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吉林省教育廳關於印發《吉林省義務教育教學常規(試行)》的通知
吉教基字[2009]29號
各市(州、長白山管委會)、縣(市、區)教育局,教師進修院校(教研室):
一、提高思想認識,高度重視並認真貫徹執行《教學常規》。《教學常規》是落實法律法規有關教學規定的重要保證,執行《教學常規》是加強中國小教學管理,實現義務教育內涵發展的內在要求。各地、各中國小校要切實把執行《教學常規》作為加強義務教育教學工作的重點,認真抓緊抓實抓好。
二、認真開展培訓,推動各地各學校執行《教學常規》。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中國小校,要將《教學常規》納入教育行政幹部、校長和教師培訓內容,通過培訓加深對《教學常規》的理解和把握,進一步增強執行《教學常規》的自覺性。
三、結合實際,完善規章制度,保證《教學常規》的執行。各地、各中國小校要對現行有關規章制度進行全面清理,根據《教學常規》進一步明確各項管理要求,落實管理職責,強化管理責任,努力構建學校教學管理的長效機制。
四、強化監督檢查,建立執行《教學常規》的激勵機制。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中國小校要建立激勵機制,把執行《教學常規》情況作為評先選優的重要依據。各級教育督導機構要將執行《教學常規》情況作為相關督導評估的重要內容。
法規詳細
吉林省教育廳
二○○九年十二月十四日
吉林省義務教育教學常規(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改進義務教育教學管理,促進學校教學工作的規範化,提高教學質量,全面實施素質教育,減輕學生過重的課業負擔,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檔案,制定本常規。
第二條 教學常規是教學工作必須遵循的基本要求,它具有規範教學行為、維護正常教學秩序、提高教學質量的制度保障作用。
第三條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義務教育學校應嚴格執行省定義務教育課程計畫,開全課程,開足課時。
教師應當按照課程計畫和學科課程標準(或教學大綱)的要求,針對學生的實際情況組織教學。
第二章 教學目標
第四條 教學目標的確立要保證課程目標的全面實現和學生個性的主動、全面、和諧發展。
第五條 確定教學目標應當依據義務教育學科課程標準(或教學大綱),結合學生的發展水平、學習狀態和教學條件等具體教育教學實際。
第六條 教學目標應當具有全面性、階段性和可操作性。每學年、每學期、每個單元及每個課時的教學活動均應有明確、清晰的教學目標。
第三章 教學計畫
第七條 教師應當根據教學目標和教學實際情況制定切實可行的學期教學計畫,內容包括:
(一)教學目標。即本學期教學在學生的知識與技能(能力)、過程與方法及情感態度價值觀等方面要達到的基本標準和要求。
(二)教學資源分析。即教材的基本結構、內容體系及重點和難點分析、其它必需的和可供利用的教學資源分析。
(三)學生基本情況分析。即學生及學生集體的基本發展狀況、發展需要和可能達到的發展程度分析等。
(四)教學方法設計。即針對教學目標、教學內容、學生實際情況和可供利用的教學資源等情況,預設相應的教學方式、策略、方法與手段。
(五)教學進度與課時分配。即根據課程計畫和教學內容,合理安排教學進度,按計畫列出授課時數,不得隨意增減課時。
(六)教學評價方案。即確定教學目標達成度及教學資源利用效率的評價標準、評價方式和方法。
第八條 教學計畫應當由學校教學管理部門審核備案,保證在學校規定的期限內完成。
第九條 教學計畫在實施過程中,教師可根據教學實際做適當修改或調整,修改和調整情況須報學校教學管理部門備案,並在教學計畫的備註欄中詳細記錄。
第四章 備 課
第十條 應當依據學科課程標準(或教學大綱)和教學計畫,明確課程性質、目標和實施方式,準確把握教學方向。
第十一條 準確理解和把握教學內容及其內在聯繫,突出重點,突破難點。
應當根據學科教學內容與教學特點,合理確定德育目標。
第十二條 根據學生髮展程度和個性特點,確定科學、有效的教學方式、方法,引導學生掌握科學的學習方式、方法,增強教學的針對性和實效性。
第十三條 應當預備或開發教學必需的資源,合理利用校內外教學資源,充分發揮學校設施、設備及實踐基地的作用,重視信息化教學資源的開發和利用。
第十四條 實行集體備課制度,教師應當按照要求參加學校教研組、年級備課組或區域聯片教研網路組織的集體備課活動。
第十五條 教師應當依據學科課程標準(或教學大綱)和教學內容編寫教案,注重提高教案的實效性。
每課(專題)的教案一般應列出教學目標、課時分配、教學內容及其重點和難點、教學方法和學習方式、教學步驟、練習與作業、板書設計等。
沒有教案或教案不完備,不得實施教學。
第五章 上 課
第十六條 教師應當根據教案組織教學,合理利用教學時間,按時完成教學任務。
應當從實際出發,靈活運用教案,把預設與生成的教學內容有機結合。
