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是指損害賠償額不得超過違約方在訂立契約時,依當時已經知道或理應知道的事實和情況,對違反契約已經預料或理應預料的可能損失。
合理預見規則,是指損害賠償額不得超過違約方在訂立契約時,依當時已經知道或理應知道的事實和情況,對違反契約已經預料或理應預料的可能損失。
是指損害賠償額不得超過違約方在訂立契約時,依當時已經知道或理應知道的事實和情況,對違反契約已經預料或理應預料的可能損失。
合理預見原則是確定損害賠償範圍的原則之一,是指違約損害賠償的範圍應以違約方在訂立契約時預見或者應當預見到的損失為限。《契約法》第113條規定,“賠償損失...
概述 主要內容 具體套用 分析行政合理原則就是一種限制行政自由裁量權的“度”。它是行政法的立法者、執法者、司法者在立法、執法、司法各自行為的領域中,對行政行為在理性認識的前提下,是否...
產生 階段 理論基礎 特殊性 內容《原產地規則協定》所指的原產地規則應包括在非優惠商業政策檔案中使用的所有原產地規則,保證以公正、透明、可預見、一致和公正的方式制定並實施原產地規則;認識...
第一部分 定義與適用範圍 第一條 原產地規則 第二部分 關於通用原產地規則的規定2008年12月11日,在紐約舉行的聯合國大會上,《聯合國全程或部分海上國際貨物運輸契約公約》正式得到通過,並且大會決定在2009年9月23日於荷蘭鹿特...
鹿特丹規則簡介 中國觀點《1932年華沙—牛津規則》是一套國際性的CIF買賣契約的統一規則,是國際法協會在《1928年華沙規則》的基礎上經過修訂形成的。
概述 序言 第一條 總則 第二條 關於賣方裝船的責任 第三條 裝船時間和日期證明KYC規則是指了解客戶(know-your-customer, KYC)規則 。金融機構如不能清晰識別客戶身份,便更不願貸款給客戶,阻礙金融普惠,是國際...
簡介 RBA概述及其權衡 建議華沙—牛津規則(Warsaw --Oxford Rules 1932)是國際法協會專門為解釋CIF契約而制定的。
法律,是國家的產物,是統治階級(泛指政治、經濟、意識形態上占支配地位的階級),為了實現統治並管理國家的目的,經過一定立法程式,所頒布的基本法律和普通法律...
基本內涵 法的精神 法的特徵 法的本質 法的作用該規則是由國際法協會(International Law Association)所制定的。該協會於1928年在華沙舉行會議,制定了關於CIF買賣契約的...
1932年華沙—牛津規則 總則 關於賣方裝船的責任 裝船時間和日期證明 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