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內涵
簡述
法是由國家制定或認可並依靠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反映由特定社會物質生活條件所決定的統治階級意志,以權利和義務為內容,以確認、保護和發展對統治階級有利的社會關係和社會秩序為目的的行為規範體系 。
法律是維護國家穩定、各項事業蓬勃發展的最強有力的武器,也是捍衛人民民眾權利和利益的工具,也是統治者統治被統治者的手段。法律是一系列的規則,通常需要經由一套制度來落實。但在不同的地方,法律體系會以不同的方式來闡述人們的法律權利與義務。其中一種區分的方式便是分為歐陸法系和英美法系兩種。有些國家則會以他們的宗教法條為其法律的基礎。
法學家們從許多不同的角度來研究法律,包括從法制史和哲學,或從如經濟學與社會學等社會科學的方面來探討。法律的研究來自於對何為平等、公正和正義等問題的訊問,這並不都總是簡單的。法國作家阿納托爾·法郎士於1894年說:“在其崇高的平等之下,法律同時禁止富人和窮人睡在橋下、在街上乞討和偷一塊麵包。”
在一個法制健全的國家中,創造和解釋法律的核心機構為政府的三大部門:公正不倚的司法、民主的立法和負責的行政。而官僚、軍事和警力則是執行法律,並且讓法律為人民服務時相當重要的部分。除此之外,若要支持整個法律系統的運作,同時帶動法律的進步,則獨立自主的法律專業人員和充滿生氣的公民社會也是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詞語
白話文 :法律
拼音 :fǎlǜ
英語:law
法文:droit
日文:ほうりつ
韓文:법률
俄文:правовой
德文:Rechtliche
泰文:กฎหมาย
阿拉伯語:القانون
西班牙語:La ley
希臘語:Νομική
文言文:法
法的精神
封建社會法律由代表地主階級利益的國王或者大臣制定;資本主義社會法律由代表資產階級利益的議會制定; 社會主義社會的法律由代表無產階級利益的人民議會制定。如:中國的法律是由代表廣大人民利益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這就是法律的基本精神,即它所代表的利益階層。革命和改革都是圍繞著這一主題。
封建社會的人治也是因為法律的基本精神不在於人民,而僅僅是為了維護封建地主的統治次序, 而彌補其不足。老百姓的得失主要取決於統治階級的仁慈。所以封建社會人治和法治是互補的關係。
社會主義國家的法律由人民而立,並保護人民的利益。這是社會主義社會法律的基本精神。法律的基本精神既體現了國家性質,也反映了社會矛盾。
法律是最高的社會規則,掌控了法律就等於掌握了人類的命運。社會主義國家的法律應該由人民來制定,社會主義國家的法律應該被人民所掌握。如此才可確保國家性質的純粹性,調和社會矛盾的有效性。
法律條文是死的,人是活的,法律是為了規範活著的人而不是死去的人。法律工具主義者把法律當成了僵化的工具、不變的教條。它違反了民主法治的基本精神。法律是人類社會創造的客體,也是人類解放自身的工具,它反過來影響人類社會的發展。
要避免法律和人類社會主客體地位顛倒的情況發生。確立起人的主體地位和對法律制度的深刻反思。因此執法者執法過程中,不僅要熟記法律制度還要深諳法律的基本精神,如:“法律的基本精神就是要在分清事實、分清是非的基礎上,弘揚正氣、匡扶正義。” “法律的基本精神是所有權。” “社會主義國家的法律是為人民服務的工具,而不是統治階級統治人民的工具。”
法的特徵
1、法律是一種概括、普遍、嚴謹的 行為規範
法律首先是指一種行為規範,所以規範性就是它的首要特性。規範性是指法律為人們的行為提供模式、標準、樣式和方向。法律同時還具有概括性,它是人們從大量實際、具體的行為中高度抽象出來的一種行為模式,它的對象是一般的人,是反覆適用多次的。法律還具有普遍性,即法律所提供的行為標準是按照法律規定所有公民一概適用的,不允許有法律規定之外的特殊,即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一旦觸犯法律,便會受到相應的懲罰,對其教育,改良。
法律規範不同於其他規範的另一個重要特徵是它的嚴謹性。它由特殊的邏輯構成。構成一個法律的要素有法律原則、法律概念和法律規範。每一個法律規範由行為模式和法律後果兩個部分構成。行為模式是指法律為人們的行為所提供的標準和方向。其中行為模式一般有三種情況:
①、可以這樣行為,稱為授權性規範;
②、必須這樣行為,稱為命令性規範;
③、不許這樣行為,稱為禁止性規範。
2、法律是國家制定或認可的行為規範
這是法律來源上的一個重要特徵。所謂國家制定和認可是指法律產生的兩種方式。國家制定形成的是成文法,國家認可形成的通常是習慣法。
3、法律是國家確認權利和義務的行為規範
法律所規定的權利和義務,不同於其他社會規範的權利和義務,它是由國家確認或認可和保障的一種關係,這是法律的一個重要特徵。
4、法律是由國家強制力保障實施的行為規範
由於法律是一種國家意志,它的實施就由國家強制力來保障。法律所規定的權利和義務是由專門的國家機關以強制力保證實施的,國家的強力部門包括軍隊、警察、法庭、監獄等有組織的國家暴力。
5、法律是調整社會關係的行為規範
因為社會是指以物質生產為基礎而結成的人們的總體,法律的調整是指向人們的行為,是對人們行為所設立的標準,即調整一定的社會關係。
6、法律是具有普遍性的 社會規範
