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眾團體意外傷害保險

詳細條款:
合眾團體意外傷害保險條款?關於本保險契約

1.1契約構成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由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及其所附條款、投保單、與本契約有關的投保檔案、聲明、批註、附貼批單、變更申請書及其他書面協定構成。

1.2投保範圍一、年滿十六周歲到七十周歲、身體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勞動的公民,可作為被保險人參加本保險。二、對被保險人有保險利益或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的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均可作為投保人,向合眾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投保本保險。

1.3契約生效本契約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險費並簽發保險單後開始生效,具體生效日以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上所載的日期為準。

1.4契約內容變更在本契約有效期內,經投保人與本公司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契約的有關內容。變更本契約的,應當由本公司在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批註或者附貼批單,或者由投保人與本公司訂立書面的變更協定。

1.5契約解除一、投保人於本契約成立後,可以書面通知要求解除本契約。二、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契約時,應提供下列證明和資料:1.保險單或其它保險憑證;2.解除契約申請書;3.保險費收據;4.投保單位證明。三、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契約的,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契約申請書之日二十四時起,保險責任終止,本公司於接到上述證明和資料之日起三十日內扣除手續費後退還未滿期保險費。已發生保險金給付的,投保人不得要求解除保險契約。?

本契約保障責任2.1保險金額保險金額由投保人和本公司雙方約定,並在保險單中載明。每一被保險人的保險金額一經確定,中途不得變更。

2.2保險期間本契約的保險期間最長為一年,也可短於一年,以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上載明的起訖時間為準。

2.3保險責任在本契約有效期內,本公司承擔如下保險責任: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並自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以該事故為直接且單獨的原因身故的,本公司按其保險金額給付意外身故保險金,對該被保險人保險責任終止。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並自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造成本契約所附“殘疾程度與給付比例表(附表一)”或“三度燒燙傷與給付比例表(附表二)”所列傷殘程度之一者,本公司將按表中所列給付比例乘以其意外傷害保險金額給付意外傷殘保險金。如治療仍未結束的,按事故發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的身體情況進行傷殘鑑定,並據此給付傷殘保險金。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造成“殘疾程度與給付比例表”及“三度燒燙傷與給付比例表”所列傷殘程度兩項以上者,本公司給付各該項傷殘保險金之和。但不同傷殘項目屬於同一手或同一足時,僅給付一項傷殘保險金;若傷殘項目所屬傷殘等級不同時,給付較嚴重項目的傷殘保險金。該次意外傷害事故導致的傷殘合併前次傷殘可領較嚴重項目傷殘保險金者,按較嚴重項目標準給付,但前次已給付的傷殘保險金(投保前已患或因責任免除事項所致“殘疾程度與給付比例表”及“三度燒燙傷與給付比例表”所列的傷殘視為已給付傷殘保險金)應予以扣除。本公司對以上各項保險金的給付之和以保險金額為限,對被保險人一次或者累計給付的保險金達到其保險金額時,本保險契約對該被保險人的保險責任終止。

2.4責任免除由於下列原因之一造成被保險人身故、傷殘,本公司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一、投保人、受益人對被保險人的故意殺害、傷害;二、被保險人故意犯罪或拒捕;三、被保險人毆鬥、醉酒、自殺、故意自傷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四、被保險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藥物的影響而導致的意外;五、被保險人酒後駕駛、無合法有效駕駛證駕駛或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交通工具;六、被保險人流產、分娩;七、被保險人因整容手術或其它內、外科手術導致醫療事故;八、被保險人未遵醫囑、私自服用、塗用、注射藥物;九、被保險人從事潛水、跳傘、攀岩運動、探險活動、武術比賽、摔跤比賽、特技表演、賽馬、賽車等高風險運動;十、戰爭、軍事行動、暴亂、武裝叛亂和恐怖活動(以上行為以政府宣告或認定為準);十一、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污染。發生以上情形,被保險人身故的,本公司對該被保險人的責任終止,本公司在扣除手續費後退還未滿期保險費。?

保險費

3.1保險費的交納本契約的保險費根據被保險人的職業類別及保險金額確定。本契約的保險費須於投保時一次交清;保險期間不滿一年的,本公司按照極短期保險費收取保險費。?

保險金的申請與給付

4.1保險金受益人一、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數人為身故保險金受益人,受益人為數人時,應確定受益順序和受益份額,未確定份額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額享有受益權。二、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可以變更身故保險金受益人,但需書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保險單上批註。投保人在指定和變更身故保險金受益人時,須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三、被保險人身故後,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由本公司向被保險人的繼承人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1.沒有指定受益人的;2.受益人先於被保險人死亡,沒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喪失受益權或者放棄受益權,沒有其他受益人的。四、傷殘保險金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和變更。

4.2保險事故通知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在知道或應該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五日內通知本公司(遇節假日順延),否則由於通知遲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查勘、檢驗等項費用,應由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承擔。但因不可抗力導致的遲延除外。

4.3保險金申請一、被保險人身故,由身故保險金受益人作為申請人填寫保險金給付申請書,並憑下列證明和資料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1、保險單及投保單位證明;2、受益人戶籍證明及身份證明;3、公安部門或本公司認可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4、如被保險人因意外事故宣告死亡,受益人須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證明檔案;5、被保險人戶籍註銷證明;6、受益人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傷害程度等有關的其它證明和資料。二、被保險人意外傷殘的,由被保險人作為申請人填寫保險金給付申請書,憑下列證明和資料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1、保險單及投保單位證明;2、被保險人戶籍證明及身份證明;3、由本公司認可的醫療機構或司法機關出具的傷殘鑑定診斷書;4、被保險人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傷害程度等有關的其它證明和資料。三、如為代理人申領,應提交授權委託書及代理人身份證明。

4.4保險金給付本公司收到申請人的保險金給付申請書、所需的相關證明和資料後,對屬於保險責任的,在與申請人達成有關給付保險金數額的協定後十日內,履行給付保險金義務。對不屬於保險責任的,向申請人發出拒絕給付保險金通知書。

4.5保險金申請時效受益人對本公司請求給付保險金的權利,自其知道或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基本條款5.1如實告知訂立本契約時,本公司應向投保人明確說明保險條款內容,特別是責任免除條款,並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書面詢問,投保人、被保險人應當如實告知。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本公司有權解除本契約,並對於本契約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不退還保險費。投保人、被保險人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本公司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險費率的,本公司有權解除本契約;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本契約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在扣除手續費後,按約定退還未滿期保險費。

5.2職業類別變更一、被保險人變更其職業類別時,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應於十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本公司。被保險人所變更的職業類別,依照本公司職業分類其危險程度降低時,本公司自接到通知之日起按變更後的職業類別退還未滿期保險費差額;其危險程度增加時,本公司於接到通知後,自職業變更之日起,按變更後的職業類別增收未滿期保險費差額。但被保險人所變更的職業類別依照本公司職業分類在拒保範圍內的,本公司對該被保險人所負保險責任自其職業類別變更之日起終止,並在扣除手續費後,按約定退還未滿期保險費。二、被保險人所變更的職業類別,依照本公司職業分類其危險程度增加而未依前項約定通知而發生。。。。。

參考資料:http://www.mcjr.cc/ProCenter/Detail/Index/11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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