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茲耶

吉茲耶,中世紀伊斯蘭教哈里發國家稅收制度之一。早期穆斯林公社稅收入來源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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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茲耶(Jizyah)

中世紀伊斯蘭教哈里發國家稅收制度之一。阿拉伯語音譯,由“傑扎”(Jaza’,即報酬、懲罰)一詞演變而來,成為“貢品”、“人丁稅”、“人頭稅”之意的專用語。早期穆斯林公社稅收入來源之一。阿拉伯人的軍事勢力向外擴張時,曾依據《古蘭經》第9章第29節“你們當與那些不信真主和末日,不遵真主及其使者的戒律,不奉真教的人,即曾受天經的人戰鬥,直到他們依照自己的能力,規規矩矩地交納丁稅”的啟諭,向被征服地區非穆斯林徵收吉茲耶。第二任哈里發歐麥爾(634~644)執政時,規定每次向外征戰時,向被征服地區提出3種選擇:(1)歸信伊斯蘭教,可享受穆斯林待遇,免徵包括人丁稅在內的一切貢賦。(2)立約投降(Sulhan,蘇勒哈),求得伊斯蘭教的保護,作為“順民”(Ahl al-Dhimmah),可以保持原來的宗教信仰。順民即“受天經的人”(Ahl al-Kitab),指基督教徒、猶太教徒和薩比教徒,後擴及祆教徒、摩尼教徒和其他教徒,唯對偶像崇拜的多神教徒例外。但必須交納人丁稅在內的一切貢稅,不服兵役。(3)抵抗則殺,戰俘或被處死,或為奴隸,或以現金贖身。被征服土地的非阿拉伯人民大量改宗,稱為麥瓦利(Mawal),即非阿拉伯人穆斯林。伍麥葉王朝歐麥爾二世(717~720在位)執政時,很多麥瓦利離開農村進入城市,要求享有穆斯林的一切待遇,結果國家稅收減少。後哈里發政府修改了納稅制度,凡麥瓦利仍須交納人丁稅和土地稅。早期人丁稅和土地稅交換徵收,至此才有了差別,稅率按地區貧富徵收。稅率從穆斯林內部來分,阿拉伯人的稅率低於非阿拉伯人的稅率,從穆斯林和異教徒來分,穆斯林的稅率低於異教徒的稅率。人丁稅按其財產占有和貧富情況,稅率分為3等,即富裕人交4枚第納爾(金幣),中等人交2枚第納爾,貧寒人交1枚第納爾。不征和豁免的對象:(1)鰥、寡、孤、獨。(2)喪失勞動力的殘疾患者和神經失常者。(3)婦女、兒童、乞丐。(4)舍希德(al-Shahid,即殉教者)的家屬。(5)聖裔及阿拉伯貴族。(6)有重大戰功的軍人及其家屬。(7)高級宗教人士及其寺院。(8)宗教學校教職人員。阿拔斯王朝前期仍沿襲此制,中期制度更加完善,國家歲入主要來自天課、人丁稅、土地稅和什一稅。人丁稅由各地專門稅收機構徵收,按規定地方留一部分自用,其餘上交國庫作為行政、軍事及宗教公益事業的開支,一年徵收一次,交迪萬(Diwan al-Kharaj,稅收機構)統一掌管開支。

(達應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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