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吉林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2012年4月23日吉林省人民政府第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2012年5月26日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32號公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獎勵在科技創新活動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公民、組織,調動科學技術工作者的積極性和創造性,推動科學技術進步,設立省科學技術獎。根據《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省科學技術獎的推薦、評審、授予等活動。
第三條省科學技術獎分為下列五類:
(一)省科學技術特殊貢獻獎;
(二)省自然科學獎;
(三)省技術發明獎;
(四)省科學技術進步獎;
(五)省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獎。
第四條省科學技術獎勵應當堅持自主創新、注重轉化、推進發展、引領未來的方針。
第五條省科學技術獎的推薦、評審、授予,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六條省科學技術獎的主辦部門為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
第七條省政府設立省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負責協調處理省科學技術獎評審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其組成人員由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提出,報省政府確定。
省科學技術獎勵工作辦公室為省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的辦事機構,設在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省科學技術獎的相關工作。
第八條鼓勵社會力量設立面向社會的科學技術獎。社會力量設獎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到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辦理登記手續。
第九條各種類型科學技術獎的評審和獎勵活動,均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二章獎項設定和評審條件
第十條省科學技術特殊貢獻獎授予下列科學技術工作者:(一)在當代科學技術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促進科學技術發展中有巨大貢獻的;
(二)在科學技術創新、科學技術成果轉移、轉化中,取得重大創新成果,創造巨大經濟效益、社會效益或者生態效益的。
第十一條省自然科學獎授予在基礎研究和套用基礎研究中闡明自然現象、特徵和規律,做出重大科學發現的公民、組織。重大科學發現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前人尚未發現或者尚未闡明;
(二)具有重大科學價值;
(三)得到國內外自然科學界公認。
第十二條省技術發明獎授予運用科學技術知識在產品、工藝、材料及其系統等方面做出重大技術發明的公民、組織。重大技術發明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前人尚未發明或者尚未公開;
(二)具有先進性和創造性,並具有發明專利;
(三)經實施,創造顯著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
第十三條省科學技術進步獎授予在套用推廣先進科技成果,推動本省經濟和社會發展中取得顯著成效,做出突出貢獻的下列公民、組織:
(一)在實施技術開發項目中,完成重大科學技術創新、科學技術成果轉化,創造顯著經濟效益的;
(二)在實施社會公益項目中,長期從事科學技術基礎性工作和社會公益性科學技術事業,經過實踐檢驗,創造顯著社會效益的;
(三)在實施重大工程項目中,保障工程達到國際先進或者國內領先水平的。
第十四條省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獎授予對本省科學技術事業做出重要貢獻的下列外國人或者外國組織:
(一)同本省公民或者組織合作研究、開發,取得重大科學技術成果的;
(二)向本省公民或者組織傳授先進科學技術、培養人才,成效特別顯著的;
(三)為促進本省與外國的國際科學技術交流與合作做出重要貢獻的。
第十五條省科學技術特殊貢獻獎和省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獎不分等級。
省自然科學獎和省技術發明獎各設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三個等級。
省科學技術進步獎設特等獎、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四個等級。
省自然科學獎、省技術發明獎、省科學技術進步獎每年獎勵項目總數由省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確定。
第三章 申報和推薦
第十六條省科學技術獎由公民個人或者組織按照行政隸屬關係向本辦法規定的推薦人申報。第十七條省科學技術獎由下列單位或者個人作為推薦人:
(一)市(州)人民政府;
(二)省政府有關組成部門、直屬機構和直屬特設機構;
(三)中直駐本省各單位;
(四)經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認定,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其他單位或者科學技術專家。
第十八條推薦人應當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查,並在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限定的名額範圍內,推薦省科學技術獎候選人。
推薦人對推薦書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報省科學技術獎:
(一)智慧財產權有爭議的;
(二)科學技術成果完成單位或者個人有爭議的;
(三)已經獲得國家或者省部級科學技術獎勵的。
第四章評審和授予
第二十條省科學技術特殊貢獻獎每兩年評審一次,其他獎項每年評審一次。第二十一條省科學技術獎的評審實行迴避制度。評審專家及相關工作人員與當年申報獎勵或者與申報獎勵的組織或者個人有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
第二十二條省科技行政部門對推薦材料進行形式審查,審查通過的,向社會公示。
第二十三條省科技行政部門按照學科(專業)在省內外專家中隨機抽取專家組成學科(專業)評審組,對通過形式審查的本學科(專業)範圍內推薦的科技成果進行初審。
第二十四條通過初審的科技成果,由省科技行政部門聘請有關學科(專業)的專家組成複審組進行複審,並提出擬授獎的科技成果建議名單。
第二十五條省科技行政部門應當將擬授獎的科技成果建議名單向社會公示。
第二十六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省科學技術獎候選人、候選單位及其項目持有異議的,應當自公示之日起30日內,向省科技行政部門提出。
第二十七條省科技行政部門對於異議應當進行核查,並在公示結束之日起15日內,將核查情況書面告知異議申請人,並將處理建議向省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報告。省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應當對異議處理建議作出決定。
第二十八條省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對擬授獎的科技成果建議名單進行審議,提出授獎建議,並按有關規定程式,報省政府批准。
第二十九條省科學技術特殊貢獻獎報請省長簽署並頒發證書和獎金。
省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獎報請省長簽署並頒發證書和獎牌。
省自然科學獎、省技術發明獎、省科學技術進步獎由省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頒發證書和獎金。
第三十條省科學技術獎的獎金數額由省政府確定和調整,獎勵經費和評審經費由省財政列支。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剽竊、侵奪他人發現、發明及其他科學技術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騙取省科學技術獎的,由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報省政府批准後撤銷獎勵,追回獎金,並由省科技行政部門通報批評。第三十二條從事推薦工作的單位和個人提供虛假數據、材料,協助他人騙取科學技術獎的,由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暫停或者取消其推薦資格;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由所在單位、上級機關或者有關主管部門依法進行處理。
第三十三條有關人員在科學技術獎評審活動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單位上級機關或者有關主管部門依法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社會力量未經登記,擅自設立面向社會的科學技術獎的,由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予以取締。
社會力量經登記設立面向社會的科學技術獎,在科學技術獎勵活動中收取費用的,由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沒收所收取的費用,並處所收取的費用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