1、普遍的有效性,在一國主權內法具有普遍效力。
2、普遍的一致性,法律不可以強人所難。
法具有可訴性
法律的程式性。法律強制實施是通過法定時間與法定空間上的步驟和方式而得以實現的。
法的本質
法的本質就是統治階級實現階級統治的工具。具體地說,它是指國家按照統治階級的利益制定或認可,並以國家強制力保證其實施的行為規範的總和。
法是被提升為國家意志的統治階級的意志的體現
①、法是統治階級意志的體現。這說明法的階級性。法不是超階級的,它總是一定階級的意志的體現。②、法只能屬於統治階級的。法只能在經濟上、政治上居於支配地位的階級,即是統治階級的意志的體現。
③、法是統治階級的階級意志的體現。法是通過自己所掌握的國家政權,把自己的意志上升為國家意志,即不是統治階級中個人意志的體現,也不應是統治階級個別或部分(階級、階層)意志的體現。
④、法是統治階級的基本意志的體現。不是全部意志的體現。統治階級的意志要靠多種方式、多種途徑去體現、去貫徹。法不可能包羅萬象。它只規定和調整有關統治階級基本利益的和社會基本制度和主要的社會關係。
⑤、法所體現的統治階級意志的內容的決定,是由這個階級的物質生活條件――統治階級所代表的、與一定生產力發展水平相適應的生產關係所決定的。
法是由國家制定或認可的
①、法體現著統治階級的意志,但統治階級意志本身並不能直接形成為法。由統治階級的國家制定或認可,才能成為法。
②、法所體現的統治階級意志之所以採取國家形態是為了取得普遍遵守的行為規則,具有普遍的約束力。
法是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其實施的
①、一切行為規則、社會規範都具有一定的強制性,但法所具有的強制性是最強的――即不執行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其實施。不執行――輕者剝奪權利、重者剝奪生命。
②、國家強制力的物質形態:即一系列的國家執法組織:法院、檢察院、監獄、軍隊、警察等保證實施。
法的社會性
①、法的基本屬性——階級性。
②、法的社會性。在階級社會中,法在實現統治階級職能的同時,還"執行由一切社會性質產生的各種公共事務"的職能。隨著社會主義經濟和政治的進步,法所具有的為公共利益服務的社會職能,在有關經濟、科技、環境等法律部門中所起的積極作用,正日益取得發展。
法的作用
明示作用
法律的明示作用主要是以法律條文的形式明確告知人們,什麼是可以做的,什麼是不可以做的,哪些行為是合法的,哪些行為是非法的。違法者將要受到怎樣的制裁等。這一作用主要是通過立法和普法工作來實現的。
矯正作用
這一作用主要是通過法律的強制執行力來機械地校正社會行為中所出現的一些偏離了法律軌道的不法行為,使之回歸到正常的法律軌道。像法律所對的一些觸犯了法律的違法犯罪分子所進行的強制性的法律改造,使之違法行為得到了強制性的矯正。
預防作用
對於法律的預防作用主要是通過法律的明示作用和執法的效力以及對違法行為進行懲治力度的大小來實現的。法律的明示作用可以使人們知曉法律而明辨是非,即在人們的日常行為中,什麼是可以做的,什麼是絕對禁止的,觸犯了法律應受到的法律制裁是什麼,違法後能不能變通,變通的可能性有多少等等。
最終作用
1、法律的最終作用:就是維護社會秩序,保障社會民眾的人身安全與利益。
2、法的指引功能(作用)是指法律作為一種行為規範,為人們提供某種行為模式,指引人們可以這樣行為、必須這樣行為或不得這樣行為,從而對行為者本人的行為產生的影響,也就是說,法的指引功能(作用)是通過規定人們的權利和義務來實現的,它涉及的對象主要是指本人的行為。
3、法的評價功能(作用)是指法律對人們的行為是否合法或違法及其程度,具有判斷、衡量的作用,也就是說,法的評價作用涉及的是法的律他作用,即對他人的行為的評價,這是區別指引作用(涉本人的行為)和評價作用(涉他人的行為)的關鍵所在。
4、法的預測作用是指人們可以根據法律規範的規定事先估計到當事人雙方將如何行為及行為的法律後果,也就是說,預測作用的對象是人們相互之間的行為,這裡的人們應作廣義的理解,即包括國家機關的行為。
5、法的強制作用是指法為保障自己得以充分實現,運用國家強制力制裁、懲罰違法行為的作用,也就是說,法的強制作用只能針對違法犯罪人的行為,如果沒有違法犯罪行為的發生,那么法的強制作用就不能顯現。
6、法的教育作用是指通過法律的實施,法律規範對人們今後的行為發生的直接或間接的誘導影響,也就是說,法的教育作用針對的是一般人的行為,例如,通過對違法行為實施法律制裁不僅對違法者本人起到警示、警戒的作用,而且也對一般人產生了教育性影響。
重要論述
加快法治進程,已是當下國家治理的一個緊迫的課題。很自然,人們總是將目光向著打造法治政府聚焦,它是核心,是引領。同時,法治社會建設也當及時提速,它是主體,是根基。我們每一個人,都應是依法治國的參與者、捍衛者、推進者。
無疑,公民意識的覺醒標示著社會文明的歷史性進步,權利時代的到來撬動社會治理的現代化轉型。然而,檢視我們身邊的日常生活,打開每天手邊的報章網路,我們仍然不時為諸多負面的暴力新聞所心驚,而憂慮。哪來這么多的暴戾之氣、平庸之惡?
知法,守法。其實,更重要的還在反省自身:我們是否真的信法?
法律信仰的表達,是指人們發自內心深處的認同和自覺自愿的依歸;法律信仰的實質,是它對公平正義理念的維護和對公民基本人權的保障;法律信仰的標識,是它深植於民眾的日常生活和心靈深處;法律信仰的踐行,意味著公民應當知法、守法,並更積極主動地投入法治社會的建設。
法律如何才能成為全民自覺的信仰?
