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決定對《吉林省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條例》等10部地方性法規作如下修改:
一、將《吉林省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條例》第六條第二款第三項“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集體經濟組織資產變動的審查、確認、產權界定、登記和資產評估”修改為“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集體經濟組織資產變動的審查、確認、產權界定、登記”。將第二十條“集體資產產權變動、入股、聯營、合資經營和非平均承包的,應當對利用的集體資產進行價值評估。價值評估工作由農村經濟管理機構負責”修改為“集體資產產權變動、入股、聯營、合資經營和非平均承包的,應當對利用的集體資產進行價值評估”。
二、將《吉林省職工教育條例》第十七條第一款“舉辦國家承認學歷的職工教育,應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和第二款“社會力量舉辦的職工教育,應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辦理,嚴格履行審批手續”刪除。
三、將《吉林省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省內首家生產的屬高新技術類的發明專利產品從投產之日起在三年內、實用新型專利產品和經有關部門認定的具有國內先進水平的新產品在二年內,新增屬地方使用的增值稅全部返還給企業”修改為“省內首家生產的屬高新技術類的發明專利產品從投產之日起在三年內、實用新型專利產品從投產之日起在二年內,新增屬地方使用的增值稅全部返還給企業”。
四、將《吉林省地方水電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款“地方水電系統技術工種和全國農村水電氣化縣的農村電工,實行持證上崗制度。其人員培訓、考核和發證由省地方水電管理機構組織進行,無證人員不得上崗”修改為“地方水電系統技術工種和全國農村水電氣化縣的農村電工,實行持證上崗制度。”
五、將《吉林省農業機械管理條例》第十六條“購置農用拖拉機、聯合收割機、農用推土機、農用挖掘機、農用鏟運機等動力機械的單位和個人,應持產品合格證及其他有關手續,到農業機械管理部門所屬的農業機械安全監理機關註冊登記,方可使用”修改為“購置農用拖拉機、聯合收割機、農用推土機、農用挖掘機、農用鏟運機等動力機械的單位和個人,應持產品合格證及其他有關手續,到縣農業機械管理部門所屬的農業機械安全監理機關註冊登記,方可使用”。將第二十五條“農業機械維修經營者必須具備相應的維修設備和檢測儀器,配備具有相應技術等級的修理人員,經縣以上農業機械管理部門頒發維修點技術合格證和維修人員技術等級證,並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營業執照後,方可按照核定的維修等級範圍從事維修經營活動”修改為“農業機械維修經營者必須具備相應的維修設備和檢測儀器,配備具有相應技術等級的修理人員,經縣農業機械管理部門頒發維修點技術合格證和維修人員技術等級證,並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營業執照後,方可按照核定的維修等級範圍從事維修經營活動”。
六、將《吉林省道路運輸管理條例》第十條第一項“跨省、市(州)道路旅客運輸和零擔貨物運輸、一類車輛維修企業、出入國境道路運輸、汽車駕駛學校和面向社會的汽車駕駛員培訓班,由省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審批”修改為“跨省、市(州)道路旅客運輸和零擔貨物運輸、一類車輛維修企業、出入國境道路運輸,由省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審批;汽車駕駛學校和面向社會的汽車駕駛員培訓班,由省或者市(州)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審批”。將第五十二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客運站務、司乘人員,以及從事危險貨物、大型和特種物件搬運裝卸的作業人員和車輛維修業從業人員培訓,培訓合格後持證上崗”修改為“市(州)、縣(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客運站務、司乘人員,以及從事危險貨物、大型和特種物件搬運裝卸的作業人員和車輛維修業從業人員培訓,培訓合格後持證上崗。”
七、將《吉林省工程建設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地方建設項目初步設計,按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審批許可權,由省或者市(州)審批。
省計畫行政主管部門和市(州)人民政府確定的部門按照審批許可權負責初步設計審批工作”修改為“地方建設項目初步設計,按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審批許可權,由省、市(州)或者縣級審批。
省計畫行政主管部門和市(州)、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部門按照審批許可權負責初步設計審批工作”。
八、將《吉林省計畫生育條例》第二十二條“除本條例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之外,城鄉居民中有其他特殊原因要求生育的,由夫妻雙方提出申請,經縣、市兩級計畫生育行政部門審查同意,報省計畫生育行政部門批准,可再生育一個孩子”修改為“除本條例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之外,城鄉居民中有其他特殊原因要求生育的,由夫妻雙方提出申請,經縣級計畫生育行政部門審查同意,報市級計畫生育行政部門批准,可再生育一個孩子”。
九、將《吉林省林木種子經營管理條例》第八條“各級林業主管部門和國營森林經營單位要加強林木良種基地建設,增加林木種子生產的投入,按照省林業主管部門的統一規劃,建立母樹林、種子園、采穗圃等林木良種基地。建立林木良種基地,必須按照國家有關林木良種選擇技術規範要求進行總體設計,並報經省林業主管部門批准後,方準實施”修改為“各級林業主管部門和國營森林經營單位要加強林木良種基地建設,增加林木種子生產的投入,按照省林業主管部門的統一規劃,建立母樹林、種子園、采穗圃等林木良種基地。建立林木良種基地,必須按照國家有關林木良種選擇技術規範要求進行總體設計,並報經林業主管部門批准後,方準實施。其中,省和國家投資建立的,由省林業主管部門批准;市級以下投資建立的,由本級林業主管部門批准”。
十、將《吉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歸僑僑眷權益保護法〉辦法》第十條“任何企業和個體工商業戶,未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僑務部門同意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准,不得在其名稱中使用華僑字樣”修改為“任何企業和個體工商業戶,未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查驗歸僑、僑眷有效證件,不得在其名稱中使用華僑字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