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安全生產工作目標責任制考核辦法

(二)對落實安全生產工作目標責任制的組織領導、責任分工、措施保障和工作考評情況。 (十)國務院、省政府部署的其他安全生產工作開展和落實情況。 (二)安全生產工作機制、責任體系建設情況。

吉政辦明電[2010]71號

各市(州)人民政府,長白山管委會,各縣(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廳委辦、各直屬機構:
省公務員局、省安監局修訂的 《吉林省安全生產工作目標責任制考核辦法》已經省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吉林省安全生產工作目標責任制考核辦法

第一條 為切實加強全省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安全生產工作的方針政策,努力減少一般事故,有效控制較大事故,堅決遏制重特大事故,建立和完善安全生產長效機制,實現全省安全生產形勢的持續穩定好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吉林省安全生產條例》、《吉林省人民政府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的實施意見》等有關規定和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安全生產工作目標責任制考核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強化各級政府、省政府有關部門安全監管責任,確保全全生產工作任務落實為重點,以保障人民民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全省經濟又好又快發展為目標,全面衡量、重點考評、獎懲並重、注重實效。通過考核,使各級政府、有關部門牢固樹立安全生產責任意識,形成恪盡職守、爭先創優的安全生產工作氛圍,真正把安全生產擺在重要位置,落到工作實處。
第三條 安全生產目標責任制考核的對象,是指當年向省政府遞交《安全生產工作目標責任狀》的各市(州)政府(含長白山管委會,下同)、省政府有關部門。
第四條 落實安全生產工作目標責任制必須遵循以下原則:
(一)政府全面負責的原則。各級政府對所轄行政區域內安全生產工作負全責。必須堅持以人為本、安全發展的理念,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切實加強對安全生產工作的組織領導,狠抓安全生產責任和工作落實,確保國家和省政府工作目標的實現,確保本地區安全生產形勢的穩定好轉。
(二)管行業(系統)必須管安全的原則。各行業(系統)主管部門,對本行業(系統)安全生產工作負有監督管理職責。必須做到嚴密部署安排,嚴格監督檢查,確保本行業(系統)安全生產工作的紮實開展和有效落實。
(三)領導幹部“一崗雙責”的原則。各級政府、部門行政“一把手”為本級政府、部門安全生產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其他行政副職領導對其所分管的行業、部門、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責。
(四)安全生產與經濟和社會發展同步推進的原則。各級政府必須將安全生產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與經濟和社會建設同時計畫、安排、檢查和考核,保證安全生產與經濟和社會發展同步推進,協調適應。
(五)部門聯動、齊抓共管的原則。各級政府、部門對本行政區域記憶體在的非法違法、違規違章生產經營行為,具有聯合打擊、共同治理的責任。
(六)激勵約束的原則。各級政府、部門要建立職責明晰、權責一致、獎懲分明的安全生產工作機制,確保全全生產責任落實和目標實現。
第五條 安全生產工作目標分為安全生產控制考核指標和安全生產重點工作任務。
安全生產控制考核指標:根據國務院安委會下達我省的年度控制考核指標,結合全省安全生產形勢與任務要求,由省安委會分解下達各市(州)政府和省政府有關部門。
安全生產重點工作任務:按照國務院、省政府年度安全生產工作部署,由省有關部門梳理提出安全生產重點工作任務,提交省安委會審核後,報請省政府審定並下達各市(州)政府和省政府有關部門。
所有與安全生產工作相關的考核項目,一般應納入安全生產工作目標,以年度《安全生產工作目標責任狀》方式下達。
第六條 對市(州)政府考核的主要內容:
(一)生產安全事故死亡人數及較大以上事故控制情況。
(二)對落實安全生產工作目標責任制的組織領導、責任分工、措施保障和工作考評情況。
(三)安全生產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的部署、安排及執行情況。
(四)安全生產工作機制、責任體系建設情況。
(五)安全生產基層和基礎建設情況。
(六)用於消除事故隱患、防止職業危害、生產安全應急救援、實施安全技術改造和科學技術研究等安全生產資金的設立、投入和管理、使用情況。
(七)以打擊非法違法生產經營行為、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安全生產專項整治、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安全生產支撐體系建設和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等為重點的安全生產主要工作任務部署、開展及落實情況。
(八)重大危險源監控管理和應急救援體系建設情況;重大安全隱患“掛牌”督辦和治理落實情況。
(九)事故報告、搶險救援、調查處理和責任追究情況。
(十)國務院、省政府部署的其他安全生產工作開展和落實情況。
第七條 對省政府有關部門考核的主要內容:
(一)對落實安全生產工作目標責任制的組織領導、責任分工、指導監督和檢查情況。
(二)安全生產工作機制、責任體系建設情況。
(三)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管職責情況。
(四)國務院、省政府組織開展和部署安排的安全生產重要活動、重點任務、主要工作的貫徹實施及完成落實情況。
(五)本行業(系統)安全生產突出問題、薄弱環節的研究解決情況。
(六)重大危險源監控管理和應急救援體系建設情況;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和重大隱患“掛牌”督辦、治理落實情況。