首先,這信仰源自民主立法的參與。
人民大眾是立法的主體,他們的立法參與是立法正義價值的崇高體現和有效保障。現代社會是一個日益多元的社會,不同的社會群體,自有其不同的利益訴求、不同的價值取向和不同的意志主張。如何保障民眾的民主權利,拓展立法的民主參與,建立通暢的表達渠道和有效的參與機制,在民主法治的框架下,將那些不同的訴求、取向和主張,協調、凝聚、提升為法律規範和國家意志?我們必須清醒,擴大民眾的立法參與,既是一個體現人民當家做主的過程,也是一個將法律精神潛移默化融入民眾思想觀念的過程。
在民主立法的巨大進步中,不可否認,我國立法中依然有待徹底消除地方保護主義和部門保護主義,消除“國家立法部門化,部門立法利益化,部門利益合法化”的現象。
其次,這信仰源自法治環境的薰陶。
法律信仰不是被灌輸出來的,被教導出來的。人們更多地是在社會生活的實踐中生髮深刻的感知、與政府官員的互動中獲有現實的引領。
我們不能無視官場腐敗對民眾心態的傷害:官商勾結,巧取豪奪,一人得道,雞犬升天,百姓由激憤而無奈而麻木;我們不能無視上訪亂象對法治思維的誤導:“大鬧大解決,小鬧小解決,不鬧不解決”,直接刺激訪民的抗爭文化和投機心理;我們不能無視行政暴力對公平正義的挑戰:強征土地強拆民宅在城市化浪潮中一再上演,導致群體性事件接踵而來;我們不能無視官員雷語對法律信仰的褻瀆:“我就是法!”直接挑戰社會的底線和百姓的常識……
權大,還是法大?我們絕不能再掉入另一個陷阱:權大,還是法大?
再次,這信仰源自司法公正的彰顯。
司法公正是社會公正的最後一道防線。這道防線失守,社會難免陷入“以暴制暴”的困境。這也就是英國哲學家培根所說的:“一次不公正的司法判決其惡果甚於十次犯罪,因為犯罪只是弄髒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判決卻是弄髒了水源。”
毋庸諱言,民眾對當下的司法狀況多有不滿。一些法官缺乏最起碼的法律敬畏,喪失最基本的職業道德,批條子,打招呼,跑關係,權大於法,錢重於法,情過於法,甚至甘心充當黑社會的保護傘,導致同案不同判,出現一起又一起的冤假錯案。本來,走進法庭的那些弱勢無助的受害者,都是把法律作為維護自身尊嚴和合法權益的最後一線希望,在他們的意識中都把法官想像為公正無私、懲惡揚善的拯救者形象。司法腐敗,不僅嚴重地動搖威脅著法律的平等性、權威性,也極大地扭曲消解著人們的公平觀念、法治意識。
司法改革已經敲響鼓槌,加大司法公開力度,強化監督制約機制,提升法官專業素養,落實審判獨立原則,就是要努力讓民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義。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治建設人人有責。
當代社會,已經從團隊精神的遮蔽中再現個體,每一個個體的生存發展都是不可忽略的。我們已經擁有了人格的獨立和發展的自由。但是,這獨立有其社會的支持,這自由有其法律的邊界,我們不能生活在原子化、叢林化之中。當代社會,已經從意識形態的高揚中解放利益,每一個百姓的利益訴求都是不可置換的。但是,利益的潮水並不能漫過法律的堤壩,財富的追求也不能湮滅道德的光照,我們不能沉湎於社會欲望的極端化、暴戾化之中。當代社會,已經從階級鬥爭的極致中回歸法治,每一個公民的合法權利都是必須保障的。依法抗爭,合法維權,本來就是公民的權利和法治的踐行。但是,如何在多重社會矛盾多樣利益衝突中,將這種維權抗爭納入法治社會公共秩序的建構之中,更好地釋放這種維權抗爭對於治道變革、社會進步的良性效應,還是需要求解的問題。
歷史是人民創造的,文明是人民建設的,法治也是由人民推進的。這法治,是治國理政的利器,是社會價值的核心,也是我們每一個普通民眾權利和力量的源泉。
法律體系
法律體系,法學中有時也稱為“法的體系”,是指由一國現行的全部法律規範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門分類組合而形成的一個呈體系化的有機聯繫的統一整體。法律體系(Legal System):通常是指一個國家全部現行法律規範分類組合為不同的法律部門而形成的有機聯繫的統一整體。簡單地說,法律體系就是部門法體系。部門法,又稱法律部門,是根據一定標準、原則所制定的同類規範的總稱。
傳統法系
法系是指根據法在結構上、形式上、歷史傳統等外部特徵以及法律實踐的特點、法律意識和法在社會生活中的地位等因素對法進行的基本劃分。
一、資本主義國家有兩大法系,即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
(1)大陸法系
大陸法系又稱羅馬法系、民法法系、法典法系或羅馬日爾曼法系,是承襲古羅馬法的傳統,仿照《法國民法典》和《德國民法典》的樣式而建立起來的各國法律制度的總稱。
大陸法系也被稱作成文法,其最重要的特點就是以法典為第一法律淵源,法典是各部門法典的系統的綜合的首尾一貫的成文法彙編。歐洲大陸上的法、德、意、荷蘭、西班牙、葡萄牙等國和拉丁美洲、亞洲的許多國家的法律都屬於大陸法系。
(2)英美法系
英美法系又稱英國法系,普通法系或判例法系,是承襲英國中世紀的法律傳統而發展起來的各國法律制度的總稱,英(蘇格蘭地區除外)、美國(路易斯安那州除外)、澳大利亞、紐西蘭、香港等國家和地區的法律制度均屬於英美法系。
(3)主要差別
大陸法系的訴訟程式以法官為重心,具有糾問程式的特點。英美法系的訴訟程式以原告、被告及其辯護人和代理人為重心,具有抗辯式的特點,同時還存在陪審團制度。
