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單位】80708
【發布文號】吉市政發[1986]11號
【發布日期】1986-02-08
【生效日期】1986-02-08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吉林市科學技術進步獎勵辦法
(1986年2月8日吉市政發〔1986〕11號)
第一條為充分調動廣大科學技術人員的積極性和創造性,推動我市科學技術進步,加速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根據《吉林省科學技術進步獎勵辦法》,並結合我市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獎勵辦法。
第二條具備以下條件之一者,可以申請市科學技術進步獎:
(一)新研製成的市內首創,省內先進的科學技術成果(包括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計和生物新品種等),並套用於生產或建設中具有顯著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的。
(二)在採用推廣已有的先進科學技術成果工作中,做出重大貢獻,並取得顯著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的。
(三)在科學技術管理和標準、計量、科學技術情報等工作中,做出重大貢獻,並取得顯著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的。
第三條市科學技術進步獎分為下列三等:
獎勵等級 榮譽獎 獎 金
一等獎 獎狀和證書 1000元
二等獎 獎狀和證書 500元
三等獎 獎狀和證書 300元
第四條對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有特殊貢獻的科學技術進步項目,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授予特等獎,其獎金額高於一等獎。
第五條設立吉林市科學技術進步獎評審委員會,負責市科學技術進步獎的評審、批准和授予工作;辦事機構設在市科學技術委員會,負責辦理日常工作。
第六條市科學技術進步獎的申報審批程式:
(一)各單位完成的科學技術進步項目,按照隸屬關係報市主管局(公司)或縣、區科委初審,合格的報市科學技術進步獎評審委員會審批。
幾個單位共同完成的科學技術進步項目,由主持單位組織聯合申報。
(二)市級學術團體完成的科學技術進步項目,可直接報市科學技術進步獎評審委員會審批。
(三)個人完成的科學技術進步項目,報所在縣、區科委初審,合格的報市科學技術進步獎評審委員會審批。
第七條經批准的市科學技術進步獎勵項目,在發獎前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一個月內,如有異議,由有關初審單位提出處理意見,報市科學技術進步獎評審委員會裁決;無異議的,即行發獎。
第八條市科學技術進步獎的獎金,由市財政科技經費中支付。
第九條市科學技術進步獎獲得者事跡載入本人檔案,並作為考核、晉升、評定職稱的重要依據之一。
第十條獲市科學技術進步獎的項目,如被上級評定提高了獎勵等級時,其獎金只補發與市獎勵的差額部分。
科學技術進步獎的獎金,按其有關人員貢獻大小合理分配。貢獻大的,應多得獎金,嚴禁搞平均主義。
第十一條對獲獎的市科學技術進步項目,如發現有弄虛作假或剽竊他人成果者,要撤銷獎勵,收回獎金,並按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或處分。
第十二條縣、區的科學技術進步獎勵辦法,可根據本辦法制定。
第十三條本辦法由市科學技術委員會負責解釋,並組織實施。
第十四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原吉市政發〔1984〕153號《吉林市人民政府批轉市科委〈吉林市科技成果、科技成果推廣套用獎勵試行辦法〉的通知》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