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忠春

吉忠春

17日,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對紅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蒙自縣民警吉忠春持槍殺人一案作出二審判決:維持民事部分賠償10萬元的判決,吉忠春犯故意殺人罪,改判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基本信息

雲南省高院專門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17日的判決結果。雲南省高院副院長田成有介紹:吉忠春是蒙自縣公安民警,2009年2月13日醉酒駕車後,因倒車瑣事與潘俊發生爭吵,繼而相互扯打,扯打過程中吉忠春拔出隨身攜帶的“六四”式手槍朝潘俊射擊三槍,致其當場死亡。案件經蒙自縣公安局偵查、紅河州人民檢察院起訴,紅河州中院於4月13日作出一審判決,以故意殺人罪判處吉忠春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判令吉忠春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許馨月等10萬元。宣判後,被告人吉忠春、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許馨月等均不服,向雲南省高院提起抗訴。

雲南省高院作出終審判決:維持紅河州中院對民事部分的判決,即判令吉忠春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10萬元;維持紅河州中院對吉忠春犯故意殺人罪的定性;吉忠春犯故意殺人罪,改判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記者了解到,改判死緩的主要原因,是雲南省高院審理認為吉忠春作案後知道他人已報案,在現場等待,公安人員到現場後無拒捕行為,可視為自動投案;歸案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其行為可認定為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案件起因是被害人與吉忠春為倒車瑣事,雙方相互吵打而引發,吉忠春故意殺人的主觀惡性較其他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有所不同。故對其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

吉忠春案社會危害極大判死刑 教訓深刻發人深省

雲南省紅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蒙自縣公安民警吉忠春開槍殺人一案,13日由紅河州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宣判:吉忠春被判死刑。判決結果公布後,引起了較大爭議,網民們有的認為判決結果合理,有的認為自首情節應當考慮、判決過重。到底法院是如何考慮的?庭審的過程如何?是哪些因素導致了最後的判決結果?記者就此進行了了解。

吉忠春認為自首情節應該被認定,表示要抗訴。

吉忠春當庭道歉 控方發表案件警示

吉忠春今年43歲,是蒙自縣當地人,系蒙自縣公安局指揮中心110巡邏民警。

據紅河州檢察院的指控:吉忠春於今年2月13日21時許,酒後駕駛其轎車到蒙自縣“官恆花園”小區找人,因在倒車過程中其駕駛的車輛即將與另一輛轎車發生碰撞,被在旁觀看的李國傳緊急叫停,該轎車的主人潘俊出門看到兩輛車的情況後,邊罵坐在駕駛室內的被告人吉忠春,邊用手毆打其頭面部,致使被告人吉忠春的鼻子出血,後被勸開。當潘俊見吉忠春下車過來後,又繞過勸說的人,用腳朝吉忠春身上亂蹬,在此情形下,被告人吉忠春拔出隨身攜帶的“六四”式手槍朝潘俊連開三槍,致潘俊當場死亡。案發後,被告人吉忠春留在作案現場,後被公安人員當場抓獲。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吉忠春的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應當以故意殺人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害人潘俊家屬則以附帶民事訴訟提起了98萬餘元的賠償。

3月24日,此案在紅河州中院開庭審理。吉忠春在法庭上表示,將接受法院的附帶民事判決,在自己力所能及的範圍內進行賠償。在最後陳述時,吉忠春首先對死者表示哀悼。然後說“對不起人民、對不起黨、對不起國家”,他向死者家屬致歉,向培養自己多年的蒙自縣公安局致歉,向自己的家人致歉,希望法庭能夠給他一個改過自新、重新做人的機會。