法系這種分類不能提示法的本質,但有助於促進法律文化的了解與交流。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在歷史上差異顯著,但二十世紀以來,這種差別開始縮小。
二、社會主義法系。
二戰以後,隨著社會主義陣營的建立,社會主義法系開始形成,除卻法律觀念上的差異外,與西方大陸法系相比,社會主義法系堅持馬克思主義法律觀,堅持法的物質規定性及其對經濟基礎的反作用,在具體制度方面與大陸法系接近。前蘇聯及新中國法律為社會主義法系的典型代表,它與傳統法系劃分標準的主要區別在於以意識形態為依據。
門類
法律最初指國內法,只在一國主權範圍內適用。隨著國家間交流的頻繁,國際法也受到越來越多的人的重視。在經濟全球化的浪潮下,國際法和國內法常常發生衝突,也隨著衝突逐漸彼此協調。
雖然所有的法律體系處理的議題通常都是很類似甚至是一樣的,不同的國家對於各種法律的分類和命名上通常都會不同。最一般的區分為與國家密切相關的“公法”(包括憲法、行政法和刑法)和規範私人間權利義務關係的“私法”(包括契約、侵權行為和物權法)。在大陸法系中,契約法和侵權行為法屬於債法的一部分,信託法則在法令制度或國際公約下運作的。國際法、憲法、行政法、刑法、契約法、侵權行為法、物權法與信託法被視為“傳統核心課題”,除此之外,還有其他可能更為重要的課題。
國際法
國際法指適用主權國家之間以及其他具有國際人格的實體之間的法律規則的總體。國際法又稱國際公法,以區別於國際私法或法律衝突,後者處理的是不同國家的國內法之間的差異。國際法也與國內法截然不同,國內法是一個國家內部的法律,它調整在其管轄範圍內的個人及其他法律實體的行為。
1、國際公法關注於國家之間的關係。作為法律,它有一個很特殊的地位,因為沒有國際警察和法庭來處罰不守規則的對象。國際 公法的起源來自於國家間的習慣、慣例與條約。聯合國基於聯合國憲章與世界人權宣言,是最重要的一個國際組織,在凡爾賽條約失敗及第二次世界大戰後成立。其他如規定戰爭行為的日內瓦公約之國際協定、以及如國際法院、國際勞工組織、世界貿易組織和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等國際組織亦為日益壯大的國際公法的一部份。
2、國際私法主要在於處理涉外或區際民事法律關係中,審判權應該歸屬何國(或何地),及該使用哪一國(地)的法律。商業活動有著越來越多超越國界的資本與勞力供應移動,以及越來越多的海外貿易。這些都增加了在單一個法律架構外發生爭議的機會,以及標準程式的施行性。越來越多的商業活動選擇在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之下進行商業仲裁。
3、歐盟法是第一個且唯一一個超國家法律架構的例子,這是由於歐盟正在尋求以經濟的一體化來帶動政治的一體化。但隨著全球經濟整合的持續增加,許多的地區也出現了類似契約-尤其是南美洲國家聯盟-也追尋著相同的模式。在歐盟里,主權國家們已透過一套法院與政治組織的機制將它們的主權整合在一起。它們能夠要求成員國與其公民遵守其法令規範,以一種國際公法做不到的方式。正同歐洲法院於1962年所說的,歐盟法對其成員國相互間的社會與經濟利益形成了“一種新的國際法律秩序”。
4、國際經濟法是指調整國家之間;國際組織之間;國家與國際組織之間;國家與他國私人之間;國際組織與私人之間以及不同國籍私人之間,相互經濟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它是隨著各國之間貿易和經濟往來日益增長以及國家對貿易和經濟活動的干預日益加強而形成和發展的。早在中世紀末期,歐洲主要商業城市就有一些關於國際商業交易的規則。第二次世界大戰後,有關國際經濟關係的法律規則和制度大量出現 ,並具有了國家之間條約的形式。作為一門學科,國際經濟法學也於第二次世界大戰後,逐漸發展起來。
國內法
國內法(Domestic law)是指由某一國家制定或認可,並在本國主權管轄內生效的法律。國內法包括憲法、民法、訴訟法等。國內法的主體一般是公民、社會組織和國家機關,國家只能在特定法律關係中成為主體。
憲法和行政法管理著國家的事務。憲法關注於行政、立法與司法間的關係,以及人權或國家內個人的公民自由。大多數的國家,如美國和法國等國家都只有一部成文憲法,並輔以權利法案。而中華民國憲法則於憲法成文法典條文本文規制人民之基本權。但少部份如英國之類的國家並沒有這樣的條文;在這些國家裡,憲法是由法條、判例和慣例所構成的。在一名為恩蒂克訴卡林頓案的這一案中,描述了一個普通法里的憲法原則。恩蒂克的房子被卡林頓警長搜尋並拿走了一個東西。當恩蒂克在法庭上控訴時,卡林頓警長回駁說他有政府首長的授權。但是,並沒有成文的法令條文或法院授權。主審法官查理斯·普拉特說:“人們進入社會的重大目的是為了保全他們的財產。這個權利在任何時刻都是神聖不可侵犯的,亦不會因公法上所謂的公眾利益而被奪取或縮減。弱不能找到或形成任何的原因,書本的沉默將會是對被告的職權,而原稿必然會得到一個決斷。”
由約翰·洛克提出的一個基本的憲法原則為:個人可以做任何事情,除非法律禁止;且政府不能做任何事情,除非法律許可。行政法是人民監督政權的主要方法。人民可以對地方議會、公共服務或政府部門的作為或決定提出司法審查,以確定它們是否有遵行法律。第一個專門的行政法院——法國行政院議會成立於1799年,正值拿破崙奪權之時。
刑法