(七)事故報告、搶險救援、調查處理和責任追究情況。
(八)國務院、省政府部署的其他安全生產工作開展和落實情況。
第八條 安全生產工作目標責任制考核由省政府統一領導,省安委會負責組織實施。
省政府成立安全生產工作目標責任制考核領導小組(以下簡稱考核領導小組):省安委會主任任組長,省安委會副主任及省財政廳、省監察廳、省公務員局領導任副組長,成員由向省政府遞交《安全生產工作目標責任狀》的有關部門領導組成。考核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省安委會辦公室,負責考核的具體工作。
第九條 安全生產工作目標責任制考核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採取半年自評與年終考核相結合的方式進行。
各市(州)政府、省政府有關部門每年一季度向省政府遞交《安全生產工作目標責任狀》,每年7月份對本級政府、部門上半年目標責任制落實情況進行自評,7月20日前將自評情況書面上報考核領導小組辦公室(省安委會辦公室)。8月底前,考核領導小組組織考核組對考核對象上半年安全生產工作目標責任制自評情況進行抽查。
省安委會每年第二季度制定下發本年度《安全生產工作目標責任制考核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本年度12月份至下一年度1月底前,考核領導小組組織考核組對所有考核對象年度安全生產工作目標責任制落實情況進行全面考核。
第十條 考核程式及方法。
(一)現場考核。考核領導小組派出考核組深入各地區、有關部門組織實施:
1.聽取匯報。被考核市(州)政府、省政府有關部門領導匯報本級政府、部門安全生產工作目標責任制實施和《安全生產工作目標責任狀》所明確工作任務的組織開展及完成落實情況;
2.查閱資料。查閱考核對象對《安全生產工作目標責任狀》所明確工作任務的研究、計畫、部署、開展和落實等相關會議記錄、檔案、資料、檔案及其他有關材料;
3.實地檢查。根據考核需要,對地區、有關部門、單位進行抽查;
4.現場打分。考核組依據現場考核評分標準,對考核內容逐項打分確認。
(二)綜合考評。考核領導小組辦公室依據綜合考評條件,對考核對象進行綜合考評打分。
(三)考核審定。考核領導小組辦公室根據各考核對象現場考核和綜合考評結果,提出對各考核對象的考核評定意見,報請考核領導小組審定和省政府批准後,以省政府通報的形式予以公布。
第十一條 現場考核打分(設定標準分為100分)。其中:對市(州)政府考核,安全生產控制考核指標占40分、安全生產重點工作任務占60分,市(州)政府現場考核得分為安全生產控制考核指標得分與安全生產重點工作任務得分之和;對省政府有關部門只考核安全生產重點工作任務,滿分為100分。
安全生產控制考核指標現場考核打分:生產安全事故死亡總人數和較大事故起數與省政府下達的控制考核總體指標及前三年本地區較大事故平均起數同比,下降給予加分,上升予以扣分(加分和扣分標準在年度考核《細則》中明確。加分後最高得分不超過該項設定標準分,扣分後該項最低得分為0分)。安全生產重點工作任務現場考核打分,按《細則》設定的評分標準實施。
第十二條 綜合考評打分(設定基礎分為20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加分:
(一)安全生產控制考核指標現場考核打分,加分超過該項設定標準分的;
(二)政府安全生產資金投入(專項用於安全生產基層基礎建設、安全監管機構和隊伍建設、安全生產技術支撐體系建設、應急管理和救援體系建設、重大安全隱患整改治理、安全生產技術改造和新技術研究及推廣使用等,對確保全全生產具有直接關係和作用的政府投入、配套及支持、引導資金)與上一年度同比顯著遞增的;
(三)成功實施生產安全事故搶險救援,避免或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並獲得省政府嘉獎或通報表彰的;
(四)市(州)政府及所屬部門或縣(市、區)政府及所屬部門,在國家或者省級安全生產工作會議上進行典型經驗介紹、工作體會交流的;
(五)接受國家級安全生產工作督查檢查受到充分肯定的;
(六)工作創新和重點、難點問題突破性解決的;
(七)《細則》增設的其他加分項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扣分:
(一)安全生產控制考核指標現場考核打分,扣分至該項為負分的;
(二)未完成《安全生產工作目標責任狀》所明確重點工作指標的;
(三)突破省政府下達的絕對和相對控制考核指標的;
(四)重點工作任務未完成或未達到目標要求的;
(五)《細則》增設的其他扣分項目。
加分和扣分標準在年度考核《細則》中規定。
第十三條 考核評定分為優秀、良好、達標和不達標四個等次:
(一)現場考核得分在90分以上,且綜合考評得分在40分以上的為“優秀”;
(二)現場考核得分在80分以上,且綜合考評得分在30—39分的為“良好”;
(三)現場考核得分在70分以上,且綜合考評得分在20—29分的為“達標”;
(四)現場考核得分在69分以下,或綜合考評得分在19分以下的為“不達標”。
第十四條 一票否決。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度考核評定不能評為“良好”及以上等次:
1.發生重大以上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的;
2.發生瞞報、謊報或故意拖延遲報事故的;
3.發生事故後搶險救援行動遲緩、造成損失擴大和惡劣影響的;
4.對重大安全隱患督辦、治理不利導致嚴重後果的。
(二)突破省政府下達的安全生產控制考核總體指標的,年度考核評定不能評為“達標”及以上等次。
第十五條 表彰獎勵。省政府設立安全生產工作目標責任制表彰獎勵項目。對安全生產工作取得突出成績的市(州)政府、省政府有關部門給予通報表彰,並頒發獎牌和獎金。年度考核評定為“優秀”的,給予一等獎獎勵;年度考核評定為“良好”的,給予二等獎獎勵;年度考核評定為“達標”的,給予三等獎獎勵。
第十六條 責任追究。省政府對發生重大以上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的市(州)政府實施行政問責。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吉林省安全生產工作目標責任制考核辦法》(吉政辦明電[2009]95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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