善。”該事務所一位律師說。
★獎勵辦法確需修改
“雖然忐忑不安,但我還是自信家鄉政府會重視這個建議。”盧桂華說。
12月18日,河南省見義勇為基金會表示收到了建議。
“這個建議提得非常好。”基金會有關人士說。這位人士尤其對建議中關於“壯烈”的標準的疑問,表示深有同感:“盧亞飛救人身亡後的遭際,有典型性和代表性。一些因公犧牲民警的家屬在‘追烈’過程中也提出過這個疑問。但這個問題涉及1980年國務院頒布實施的《革命烈士褒揚條例》,實施褒揚的部門是民政部門,作為一個地方的見義勇為基金會是沒有解釋權的。”
河南省見義勇為基金會自1996年12月成立以來,已先後8次對全省67個見義勇為英雄群體和290名先進個人進行了集中表彰和獎勵。今年下半年,河南省見義勇為基金會的主管部門由省綜治委變更為省公安廳。
省見義勇為基金會有關人士認為,現行的曾經鼓舞過很多人的見義勇為人員保護獎勵辦法,確有修改的必要。比如其中“農民臨時工優先推薦就業”,農民臨時工的提法已經過時;“單位分房優先照顧”,單位分房的福利政策在幾年前已經取消了。這位人士透露,明確見義勇為的政府責任以及尊重生命和救人意義本質,之前基金會也有考慮,“凡是有利於弘揚正氣的建議我們都歡迎。我們將認真研究盧桂華的建議並及時呈交上級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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