刑法為規範犯罪與刑罰內容的法律。逮捕、起訴、審理以及刑罰的實施則是由刑事訴訟法來規範。一個行為是否會構成刑法所欲處罰的犯罪,在大陸法系的國家中,依據刑法犯罪三階理論,通常認為必須符合下列三個要件:第一,構成要件該當,亦即該行為的態樣是否符合刑法中所定義的犯罪行為,而所謂的因果關係通常會在這個要件中加以判斷,若無法證明該行為與結果間具有因果關係,則該行為亦無法被評價為犯罪。第二,必須具有違法性,通常犯罪構成要件該當,即具有違法性,僅在該行為具有阻卻違法之事由時,始例外認為該行為不具備違法性。而阻卻違法事由有許多種,一般常見的是正當防衛和緊急避難,譬如在19世紀英國的王訴杜德利和史帝芬案中,便涉及到緊急避難的概念,該案中,一艘從修鹹頓航行至雪梨的瑪格麗特號的帆船在離好望角約1600英哩處發生船難。當時有4個船員搭上了一艘救生艇,然而卻在海上漂流了20天仍未獲救,此時,其中的三個船員便將年僅17歲,已經奄奄一息的Richard Parker給殺了,並吃了他。這些乘客後來得救了,但被依殺人罪起訴。他們聲稱殺了Richard Parker對維繫他們的生命是必要的。約翰·柯勒律治對此表示極度地不贊同,裁決:“維繫生命一般可以說是一種義務,但犧牲可能才是最明白且最高的義務。”這些人被判處絞刑,但大眾輿論,尤其是在船員間都對這項判決感到氣憤,並壓倒性地支持這些人維繫他們自己生命的權利。到最後,國王將他們的刑罰減輕至六個月。第三,必須要具備有責性,也就是說,對於該違法行為,是否應該加以非難。如果行為人因為年齡,精神狀態導致價值判斷有問題,無法期待行為人於該狀態下做出合法的行為時,即認為其不具備罪責,而不應該受到非難。
犯罪不只被視為是對單一被害者的傷害,亦可能對整個社會的傷害,因此某些對於社會危害嚴重的犯罪,儘管當事人不願或無法追訴,國家仍然會透過警察、檢察官等機關加以追訴。譬如在中華民國,即會出現“公訴人:某某檢察署檢察官”這種案件,在英國,即會有“王訴…”,在美國則是“美國訴...”的案件。此外,某些國家亦會利用陪審團來決定被告是否有罪,但陪審團通常僅能從事認定事實的工作,適用法律仍然屬於法官的職權。某些已開發國家還保留死刑和體罰等刑罰,除此之外,一般的刑罰應會是徒刑、罰金和社區服務等。現代的刑法被社會科學等學科深深地影響著,尤其是在判決、法律研究、立法和犯罪人更生等方面。在國際法上,則已有104個國家簽署了國際刑事法院的條約,負責審理危害人類罪之類的犯罪。
刑法現階段國際通行的原則和理念是去死刑化,世界上已有很多國家廢除或準備廢除死刑,中國對是否廢除死刑,討論日益白熱化。
截止至2014年,中國仍保留死刑。但執行死刑的方法是保密的。
侵權行為法
侵權行為屬於民事不法行為,泛指違反對某人的義務,或侵犯到某些既存法定權利之行為。舉個簡單的例子來說,一顆板球不小心打到了某人,即構成侵權行為。
侵權行為的成立,以過失責任(包含了故意、過失)為原則,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形,像是原子能設施的經營、商品的製造銷售等情形,法律可能會要求:行為人縱使無過失,亦須負損害賠償責任,亦即使行為人需負所謂的“無過失責任”,在德國稱為“危險責任(Gefährdungshaftung)”,在英美稱為“嚴格責任(strict liability)”。英美法上,關於過失責任(negligence)原則的論述,可以看到發生在英國的多諾霍訴史蒂文森案。該案中,多諾霍太太在佩斯里的酒館裡訂了一瓶用不透明瓶裝的薑汁啤酒。喝剩一半後,她將剩下的倒進玻璃杯中,結果卻看到有一隻死掉的蝸牛的部份軀體浮在酒面上。多諾霍太太感到很噁心,於是控告製造商,請求製造商負損害賠償責任。英國上議院決議製造商必須為多諾霍太太的不舒服負責。阿金男爵由道德的觀點切入,表示:
“過失的責任…無疑地是基於一般大眾對冒犯者在道德上需負起責任的觀感…當‘你必須愛你的鄰人’的道德規範成為法律規定時,你就不可以傷害你的鄰人。當律師提出‘誰是我的鄰人?’的問題時,其答案必須嚴格認定。當你可以合理的預見你的作為或不作為將影響鄰人時,應採取合理的注意措施以避免結果發生。然而在法律上誰是我的鄰人?答案是:當我從事該作為或者不作為時,可合理地預見,將因我的行為而直接、密切受影響之人,均為我的鄰人。” —詹姆士·阿金,阿金男爵
從本案中可以得出過失(negligence)侵權行為成立的四個要件:
①、行為人對於受損害之人有注意義務;
②、行為人違反該注意義務;
③、行為人注意義務之違反與該損害之發生有因果關係;
④、行為人之行為是造成該損害的“近因”而非“遠因”。
另外,故意的行為當然也會構成侵權行為,而且故意的行為,不僅可能構成民事侵權行為,亦可能構成刑事責任。譬如傷害或非法侵入等行為,都有可能因為構成刑法上的傷害罪或是侵入住居罪。
侵權行為法不斷受到各國重視的領域,便是關於“人格權”的領,中華人民共和國於草擬民法典時,甚至計畫將人格權法單獨列為一編,藉此來凸顯人格權之重要性。所謂關於人格權的侵權行為,即:個人的生命、身體、健康、名譽、自由、姓名、信用、貞操、隱私等權利受到侵害時,應該如何予以救濟的問題。譬如就名譽的侵害而言,假如一家報社或雜誌社登載了一篇未經查證的報導,而傷害到某個政治人物的名譽時,該政治人物可以依據侵權行為的概念,向該報社或雜誌社請求損害賠償。此在台灣最為有名的案子,便是呂秀蓮副總統控告新新聞雜誌社的嘿嘿嘿案。
其他較不知名的侵權行為則如經濟侵權行為,這在一些國家裡構成了勞動法的基礎,使工會於法律未提共豁免時,要為罷工行為負責。
契約