第十七條 教師應當重視教學方法的多樣化和運用的靈活性,注重啟發式教學,通過教學手段、方法的合理選擇和教學資源的合理利用提高教學效率。
第十八條 在教學中應當體現學生的主體地位,實現師生之間及學生之間多向、互動的信息交流。
教師應當營造積極互動的教學氛圍,把學法指導寓於教學之中,為學生自主學習、體驗學習、合作學習與探究學習提供充分的空間,激發學生的學習興趣,促進學生主動和富有個性的學習。
第十九條 教學應當面向全體學生,遵循因材施教的原則,關注學生學習的整體狀態和個體差異,指導學生紮實掌握基礎知識、基本技能,掌握科學的學習方法,養成良好的學習習慣,提高自主發現問題和解決問題的能力,培養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
第二十條 教師應當按照規定實施演示實驗教學,認真指導學生做好分組實驗,重視探究性實驗。
第二十一條 教師教學須使用國語、書寫規範字。
教學語言應當簡明、準確、規範。
第二十二條 教師應當參加校內外的聽評課活動,加強相互交流。
教師每學期聽課不得少於15節,教研組長每學期聽課不得少於30節。
第六章 作業與輔導
第二十三條 應當堅持減輕學生過重課業負擔的原則,嚴格控制學生的課外作業量,保證絕大多數學生能夠在規定時間內獨立完成作業。
國小一、二年級各學科和其它年級當天沒有教學任務的學科不得留置書面課外作業。
嚴禁布置懲罰性作業。
根據教學需要留置的課外作業,每天的單科書面課外作業時間,國小三、四年級不超過15分鐘,國小五、六年級和國中各年級不超過20分鐘。
第二十四條 作業設計應當重視實效性,在內容上應當注重學生的學習態度、學習體驗和學習效果,在難易程度上應當符合學生實際。作業形式應當靈活多樣,除書面作業外,應當適當安排口頭性、活動性、實踐性及探究性作業。應當針對學生個體的認知差異,設計分層次作業、選擇性作業。
應當從鞏固和培養學生的知識、技能、學習能力及創新思維等目標出發,對每次作業設計的目的、內容、形式和預定效果等進行論證,未經充分論證的不得留作學生作業。凡留置給學生的書面作業,教師均必須提前做。
第二十五條 學生書面作業由任課教師本人及時、認真地逐一批改。作業批改應當符合學校統一的規範要求,評語應恰當,具有激勵性。要求學生重做的作業,教師要復批。
對於活動類作業,教師應當及時給予檢查和點評。
教師應當通過作業批改,總結教學得失,對於出現的共性問題要及時進行講評。
第二十六條 教師對學習有困難和缺課的學生,可進行個別輔導。應當增強輔導的針對性,注重對學生進行學習方法的指導。
第二十七條 學生上自習課期間,在可能的情況下任課教師應到場巡視,解答學生疑問。
教師不得利用學生自習時間講課或進行集體輔導。
第七章 教學評價
第二十八條 教學評價以教學目標的達成度和教學效率為基本指標,以促進學生綜合素質提高和教師專業發展為根本目的。
第二十九條 教學評價的手段包括課堂提問、課堂觀察、作業、課後訪談、考試、作品或成果檢查等。
課堂提問、課堂觀察、作業、作品或成果檢查等屬於平時考查,由任課教師組織。
期中考試、期末考試須由學校統一組織。
第三十條 考試命題應當嚴格按照課程標準(或教學大綱)、教學內容及教學計畫要求,全面考查學生的素質提高情況。
應當突出考試的激勵、反饋、調整和改進功能,科學把握試題的難度、區分度和考試的信度、效度,不出偏題、怪題。考試命題要進行論證,未經充分論證的命題不得用於考試。
第三十一條 教師應當通過口試、開(閉)卷考試、實驗(實踐)操作評價、綜合性學習考查等多種考評方式,了解教學任務完成情況,全面評價學生髮展狀況。
第三十二條 對學生學業的評價結果應以等第形式呈現為主,評價結果應反饋給學生個人。
學校和教師不得按考試分數的高低給學生排序,不得公布學生的評價名次。
第三十三條 應當重視對評價結果的分析,從中發現教學過程中存在的典型問題,及時提出補救對策。
第三十四條 應當重視指導學生正確進行自我評價,幫助學生客觀認識自己的學習狀態,正確評價自己,主動調整學習態度、學習策略、學習方法、學習習慣等。
第三十五條 教師應當重視教學反思,對教學計畫執行情況、學生的學習情況及其個性發展情況進行分析和總結,客觀評估教學活動所取得的成效,找出存在的問題,研究改進措施與手段。
第三十六條 教師應當將學生在校的學習態度、課堂學習情況、作業完成情況、學習能力提高情況、考試成績等學習基本信息和學習過程中存在的主要問題及時向學生家長或其他法定監護人通報。
教師應當指導學生家長協同學校對學生進行教育。
第八章 執行與監督
第三十七條 學校領導和教學管理人員應當經常深入課堂等教學活動現場,及時掌握教學動態,加強教學指導與監督。
學校領導、教導主任每學期每人聽課時數不得少於30節。
第三十八條 學校應當建立健全教學常規檢查制度,定期對教師的教學活動進行檢查,教學檢查每學期不得少於兩次,並及時在校內通報檢查結果。
學校應當把教師每學期執行教學常規情況納入對教師的考核,並記入教師業務檔案。
第三十九條 教育行政部門和教育督導機構應當將教學常規執行情況作為評價學校教學工作的重要內容。
第四十條 學校和教師應主動接受學生、學生家長和社會各方面對教學常規執行情況的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