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科學技術進步獎勵辦法

《吉林市科學技術進步獎勵辦法》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吉林省吉林市為充分調動廣大科學技術人員的積極性和創造性,推動吉林市科學技術進步,加速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根據《吉林省科學技術進步獎勵辦法》,並結合吉林市的實際情況制定的一部地方法規。

【發布單位】80708
【發布文號】吉市政發[1986]11號
【發布日期】1986-02-08
【生效日期】1986-02-08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吉林市科學技術進步獎勵辦法

(1986年2月8日吉市政發〔1986〕11號)

第一條為充分調動廣大科學技術人員的積極性和創造性,推動我市科學技術進步,加速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根據《吉林省科學技術進步獎勵辦法》,並結合我市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獎勵辦法。

第二條具備以下條件之一者,可以申請市科學技術進步獎:
(一)新研製成的市內首創,省內先進的科學技術成果(包括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計和生物新品種等),並套用於生產或建設中具有顯著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的。
(二)在採用推廣已有的先進科學技術成果工作中,做出重大貢獻,並取得顯著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的。
(三)在科學技術管理和標準、計量、科學技術情報等工作中,做出重大貢獻,並取得顯著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的。

第三條市科學技術進步獎分為下列三等:
獎勵等級 榮譽獎 獎 金
一等獎 獎狀和證書 1000元
二等獎 獎狀和證書 500元
三等獎 獎狀和證書 300元

第四條對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有特殊貢獻的科學技術進步項目,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授予特等獎,其獎金額高於一等獎。

第五條設立吉林市科學技術進步獎評審委員會,負責市科學技術進步獎的評審、批准和授予工作;辦事機構設在市科學技術委員會,負責辦理日常工作。

第六條市科學技術進步獎的申報審批程式:
(一)各單位完成的科學技術進步項目,按照隸屬關係報市主管局(公司)或縣、區科委初審,合格的報市科學技術進步獎評審委員會審批。
幾個單位共同完成的科學技術進步項目,由主持單位組織聯合申報。
(二)市級學術團體完成的科學技術進步項目,可直接報市科學技術進步獎評審委員會審批。
(三)個人完成的科學技術進步項目,報所在縣、區科委初審,合格的報市科學技術進步獎評審委員會審批。

第七條經批准的市科學技術進步獎勵項目,在發獎前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一個月內,如有異議,由有關初審單位提出處理意見,報市科學技術進步獎評審委員會裁決;無異議的,即行發獎。

第八條市科學技術進步獎的獎金,由市財政科技經費中支付。

第九條市科學技術進步獎獲得者事跡載入本人檔案,並作為考核、晉升、評定職稱的重要依據之一。

第十條獲市科學技術進步獎的項目,如被上級評定提高了獎勵等級時,其獎金只補發與市獎勵的差額部分。
科學技術進步獎的獎金,按其有關人員貢獻大小合理分配。貢獻大的,應多得獎金,嚴禁搞平均主義。

第十一條對獲獎的市科學技術進步項目,如發現有弄虛作假或剽竊他人成果者,要撤銷獎勵,收回獎金,並按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或處分。

第十二條縣、區的科學技術進步獎勵辦法,可根據本辦法制定。

第十三條本辦法由市科學技術委員會負責解釋,並組織實施。

第十四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原吉市政發〔1984〕153號《吉林市人民政府批轉市科委〈吉林市科技成果、科技成果推廣套用獎勵試行辦法〉的通知》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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