“契約”的概念源自於“有約必守”這一法律用語。契約可以是單純的日常買賣,也可以是指複雜的多方協定。契約可以經由口頭約定(如買報紙)或以書面約定(如簽訂雇用契約)。有時,一些正式程式(如書面約定或證人保證)對契約是否有效是必須的(如買一橦房子)。
在大陸法系中,契約的成立著重要約與承諾兩個要素。譬如在法國、德國,一般的契約只需單純地以“合意”(由要約與承諾所構成)為基礎便可成立。而除了要約外,尚有所謂要約之引誘這個概念,其乃指足以喚起他人向自己要約為作用之意思通知,必須經自己承諾後,契約始能成立。然而當事人的行為到底是要約抑或是要約的引誘,往往難以判斷。譬如在台灣知名的戴爾電腦標錯價案中,戴爾電腦因為內部系統設定錯誤,因此造成其線上購物網站錯誤折扣7000元,而使原本售價8700元之顯示器以1700元之售價在網路上販售,然而之後戴爾電腦不肯照訂單出貨,而僅願意以抵用券予以補償下訂的消費者,遂有消費者分別向台北及台南地方法院提起訴訟。就此案例,台北地方法院認為,戴爾電腦於網站上標價展售商品之行為,僅屬要約之引誘。然而相同的案件由不同人於台南地方法院所提起的訴訟中,卻認為此等行為屬於要約,故戴爾電腦應該受該要約的拘束,而應如訂單出貨。
在德國(包含受到德國所影響的部分國家在內),一般的契約又被分成了債權契約和物權契約兩個部分(譬如買一份報紙,將會成立一個債權契約和兩個物權契約),關於物權契約的部分在物權法中另外有所規定。根據所謂的物權無因性理論( Abstraktionsprinzip),物權契約獨立於債權契約之外,當債權契約因為某些原因而無效,如一個汽車買主以其意思表示錯誤而撤銷該買賣契約時,汽車所有權移轉的物權契約並不會因而無效。這時,不當得利法會代替契約法而使不當的財貨變動回復到原始狀態。
在英美法系中,除了要約與承諾外,約因是另一個契約成立的要素之一,“約因”指契約的各方都必須提供一些值得令契約成立的某種交換。例如,在卡里歐訴炭煙丸公司案中,一家醫藥公司廣告說,他們的新藥——煙丸可以在三個月內治好人們的感冒,而且若是不能的話,消費者將獲得100英鎊的金錢。許多人在藥效無效時向藥商求償他們的100英鎊。害怕破產的炭煙丸公司聲稱他們的廣告不能被視為一種正式、法定的要約,而只是一種要約的引誘、吹噓或花招。但承辦法院宣判說,合理人炭煙丸公司已經提出了一個正式的要約。人們在這個廣告上得到了一個好的約因,使他們必須承受因為使用了不良品而導致的“明顯不便”。“閱讀說著你將可以怎么樣,並且扭曲成好像你真的將如何的廣告”。林德瑞法官說:“這是一個直接表現在語言上且完全不可能被誤會的承諾。”不過並非所有的英美法系國家皆認為約因為契約成立所不可或缺的要素,如澳洲等國,約因即不屬於契約成立的要素之一。禁止反言的概念以及締約上過失的適用可以在締約階段便形成某些義務
物權法
物權法規範了所有被人們稱為“他們的”的事物。不動產是指對土地和地上物的所有權。動產則是指不動產以外的事物;可移動的物品如電腦和三明治,或無形的權利,如股票。“對物權”是一種對特定物所擁有的權利。若一人弄丟了他的電腦,而另一人撿到了它並賣給了第三者,對物權是持有人有這個權利去由第三者身上取得這台電腦。而“對人權”則是某物對特定人所擁有的權物。若一人弄丟了他的電腦且被轉賣給第三者,對人權允許這人向小偷請求電腦的價格賠償(而不是真的電腦,當其可能已屬於其他人的時候)。傳統歐陸法系的物權概念是由弗里德里希·卡爾·馮·薩維尼所發表的,指對世界是好的的權利。物權和契約或侵權行為等義務不同,是一種對人與人之間皆好的的權利。對英美法系而言,物權的概念較近似一種義務;對其他的競爭方,個人若可對一物權提出最好的聲明,則是此物權的所有者。物權的概念產生了許多重要的哲學和政治上的議題。很多人知道,約翰·洛克曾談論過我們的“生命、自由和身份”都是我們的財產,因為我們擁有我們自己的身體,且將勞動與環境相結合。私有財產的概念仍然是存在著爭議的。法國哲學家皮埃爾-約瑟夫·普魯東曾寫過一句很有名的話,“財產是盜竊!”
土地法構成了大多數類型物權法的基礎,且是最為複雜的一種。它含括抵押、不動產租賃、執照、蓋印契約、地役權和土地登記的法令制度等。動產的規範則落在智慧財產權、公司法、信託法和商法等法律里。
法律制度
基本概念
法律所指的是一個國家用來規範國家各方管理的一個政策,在法律制度里,包含很多的法規和政策。如何使法律制度能執行到位。主要不是強制性的執行,而是法律制度對自己國家的可行性,也就是說符合人性化的法律制度。
法律制度是指一個國家或地區的所有法律原則和規則的總稱。法律制度從巨觀角度來說,與法系的概念比較接近。
①、一國的立法制度與司法制度的總稱,即通常所稱的“法制”。
②、法律制度是指運用法律規範來調整各種社會關係時所形成的各種制度。它調整了多少社會關係就包含有多少種具體的法律制度如行政、經濟、婚姻家庭、訴訟、教育文化及狹義的法律制度等。法律制度及其相應的法律規範的總和構成法律部門。一國的立法制度與司法制度的總稱,即通常所稱的“法制”。法律制度從巨觀角度來說,與法系的概念比較接近,我們不能把制度等同於法律條文。
法制宣傳
在全體公民中開展法律制度的宣傳和教育。
首要任務是,進行憲法知識的宣傳教育,使廣大公民了解憲法、掌握憲法,增強憲法觀念,樹立憲法權威。
主要目的是,使公民學法、知法、懂法,樹立法制觀念,增強法制意識,自覺的遵紀守法,利用法律維護自己的利益。
法律效益
法律效益是指通過立法、執法、訴訟、守法過程中對法律權利資源的最優配置,除去各種成本耗費後,進而實現法律資源使用價值在質上的極最佳化程度和量上的極大化程度及其所得到的綜合效果。用公式表示為:法律效益=法律收益-法律成本。