公訴機關則在庭審過程中發表了對此案的警示:此案後果嚴重,在社會上產生了極大影響,這和被告人是一名人民警察的特殊身份有關。對此,應該吸取教訓。人民警察應該是社會治安的維護者,卻因為一時糊塗,走上了犯罪的道路。被告人在案發當天忘記了自己職責,一次因倒車引起的衝突毀滅了兩個家庭。任何一個執法人員,面對突發事件,如果不能正確對待,就極其容易發生嚴重的後果。在提倡和諧社會建設的今天,一個小小的口角糾紛,就導致雙方拳腳相加、拔搶相向,如果在事前雙方都能相互多諒解,這個案件就不會發生。

庭審辯論異常激烈 五大焦點引起關注

庭審過程中,控、辯及受害人近親屬三方針對案件的事實和法律適用進行了激烈的爭辯,具體爭議焦點主要集中在四個方面:

焦點一:被害人潘俊是否有過錯

辯護人認為,本案的發生,被害人潘俊有嚴重過錯,被害人的妻子許馨月叫被害人潘俊出來把車倒開,被害人潘俊出來後非但不把車倒開,而是對被告人吉忠春進行辱罵;被害人潘俊還對本案情節的加重有嚴重過錯,被害人潘俊對被告人吉忠春進行辱罵後,吉忠春並沒有進行相應還擊,在這樣的情況下反而出手毆打吉忠春。委託代理人認為,在本案被告人的量刑上,不存在法定從輕情節。被告人吉忠春酒後與他人發生糾紛,近距離連開三槍殺死他人,犯罪動機明顯,且是在下班時間使用手槍,其過錯同樣應當引起重視。其犯罪地點在居民集中居住的小區,產生了嚴重後果,社會影響極大,應依法從重判處。

焦點二:被告人吉忠春是否有自首情節

辯護人認為,被告人吉忠春案發後留在現場,有人從他手裡把槍拿開時並沒有反抗,積極配合公安人員的調查,有自首表現。公訴人認為,被告人吉忠春作案後留在現場,公安人員到達後說“是我擊斃了他的”,並積極配合調查,承認對其行為負責,屬於自首。委託代理人認為,被告人吉忠春作案後並沒有打110報警,只是等公安人員到達後說“是我擊斃他的”,其是否主動投案,值得商榷。

焦點三:公訴機關提交的刑事訴訟證據是否存在瑕疵?

庭審中,公訴機關提交了三卷證據和部分補充證據,並強調證據取得程式合法。委託代理人認為,公訴機關提交的證據大部分都是蒙自縣公安局調查、製作完成的,證據收集上存在明顯的程式瑕疵,因為吉忠春系在蒙自縣公安局工作21年的警察,其所在的工公安局的民警與其有利害關係,依法應予迴避。

焦點四:本案是否屬於手段殘忍、社會危害較大?

庭審中,公訴機關和被告人的辯護人均強調本案不屬於手段殘忍、社會危害更不應因吉忠春的警察身份而被放大。委託代理人認為:吉忠春在近距離向潘俊連開三槍,致使潘俊當場死亡,手段顯然極為殘忍。作為持有武器的警察,吉忠春更應謹慎行為,其對政法隊伍的形象毀損較為明顯,就危害後果而言顯然較之於一般人的殺人行為嚴重。

焦點五:被告人是否應向被害人近親屬作民事賠償?

此案原告即潘俊的父母、妻兒,請求判令吉忠春賠償因潘俊被害而發生的搶救費、喪葬費、死亡賠償金、撫養費、贍養費、扶養費、交通及住宿費等,加上精神損害撫慰金40萬元,合計人民幣980125元。吉忠春的辯護人提出蒙自縣公安局庭審前已經賠償了55萬元,該筆款項屬於蒙自縣公安局代吉忠春進行的賠償,所以吉忠春個人不應當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委託代理人則認為,蒙自縣公安局不是適格的賠償主體,所以該款項的性質充其量是道義上的撫慰金,55萬元不同於民事賠償款。