從巨觀層面看,法律效益包括法律的外部效益和法律的內部效益。法律的外部效益是指法律本身之外的社會各項收益與成本之比,具體包括法律的經濟效益、政治效益、文化效益、社會效益、生態效益等;法律的內部效益是指法律自身運轉過程中的投入和產出的問題,具體包括立法效益、執法效益、司法效益、訴訟效益、守法效益等。
專業律師
律師提供其客戶有關他們法律權利和義務的建言,並在法庭上代表他們。歐洲人權法院曾提出說,法律應該讓每個人都易於接受,且人們應該能夠預見法律是如何影響他們的。為了維持法律的專業,法律實務一般是由政府或獨立的管理組織如律師公會、律師理事會或法學會來監督。想要成為律師必須經由管理組織認證後才能執業。通常必須在大學的法律系或法學院讀上四年,取得法律學位後才會通過認證。在一些國家中,還需要通過律師特考並取得律師證書才能開始執業。
一旦成為律師後,律師通常會加入或自行開設法律事務所,或者是在政府或私人機構中當法律諮詢。另外,律師也可能成為法律研究員,經由商務服務或自由工作提供客戶需求的法律研究。許多經過法律訓練的人會將他們所學的技能運用於法律領域之外。在英美法系的傳統中,法律研究對法律的實務是很重要的,這可以被用來決定法律的狀態。這通常要經由對法律報告、法學期刊和法律條文的研究來得到。法律的實務亦包括寫書訴狀、訟案、契約、遺囑或信託等檔案。協商和調解的技巧對法律實務也是很重要的。
公民社會
“公民社會”這一詞可追溯至約翰·洛克,他指公民社會是一群人,有著“共同制訂的法律,以及可以向其申訴、有權判決他們之間的糾紛的司法機關。”德國哲學家黑格爾也在《法哲學原理》中區分了“國家”和“公民社會”的不同。黑格爾相信公民社會和國家是兩極的存在,在他對歷史辯證法的結構之中。公民社會需為法律的來源,從人們對他們認為法律應該是什麼的意見和遊說的基礎中產生。澳洲大律師和作家傑佛里·羅伯遜對國家法寫道:
“其現今主要的來源之一是在一般人在客廳里的電視機上看到違反人權的事件後的反應,以及許多的他們因此而支持的非政府組織中發現的。”
言論自由、結社自由和允許人們集會、討論、批評及讓政府對人們負責,在審議民主的基礎形成之下。越多人被包含、關注及能夠改變政治力量運作在他們生活上的方法,法律便越讓人們滿意且越具有合法性。成熟的政黨和工會,以及公正的媒體、工商業和慈善機構都是建全的公民社會的一部份。
法律邏輯
法律邏輯學還沒有一個統一的學術體系,個人的學術觀點大量存在,有時候,我們甚至可以看見很怪異和很冷僻的研究。這種研究的困難正在於,法學家不願意把精力放在一種方法論上,而僅僅知道方法論的人,未必對法律有什麼興趣。
法律邏輯,更早的淵源,可以追溯到智者,可以認為他們是天生的法律人,且以邏輯為主要學術工具。第一個智者普羅塔哥拉,他不僅為一個城邦立法,他還親自教授學生以邏輯方法(按羅素的說法,“智者”差不多就是教授的意思)。一個流傳廣泛且至今難解的悖論是,普羅塔哥拉悖論,這是一個編造的故事,在羅馬時代的《阿提卡之夜》里有記載,大意是說他告他的學生不交學費,但是由於口頭契約有約定:“在學生第一次勝訴的時候才交納欠繳的學費”。結果師生產生了不同解釋。其他智者更多的貢獻是培養法律方面的學生。稍後,蘇格拉底在價值分析方面,對現今的很多法理學術語進行了邏輯研究,他使用的問答法影響了美國現代的案例教學法,一般我們不得不稱其為蘇格拉底教學法。蘇格拉底的弟子柏拉圖貢獻了辯證法,其實也不過是定義和劃分技術的發展而已,柏拉圖對法學的貢獻顯然是希臘最偉大的貢獻之一。亞里士多德完成了邏輯學的集大成,同時他也是法學上的偉大貢獻者,他的三段論直接產生了近代的司法三段論,他的《修辭學》比較成功地啟示了人們對法庭辯論的研究。
真正的法律邏輯,應當是在羅馬時期,幾乎所有健全的法律概念和法律技術都成就於羅馬時代。這是它影響世界的超文化因素。
近代成文法主義非常推崇法律邏輯,但是他們研究的是司法格式,而不是具體的法律技術。
現代法學,在兩個方面已經不可避免地,必須以法律邏輯的方式來進行研究。一個是,法律解釋的方法論,人們在爭論法律推理是可形式化的還是不可形式化的。如果按照可形式化的觀點研究,法律解釋最終可以歸結為一種形式化評價工作,形式平台是一樣的,但是價值初始極其不一樣,這種研究明確了形式和價值的區別。法律邏輯另外一個方向是,訴訟事實的論證問題,人們期待知道法律上的論證是何種性質的,證明的可能性怎么樣,證明的技術和手段是什麼,證據方面有什麼是獨立於邏輯規則甚至反邏輯規則的,以及這些變異何以可能的原因。
歷史發展
歷程簡介
法律的歷史和文明的發展之間有著很密切的關連。古埃及的法律——可回溯至西元前3000年,有一部約可被分成十二篇的民法典。這部民法典是基於瑪特的概念,傳統、修辭語法、社會公平為其特色。西元前約1760年時,在漢謨拉比的統治下,古巴比倫法成文法了,並將寫上法典的石碑放在市場上供眾人觀看;此一法典現被稱為漢謨拉比法典。但和埃及法律是由歷史學家從爭訟紀錄中拼揍出來一樣,漢謨拉比法典也只有少許的文獻殘留下來,且大部份都已經隨著時間而流逝掉了。這些早期的法律對後世文明的影響力是很小的。
舊約聖經大概是仍然和現今法律系統有關的最古老的法律體系,可追溯至公元前1280年。它採取道德責任的模式,作為對良好社會的建議。古雅典(古希臘的小城)是第一個由除了婦人和奴隸之外的廣大公民所組成的社會,時間約在公元前8世紀時。當時的雅典並沒有法律科學,且古希臘也沒有和“法律”有關的字眼以做成指涉的抽象概念。但古希臘法包含了對雅典式民主發展政制上的革新。
羅馬法很大程度受到了希臘學說的影響。它形成了當代法律世界的橋樑,在羅馬帝國的盛衰之間的時代里。羅馬法在查士丁尼一世時進行了主要的成文法工程,編成了《民法大全》。這部法典在黑暗時代時遺失了,直到11世紀才被重新地發現。中世紀的法律學者自此開始研究羅馬法規,並使用其中的概念。中世紀時的英國,國王權威的判決開始發展成了先例的體系,這成為了英美法系。同一時間,在全歐洲,《商人法》形成了,使得商人可以用相似的規範,而非零碎的地方法來交易。作為當代商業法先趨的《商人法》強調著契約的自由和財產的可讓與性。當18世紀、19世紀,國家主義興起之後,《商人法》即併入了國家新的民法典之中。法國的法國民法典和德國的德國民法典是其中最具影響力的民法典。相對於英國的一般法之中充滿了大量的判例法,可以寫在小本書籍中的法典較易於輸出以及供法官使用。然而,歐陸法系和英美法系有會同的趨向。歐盟法即以條約作為其成文法典,但又由歐洲法院發展其判例。
古印度和古中國有不同的法律傳統,且在歷史上也有不同的法理學派和實務。《政事論》(約編於公元100年左右,雖然也包含一些較早的資料)和《摩奴法典》(公元100年至公元300年)是印度的基本條約,被認為是可信賴的法律指引。摩奴的中心哲學為容忍和多元,並流傳在整個南亞之中。印度教傳統和伊斯蘭法在印度變為大英帝國的一部份時被一般法取代掉。馬來西亞、汶萊、新加坡和香港也在那時接受了一般法。東亞的法律傳統則反應了對世俗與宗教影響的一種獨特的混血。日本是這之間第一個開始將其法律系統依西方世界現代化的國家,引進了少許的法國及大量德國民法典的概念。這也部份反映了德國民法典在19世紀末期逐漸興起的實力。相似地,傳統中國法律也在清朝末數年開始轉向西化,在民法典的制定上,參考日本民法典,引進了德國民法典的立法模式,制定了中國當代第一部民法典。該法典仍然適用於中國台灣地區。不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廢除了中華民國時期所制定的六法全書,現今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架構很大程度地受到蘇聯的社會主義法律所影響,其型式主要在於犧牲私法而擴大了行政法的領域。不過隨著工業化的加速進行,中國的法律架構已經開始出現變革,至少在經濟上(若非在社會和政治上的話)的權利上面。1999年的新契約法顯示出其對行政優先的立場轉向。更甚者,在歷經了十五年的協商,中國於2001年加入了世界貿易組織。而隨著契約法、物權法等法律的制定完成,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制定將指日可待。
著名法典
唐律
唐代法律的總稱。主要是《永徽律》,還包括《武德律》、《貞觀律》等法典。唐朝的主要立法有:
(1)武德時期的《武德律》、《武德令》、《武德式》;
(2)貞觀時期的《貞觀律》、《貞觀令》、《貞觀格》、《貞觀式》;
(3)永徽時期的《永徽律》、《永徽律疏》;
(4)開元時期的《開元律》、《大唐六典》;
(5)大中時期的《大中刑律統類》。
《武德律》是唐高祖時以《開皇律》為藍本所制訂的法典,共十二篇五百條,內容與《開皇律》基本相同,於武德七年(公元624年)頒行。
《貞觀律》是唐太宗命房玄齡、裴弘獻等人根據《武德律》編撰的法典,共十二篇五百條,於貞觀十一年(公元637年)頒行。
《永徽律》是唐高宗命長孫無忌等人根據《武德律》和《貞觀律》編撰的法典,共二十篇,五百零二條,篇名依次為名例、衛禁、職制、戶婚、廄庫、擅興、賊盜、斗訟、詐偽、雜、捕亡、斷獄等,於永徽二年(公元651年)頒行。《永徽律》以保護封建土地所有制,維護封建宗法制度,加強皇帝的權力,統治和鎮壓農民為主要內容,是中國現存最完備的一部封建法典,全文保存在《唐律疏議》中。
在封建社會,法律是維護封建秩序、維持封建禮教和對人民進行鎮壓的工具。根據這種原則制定的《唐律》,首先把謀反、某大逆、謀叛等定為“十惡”罪,犯者不得赦、減或贖免。其次,保護封建土地所有權,嚴禁妄認、盜賣、盜耕公私田。再次,竭力維護各種封建性的等級特權,皇族、官僚、富人犯法可以通過各種方式減刑或免刑,奴婢、部曲犯法則比“凡人”加等論罪。《唐律》還起調整統治階級內部各集團之間、各成員之間的關係,以及保證統治機構正常運行的作用。
《唐律》是傳世的中國古代最早、最完整的一部法典。它對亞洲許多國家產生過顯著影響。
拿破崙法
《拿破崙法典》又稱《法國民法典》或《民法典》。《拿破崙法典》是人類歷史上資產階級國家的第一部民法典,原則鮮明,編排合理,邏輯嚴謹,語言簡潔,是世界法制史上的一個里程碑。這部誕生於1804年的法國民法典是法國大革命時期,為保衛資產階級革命的勝利果實而制定的。而且這部法典的立法精神和原則也為後來許多歐洲國家借鑑和效仿。隨著拿破崙在歐洲的軍事擴張,《拿破崙法典》也被套用到法軍所到之處。由於該法典的系統性、完整性和規範性,因而對後來其他資本主義國家的立法產生了巨大影響,起到了立法規範的作用。這部法典至今仍在使用,但100多年來,隨著法國社會經濟和政治的變化,法典也進行了一百多次的修改。
漢謨拉比法典
《漢謨拉比法典》(The Code of Hammurabi)是世界上第一部比較完整的成文法典,也是世界上最古老、最完整的法典。是漢謨拉比為了向神明顯示自己的功績而纂集的。 法典竭力維護不平等的社會等級制度和奴隸主貴族的利益,比較全面地反映了古巴比倫社會的情況。
法典分為序言、正文和結語三部分,用阿卡德語寫成。刻在一根高2.25米,上周長1.65米,底部周長1.90米的黑色玄武岩柱上,共3500行,正文有282條內容,包括訴訟程式、保護私產、租佃、債務、高利貸和婚姻家庭等。