自首情節未被認定 社會危害極大判死刑

對於庭審時激辯的五大焦點,法院到底是如何評判的?記者旁聽了13日紅河州中院的宣判。紅河州中院審理後認為,吉忠春無視國家法律,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他身為公安民警,在非公務時間違規攜槍飲酒、醉酒駕車,僅因倒車之瑣事與被害人潘俊發生吵打後,便持槍朝潘俊連開三槍,致潘俊當場死亡,其犯罪情節惡劣,手段殘忍,後果特別嚴重,社會危害性極大,依法應予嚴懲。

吉忠春作案後雖未離開現場,歸案後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實,但無自動投案行為,不符合自首的法定構成要件。公訴機關提出吉忠春系自首的公訴意見,依法不能成立,不予採納。

吉忠春醉酒駕車,在倒車時險些碰撞潘俊停放的車輛,過錯在先;潘俊看到兩車的情況後,未能控制好自己的情緒而與被告人吉忠春發生吵打,也有一定過錯。吉忠春歸案後雖認罪態度好,並表示用其轎車抵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的經濟損失,有一定悔罪表現,但其犯罪的社會危害極大,罪行極其嚴重,其犯罪後的表現不足以對其從輕處罰。

吉忠春的犯罪行為是個人行為,不是職務行為,依法應承擔賠償責任。蒙自縣公安局不是共同侵權人,不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其與潘俊家屬達成的賠償協定,是基於其未嚴格執行公安機關有關槍枝管理規定,在槍枝管理方面未盡到充分管理職責,致吉忠春在非公務時間持有槍枝,並持槍殺人造成嚴重後果而應承擔的一定賠償責任,不能視為代吉忠春賠償。原告請求判令吉忠春賠償的訴訟請求合理,但應根據吉忠春的賠償能力,並結合實際情況,依法酌情判處。賠償精神撫慰金的訴訟請求,依法不屬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賠償範圍,不予支持;關於賠償贍養費和扶養費的訴訟請求,因該三人並不屬於喪失勞動能力或者無生活來源之人,不予支持;關於賠償搶救費的訴訟請求,因未提供相應證據證實,不予支持。

法院據此判決:吉忠春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經濟損失人民幣10萬元。

聽到判決結果後,法庭上響起了一片潘俊親朋好友的掌聲,有人甚至大叫“判得好”,被審判長當即制止。吉忠春回答法官“對判決有何意見”的提問時表示,自首情節沒有被認定自己有意見,將抗訴。相較於死者潘俊家屬的掌聲,吉忠春親朋好友中有數人在離去時失聲痛哭。

教訓深刻發人深省 雲南公安開展大整頓

法院判決結果經新聞媒體報導後,引起了社會高度關注。有人認為該判死刑,有人認為量刑過重,也有人認為賠償少了。但更多人是對此進行了深刻思考:一時衝動毀了兩個原本美好的家庭,傷害了自己也傷害了別人。如果遇事能夠互相理解,冷靜處理,禮讓三分,很多悲劇就不會發生。

同時,吉忠春案給公安機關帶來的教訓是深刻的。雲南省委常委、省委政法委書記、省公安廳黨委書記、廳長孟蘇鐵認為:此事充分暴露了少數領導和民警對執行紀律禁令不到位、打折扣,一些領導同志對此見慣不怪,“睜一隻眼,閉一隻眼”,致使這種現象長期沒有得到根本解決。如果不從根本上加強管理,落實制度,那么類似的事件今天不發生明天也會發生,這裡不發生那裡也會發生。

由此,雲南省公安機關於吉忠春案件發生後的數天、3月19日全面鋪開了多項整治活動:制定《六條警規》,《公務用槍四條措施》,開展為期3個月的打擊整治“牢頭獄霸”和“公務用槍安全檢查”專項行動,開展“大督查”、“大培訓”、“大走訪”專項活動等等。其中多項與槍枝管理關係密切。如《六條警規》中明確“嚴格槍枝管理,嚴禁濫用槍枝”;《公務用槍四條措施》中規定嚴格用槍審批、嚴格槍枝管理、嚴格槍枝使用、嚴格責任追究等。


相關詞條

相關搜尋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